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食品安全制度及政府如何监管 政府应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作者&投稿:道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深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有两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方面是许多学者推崇的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失灵,另一方面是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 《环球财经》特约撰稿 何远山 陈超
  近年来,我国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重大事件,政府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今年5月,“挂羊头卖鼠肉”事件成为舆论焦点,再度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端午节前后,有关粽子的安全问题又频频曝光,如糯米过期、粽叶染色反复使用等。如何才能让公众在餐桌上放心吃饭,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
  深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有两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方面是许多学者推崇的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失灵,另一方面是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存疑
  有效性是完成策划的活动或达到策划结果的程度。长期以来,我国的监管部门习惯了用“出动执法人员多少人次,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多少件,罚没多少款项、取缔和停产了多少违规企业等”总结监管成绩。总体来看,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稳定,并呈上升态势。但是,也存在着从小作坊到大企业,从某个区域到某个食品行业不时暴露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这些令老百姓对食品监管的有效性产生质疑。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仅2013年上半年发生的具有一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不下20起。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影响了国人的健康,有专家担忧地说:“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再过50年,很多人将生不了孩子。” 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在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67.8%的受访者将其归咎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严。当下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对政府监管信心严重不足。
  许多有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媒体曝光以后,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才开始“彻查”。每当一起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总会有人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连那些非专业、非执法的记者都能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监管部门、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检验人员却一直蒙在鼓里呢?如公安部破获的“地沟油”案,民警就是在接访中听到群众反映而引起警觉,从而顺藤摸瓜破获的,而相关的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具有食品相关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近7000家,大部分隶属于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从业总人数达15.04万。这些机构由各有关部门分头建设、各自设置技术机构,每年各部门都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但是,近几年曝光的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中,极少是由检测机构提前检验出来的,这些监管部门设立的法定检测机构没有起到很好的防控作用。一般都是媒体曝光后,检验机构才开始被动地寻找检测方法。一个尴尬的例证:记者将一批地沟油样品送至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其中两瓶样油的检测结果竟符合食用植物油和食用动物油的一般指标要求。各类发证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难以把关,按通用标准、通用方法也发现不了问题,不得不让百姓质疑监管部门检验机构的能力。
  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有效性的因素
  今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再次进行调整完善。国务院还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监管制度的调整能否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呢?还需要实践去检验。为了提升政府监管的效果,需要对其制约因素进行深度分析。
  一是食品监管的宏观环境问题,这包括四个角度
  政府管理意识需要提高
  我国地方政府管理有两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制约着食品监管的有效性。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热衷于经济建设中的配置资源,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追求GDP的高速增长。二是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和现实利益需求。现行的财税体制、政绩考核制度难以克服地方政府的增长主义倾向。这些追求经济发展、维持形象和稳定的倾向,会让地方政府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纵假护假、干预监管部门的执法等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食品企业的利益,影响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法制法规需要跟进
  我国的食品法律制度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重公法监管、轻私法保护成为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制度根源。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在食品监管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消费者被侵权时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经济补偿的渠道不畅,广大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食品安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且最终沦为不安全食品的受害者。
  二是处罚力度轻。现行法律没有实现守法所获得收益大于违法所承担的成本之目的,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远没有西方发达国家大。而且,监管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让惩罚是否到位大打折扣。食品生产者的违法成本低,起不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三是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由于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缺乏国家整体指导和精心规划,使得不同位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内容有交叉重复、不协调现象。数量虽然多,但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
  社会性监管需要加强
  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性监管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中间层等。由于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长期以来政社不分,在法律地位、资金来源、运作的独立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对政府存在依赖思想和千丝万缕的关系,监管作用不突出。媒体监督由于涉及到媒体背后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因素,不同程度地存在顾及诸多利益或权力,或受到某种利益诱惑而最终无法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由于社会性监管力量薄弱,加重了政府监管的负担,而政府监管部门却也没能很好地发挥和支持社会性监管的作用。
  食品生产和消费环节互相影响
  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目无法纪,惟利是图。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搅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容易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破坏了行业的正常竞争。另一方面,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和信息有限,对口感的偏好加大了食品质量的不安全程度。而且,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也直接影响了生产者的市场行为。食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消费者不理性,给食品政府监管增加了难度。
  二是食品监管领域的体系性问题,这包括七个方面
  监管体制亟需梳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监管一直存在多头监管问题。监管环节过多,导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条块分割、沟通不畅,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甚至真空。今年3月,改组成立国家食药监总局后,以前我国食品药品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变成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新的食药监总局由多家部门组建而成,如何将这些机构较好地组合在一起,还需要一个磨合过程。
  监管行为需要自律
  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很容易被企业的不法利益诱惑,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过去,有些监管部门由于财政供养机制不顺,依赖于罚款返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资福利,或者把经济收入作为干部考评重要指标等原因,影响监管的公正性和效率。由于监管职能的绝对垄断性,无法直接评估内部行为效率,也无法比较各部门之间的效率,工作人员没有竞争压力,导致监管措施不能有效地执行到位。
  监管目标需要清晰
  我国的监管机构往往被赋予了无所不包的含义,监管目标不明确。这既会造成“监管缺位”,不能保障公众利益;也有会造成“过度监管”,损害市场机制活力。食品监管部门的目标应该是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防止欺骗、促进健康,让那些触碰了道德和法律底线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监管部门希望多做些锦上添花的业务,但是这往往会影响本质职能的正常发挥,导致政府信任危机。而且这种总体引导功能,导致在责任的承担上倾向于抽象的总体责任或转嫁式的替代责任,监管部门争权夺利、趋利避害,给权责的统一带来冲击,形成监管越来越无为或形式化。
  监管方式需要改进
  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还存在缺乏连续性、“运动式执法”、重审批轻监管等缺陷。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这些传统的统治型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已经内化到监管部门的运行模式中,即使知道存在缺陷却也很难轻易改变。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更新同样受到原有制度的约束和阻碍,并且这些传统监管方式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路径依赖,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监管技术需要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科技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物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结果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不足,成为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的一大瓶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1万名正式员工中,2100名是有学位的科学家,其中包括900名化学家和300名微生物学家。据了解,美国 FDA 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同时检测食品中 360 多种农药残留物,德国的方法可检测 325 种,而我国只能检测 180 种农药残留。
  监管信息需要公开
  在食品市场中,由于消费者自身力量的局限、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显得更有意义。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和食品信息,也包括监管方式、监管结果,使消费者能够知悉食品市场的安全性和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目前有的监管部门考虑到地方经济、市场稳定、部门形象等因素,在信息公开时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有些部门及官员信息垄断,削弱对监管企业及食品质量信息的透明度,这些都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升。
  检验机构需要竞争
  在我国,传统上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认可食品检验机构均隶属于官方。在食品安全执法时,一旦面临多个部门之间的利益纠纷,就会出现不同部门隶属的检测机构其检测结果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或出于部门或地方之间的利益,误报、谎报、迟报食品检测及结果。2012年湖南“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标事件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这些检验机构因是监管部门的直属单位,依靠垄断地位获取的检验任务基本满足生存发展。由于职能定位不准确,没有发挥好公益性的监督检验服务,过于偏重经济效益和自身发展,其安全把关、风险防控和服务消费者的公益性职能没有充分显现。
  如何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要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弊端,可以尝试先从两个方面逐步改进。
  第一,优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社会环境。
  有关部门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绩效考核模式。改革财税体制,使地方政府事权、财权相统一。结合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强化导向机制,引导政府部门和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建立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奖惩机制,尽量遏制地方负责制带来的激励不相容弊端。
  法律法规方面需要做到“公法私法并重”,国家有必要建立完备的私法,以便确权、规权和维权。对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更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应为公民维权提供便利,食品监管部门应建立起针对消费者的便利检验制度,积极协助消费者进行检验,为其提供检验帮助,给予检验证据,以便消费者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
  在社会管理领域,亟需重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铲除滋生惟利是图的土壤。在全社会建立诚信档案,斩断造假者无所顾忌、任意恣肆的造假之路。
  第二,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治理结构。
  监管部门需要明确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目标,承担好监督、支持和评价的角色,充分体现监管专业化和本位化的需求。按照透明的规则,运用法律对市场准入、生产和服务质量、安全、卫生进行专业监管,把该让渡给社会、市场的让渡出去,把该担当的角色担当起来。
  政府方面需要保障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经费,对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的收支脱钩,杜绝行政收费和罚没款返还,防止监管部门为了生计和部门利益而“生财有道”。
  通过严格的问责机制对监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更加严厉,制度再好也要严格执行才有效。国家要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规则,要将个体承担作为责任落实的关键,避免问责流于形式。
  将监管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和公众监督。监管部门需要公开监管过程,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引导公众监督。监管政策设计要听取公众意见,维护公众利益。监管政策要保持稳定,给生产企业保证稳定的监管环境。建立有效的监管决策程序机制,可使用成本-收益分析,这包括:通过量化分析、评估该措施的潜在收益,指出可能受益的人;通过量化分析、评估该监管措施的潜在成本(包括监管机构指定和执行监管规则的行政成本,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人遵守规则的服从成本,以及对经济市场运行等产生的不利效果等),并指出可能承担的人;考察其他实质上可以以较低成本实现相同监管目标的替代性方案,同时分析这些替代性方案的潜在收益和成本,并说明不采用的法律原因。

一、 加强食品源头质量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搞好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目前,我市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分散,是食品安全的一大隐患。种植也好,养殖也好,作为食品加工业主体原料的农产品,绝大多数都是以个体生产为主,对这个数目庞大,形式分散的群体,要对其产品质量实行严格的监控,难度可想而知。所以,一定要在现有的生产方式上,逐步引入集约化、规范化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才能确保农产品不受污染,进而保证食品安全。同时,搞好源头治理,必须结合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利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商品台帐登记和食品卫生质量购销档案管理,建立商品标签标识、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等一系列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提高上市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食品质量是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是确保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务。一是充分利用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测制度,并作为强化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三是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管理方法和模式。实现从“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到“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转变,建立全方位的流通领域监管体系,不断提高上市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
三、 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自律对保证食品安全也是尤为重要的。所以,我们必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流通企业行业信用标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市场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食品市场建立经营者和商品“黑名单”、“黄牌警告”制度。制定和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和诚信教育,督促企业提高诚信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从而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
四、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建立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全社会进行公示。不仅使执法部门之间标准一致,信息共享,执法有章可循,而且增强全社会公民的防范监督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从而保证上市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符合健康标准的要求。
五、建立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当前食品安全执法主体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执法监督体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明;二是各部门在食品安全体制建设,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中,缺乏统一协调和统筹规划。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认为要从管理源头做起,尽早成立一个部门或者一个机构专门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各部门的工作,逐步建立现代食品安全控制体系,通过实施科学的协调一致的监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计划,就可以对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和进出口等多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

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规定了食品监督管理方面各级政府部分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另附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在政策上,政府应给予支持;在执法上,政府应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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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冠宇仪器本着秉承“重合同、守信用、优质服务、互利双赢”的经营理念为核心,以产品技术创新为依托、保障食品、药品、环境、水质安全为己任 , 愿为政府执法部门、食品生产企业、种植养殖单位、消费者提供科学、公正、可靠、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