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建立自然保护区? 怎样建立一个自然保护区

作者&投稿:官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果说,企业生产控制,人口、消费控制等上述努力是从人类自身行为的角度来解决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那么,建立自然保护区就是人类从自然的角度来进行生态伦理建设的途径。实际上,只有从“人”与“自然”两个方面入手,才能最完整的解决“人与自然”的问题。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结构由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组成,这些不同的区域具有不同的功能。

核心区是自然保护区的精华所在,是被保护物种和环境的核心,需要加以绝对严格保护。核心区具有以下特点:自然环境保存完好,自然景观十分优美;生态系统内部结构稳定,演替过程能够自然进行;集中了本自然保护区特殊的、稀有的野生生物物种。

核心区的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在核心区内可允许进行科学观测,在科学研究中起对照作用。不得在核心区采取人为的干预措施,更不允许修建人工设施和进入机动车辆。应禁止参观和游览的人员进入。

缓冲区是指在核心区外围为保护、防止和减缓外界对核心区造成影响和干扰所划出的区域,它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减缓核心区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是为了进行经过管理机构批准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活动。

实验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可进行多种科学实验的地区。实验区内在保护好物种资源和自然景观的原则下,可进行以下活动和实验:有计划地发展本地所特有的植物和动物资源,建立栽培和驯化试验的苗圃、种子繁育基地、树木园、植物园和野生动物饲养场;建立科学研究的生态系统观测站、标准地、实验室、气象站、水文观察点、物候观测站,用收集到的数据和资料对生态系统进行对比和研究;进行大专院校的教学实习,设立科学普及教育的标本室和展览馆及陈列室、野外标本采集地;进行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再循环方面的实验研究;旅游活动。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将自然保护区分为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三个类别,这三个类别又可具体地划分为九个类型。具体类属关系见下表:

自然生态系统类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古生物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它使人类认识和掌握自然界变化的规律及人和自然之间的协调关系,以便更合理地开发自然,使自然资源得以永续利用。



如何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一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在城区或周围规划建立自然保护区
城区保存的原生生态系统绝对不应破坏,要尽量保护城市自然遗留地和自然植被,各城市应该利用旧城区改造的机会,争取扩大城市的绿地空间,另外还应该建设城市公园,并在工厂空地、学校校园建立绿地和种植植物。城市中的自然生境斑块应该划为保护区,开展有效管理,维护其自然过程,发挥其保护、科研、教育与培训、资源开发和生态旅游等多功能的作用。目前,国外许多城市都建立了自然保护区。例如英国伦敦的海德公园在湖滨建立了禁猎区,摄政公园建立了禁猎的苍鹭栖息地。美国的旧金山、洛杉矶、迈阿密,加拿大的温哥华、蒙特利尔,澳大利亚的悉尼、堪培拉,俄罗斯的莫斯科,波兰的克拉科夫,瑞典的斯德哥尔摩,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巴西的巴西利亚,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等城市都进行了类似的自然保护工作[12]。
(1)保护区的规划原则
在建立保护区的过程中,规划者最为关心的主要问题有[13]:①保护物种所需要的保护区面积至少应是多少?②建立一个大型的保护区还是多个小型的自然保护区好?③一个濒危物种的多少个个体在保护区中得到保护才可以使它免于灭绝?④保护区最好的形状是什么?⑤如果要建立多个自然保护区,应该相互靠近一些,还是互相远离?它们应该相互隔离还是应该由廊道互相连通?针对上述问题,许多学者作了深入的研究,并得出了自然保护区规划的一般原则(表1)。
表1 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原则
较差 较好










⑾ 生态系统的部分得到保护
小的保护区
保护区破碎化
保护区较少
保护区彼此隔离
保护区彼此隔离
保护区是同质的生境
保护区的形状不规则
仅有大的保护区
每个保护区各自管理
人不准进入 生态系统得到完全保护
大的保护区
保护区未破碎化
保护区较多
保护区之间具有通道相连接
保护区之间具有“踏脚石”(stepping-stone)
多样化的生境(如山、湖泊、森林)被保护
保护区接近圆形(边缘效应较少)
大小保护区相结合
区域内的保护区统一管理
具有人能进入的缓冲区


(2)保护区的功能分区
197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和生物圈计划(MAB)”实施过程中,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生物圈保护区的思想。根据这一思想,一个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应该包括由内至外的3个功能区:①核心区:该区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受到绝对的保护,禁止一切人类的干扰活动;但可以有限度地进行以保护核心区质量为目的,或无替代场所的科研活动;②缓冲区:该区围绕核心区,保护与核心区在生物、生态、景观上的一致性,可进行以资源保护为目的科学活动和以恢复原始景观为目的的生态工程,还可以有限度地进行观赏型旅游和资源采集活动;③过渡区:该区位于最外围,区内可进行某些持续开发利用,某些自然资源的开发,并进行一些科研和人类经济活动。这种功能分区方法对各类城市群(区域水平上)的自然保护区规划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3)规划建设生境廊道
由于城市化造成城市自然生境的破碎化,由这些破碎的生境斑块形成的保护区远远不能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为了减少它们对物种的限制和隔离,增加被保护物种之间及其与野生群体之间的联系与交换十分必要。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合理的生境廊道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连接城市各绿地、公园或乡村生境的植被廊道(如林荫道、树篱、防护林带)、河流与溪流廊道对维持和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是十分重要的,它们将城市中分散的动植物生境与区域景观中野生生物的栖息地联系起来,将不同地方的保护区构成保护区网,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增强保护物种和野外物种的交换,从而增强整个城市生物群体的生存能力。例如在加拿大的多伦多,城市中的自然溪谷和林荫道已经作为公园之间生物迁移的廊道被保护起来[14]。在美国华盛顿进行的城市规划中,通过溪流廊道将城市中零散分布的动植物园与野外的天然生物群落区直接联系起来,使野生水禽可以进入城市公园区,同时公园内的水生生物也可以进入野外的自然栖息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15]

综合你所学的动物学知识,论述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区的主要条件。_百度知 ...
答:【答案】: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各种珍稀动物及其主要栖息、繁殖地或其他有科研、经济、医学等特殊价值的野生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而建立的特别保护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答: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于改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然保护区分类:根据性质和功能的不同,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科研保护区、国家公园管理区、自唤仔然古迹保护区、文化景观保护区、资源管理保护区、历史或考古保护区等。按照保护对象,又可以分...

怎样建立一个自然保护区
答:根据这一思想,一个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应该包括由内至外的3个功能区:①核心区:该区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受到绝对的保护,禁止一切人类的干扰活动;但可以有限度地进行以保护核心区质量为目的,或无替代场所的科研活动;②缓冲区:该区围绕核心区,保护与核心区在生物、生态、景观上的一致性,可进行以...

多选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答: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怎样建立自然保护区?
答:核心区的面积一般不得小于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在核心区内可允许进行科学观测,在科学研究中起对照作用。不得在核心区采取人为的干预措施,更不允许修建人工设施和进入机动车辆。应禁止参观和游览的人员进入。缓冲区是指在核心区外围为保护、防止和减缓外界对核心区造成影响和干扰所划出的区域,它...

怎样建立一个自然保护区
答:一般来说,自然保护区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生态系统、地质构造以及水源地等自然综合体为核心的自然区域,在这块区域内人的各种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使这一区域保持自然状况.自然保护区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自然综合体的陈列馆,野生动植物的基因库,而且也是维护环境安全的主力军....

草原法规定哪些地区可以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
答:可以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论述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建设对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均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09修正)
答: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省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规划,报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