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唐律相比,宋律在刑事法律方面有哪些变化 明朝刑法的特点,,以及相对于唐朝刑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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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社会形势的变化,使统治阶级的刑事政策也相应地有所变化,在沿袭唐朝重惩“十恶”犯罪外,突出了对以下犯罪的镇压。

  (1)主要罪名

  A.贪墨罪

  宋初,“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 廿二史 宋火箭(模型)札记》)宋太祖、宋太宗时期,数百贪墨官吏或被杖杀于朝堂,或被腰斩弃市,或被刺配沙门岛。而且,还限制“请、减、当、赎”等特权的适用,禁止有贪墨行为者重新入仕。从而有效地遏止贪赃之风地泛滥。

  B.贼盗罪

  宋初即强调重典治《盗贼》,但限制在《宋刑律》、《贼盗律》的惩治范围。北宋仁宗、英宗、神宗相继制定《重法》,划分危险地区,加强对“贼盗”重罪的镇压。甚至按照处罚谋反等政治性犯罪的方式,惩治“贼盗”重罪。

  例如,在重法地区内“凡劫盗罪当死,籍其家以赏告人,妻子偏置千里”;“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宋史.刑法志》)对穿州越府的“重法之人”,即便犯“非重地,亦以重论”,进一步扩大镇压的地域范围,以此打击“盗贼”犯罪。

  加重对“盗贼”的处刑
  宋仁宗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在加重惩治窃盗罪的同时,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严厉残酷,一般都处以腰斩、弃市,甚至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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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造妖书妖言”罪宋朝对“造妖书妖言”,即用言论文字宣传组织反抗,这一类犯罪“仰收捉勘,寻据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宋刑统.盗贼律》)宋徽宗时,对“造妖书妖言”罪,“加之重辟”,对官府未加察觉者,牵连坐罪。加重了连带责任制度。

  (2)刑罚制度

  A. 凌迟

  凌迟“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人之徐而不速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它是以利泥制活版 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

  《宋史.刑法志》:“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还采取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并以诏敕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在宋神宗以后,凌迟成为常用刑;至南宗制定《庆元条法事类》时,它被正式列为法定刑。此后延续到元、明、清各代。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图 心理脆弱者勿进)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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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刺配

  刺配起自后晋天福年间,《大学衍义补》:“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宋太祖设置此刑,原为宽待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犯人往往成为终身苦役。

  至南宋孝宗时,事涉刺配者编赦增加到五百七十余条,以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史.刑法志》)

  C. 杖刑

  宋太祖建隆四年,为改革“五代之苛”,颁布了折杖法,将笞、杖、徒、流等刑罚折合为相应地脊杖或臀杖刑,作为代用刑,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 数”。(《刑法分考》)但也不无弊端:“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 宋马远《寒江独钓》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刑法分考》)因此,宋徽宗时又对徒以下得折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身体损害。
  此外,宋朝的死刑还有很多,诸如“重杖一顿处死”、“具五刑”、“夷刑”、“醢刑”、“钉剐”等等,不一而足。

与唐律比较,明律在量刑上有什么变化~

对比唐律,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
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明朝的刑法比唐朝的更为残酷,更加的复杂,所涉及的方面更全,应该说是相当的完备了。在明朝后期宦官当权时,东西两厂的刑罚更为严酷,并且不再依律而行。

与唐律相比,宋律在刑事法律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2)民商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善。《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与唐律相比,宋律在刑事法律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宋初即强调重典治《盗贼》,但限制在《宋刑律》、《贼盗律》的惩治范围。北宋仁宗、英宗、神宗相继制定《重法》,划分危险地区,加强对“贼盗”重罪的镇压。甚至按照处罚谋反等政治性犯罪的方式,惩治“贼盗”重罪。例如,在重法地区内“凡劫盗罪当死,籍其家以赏告人,妻子偏置千里”;“应编配...

宋刑统的特点
答:这比唐律要重得多。宋代法律以对盗窃罪处刑严厉著称。宋太宗时,老百姓在青黄不接时剥吃地主的桑树皮,按宋律规定如果树枯死了,以枯树的尺寸计算,42尺为一功,三功以上处死刑。(2)划分“重法地”和“非重法地”。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强化治安措施,宋仁宗嘉祐七年(公元1062年)在常法...

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答:其次是“不任官而任吏”,官与吏相比,前者权势大易自作主张,而后者权势小只能谨守成法。自徽宗时始,便诏令地方州县长官详理刑狱,不得假手胥吏。这些特点,使皇帝能够“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 (三)刑事法律规范 1.刑事政策 两宋刑事政策在《唐律疏议》基础上多有损益,...

宋朝唐朝和明朝对强奸案的判定。比如男强奸女要判什么罪
答:按照唐律的规定,犯媒奸罪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宋律如唐律。明律里对强奸者处以绞刑。《大明律》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

宋代法律的作用
答:(三)刑事法律规范1.刑事政策两宋刑事政策在《唐律疏议》基础上多有损益,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随着均田制向租佃制的转化,地主和佃客便成为两宋社会的两大对立阶级.朝廷通过刑事立法公开维护地主对佃客的特权.哲宗元祐年间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

简述宋朝法制的严厉化及调节
答: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

求问唐宋时期的司法原则是什么?
答:宋律特点: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以下转载于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唐宋时期的法律(lz百度搜索一下就能找到那个网页,我不能复制网页,因为百度知道里回答问题不允许为了增加流量而故意引导他人到某个网站...

户绝宋朝法律
答:宋朝法律,特别是《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中,对于户绝(即家庭无男丁)的财产处理有明确规定。与唐律相比,宋律删去了奴婢和客女的财产权利,但增加了畜产作为遗产。户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店宅、畜产和资财,除用于丧葬及功德之外,会按照亲疏关系进行分配。如果户绝者有出嫁女,其财产将给予三...

什么是仿照唐六典的编写体系
答:1、立法概况:(1)法制指导思想是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明刑弼教。(2)《大明律》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其条纹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2、刑事法律适用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