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投稿:剧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 附件一: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明
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 1991年1月1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省政府第44号令
   暂行办法

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吉政发〔1986〕   条例》有新规定。
             72号文

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 1991年11月21日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
   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测字  条例》有新规定。
             〔1991〕111号文

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 1986年5月8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6〕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66号文

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 1986年5月9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6〕67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号文

6  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 1987年1月5日吉政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      发〔1986〕3号文  条例》有新规定。

7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  1988年6月6日经省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
   (站)观测环境的若 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条例》有新规定。
   干规定       〔1988〕18号文

8  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 1986年4月15日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6〕50 动物防疫法》有新规定。
             号文

9  吉林省公路(内河) 1983年11月8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
   运输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
             274号文       新规定。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 1985年11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5〕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 1979年6月9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奖惩试行办法    吉革发177号文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 1985年3月13日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实施细则      吉政发〔1985〕   土保持法》和1992年《吉林
             56号文        省水土保持条例》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 1989年6月24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计价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 1988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理办法       省政府第6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 1989年7月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办法      省政府第18号令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 1988年5月21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 1985年2月7日吉政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发〔1985〕75号文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 1980年3月22日吉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施办法       革发〔1980〕67号  标准化法》有新规定。
             文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 1986年11月4日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   监督条例》有新规定。
             146号文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 1990年12月13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吉政发〔1990〕63
   规定        号文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 1987年11月16日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
             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 1988年10月6日  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
   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8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9部

  (一)对《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自觉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经营服务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将第十一条中的“民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

  (三)对《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中的“省金融工作部门”修改为“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

  (四)对《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2.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

  (五)对《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六)对《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将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等部门”。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对《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八)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三十八条。

  2.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资质范围内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业务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岗位证书的,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九)对《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吉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2.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3.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车船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将第六条中的“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

  5.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6.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7.将第九条修改为:“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纳税人新购置车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自车船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15日前缴纳车船税。”

  8.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此外,对以上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
^^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1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政府61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97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清真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98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100号令  市政府


  附:
^^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  市政府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  市政府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政府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政府
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政府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函[2000]123号   市政府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政府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政府办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政府办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政府办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政府办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政府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政府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  民政局
   》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  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  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  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  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
答:(第7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代省长 刘伟平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 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章、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结合上位法正逐年清理、修改的实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相关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共同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七、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10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八、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1998年9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九、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代省长 林武 2020年1月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
答:(一)删除第十五条。(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三)将第二十四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一、对下列20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吉林市林区烧柴管理办法》(1992年2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 1997年6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4年8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修改)。 (二)《吉林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1992年10月1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1997年6月30日吉林市...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5.1411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1988.11.1812陕西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实施办法1989.1.1313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1989.1.1714陕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1989.3.21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3.916陕西省金融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答: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 李嘉廷 2000年4月2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自1982年以来,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规章333件。经1993年以前的多次清理,已明令废止49件。随着改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_百度知 ...
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省长: 陆昊2015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