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对“个案监督”是如何处理的? 个案处理是什么意思?

作者&投稿:曾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对人大常委会是否可以进行“个案监督”,在立法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实际上是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分工。同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主要通过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形式,不符合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像审判、检察人员那样,经过全面审查证据,亲历整个诉讼过程,最后作出决定,因而对案件也就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如果出现错案,再由谁来监督,由谁承担责任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而“两院”的工作就是办理具体案件,对“两院”工作的监督离不开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否则工作监督就会落空。从现实情况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很严重,为了促进公正司法,对“两院”加强监督是必要的。
经对这一问题进行反复研究,监督法区分情况作了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是,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这对促进公正司法,起了一定作用。有些地方把这种做法叫做“个案监督”,实际上并不是“个案监督”,而是属于处理信访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没有作规定。今后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以规范,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把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做好,但不能搞调卷、取证、提出如何判决等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办案的事情。人大常委会对“两院”进行监督,关键是要处理好与“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不能代替“两院”办理“个案”。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既依法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因此,监督法把专项工作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主要形式作了规范。

一、监督法规定,人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采取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个案监督问题没有包括在内。
  二、个案监督的含义及依据:
  个案监督,顾名思义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审理的案件,认为在必要时,就其中的具体案件所施加的监督行为。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按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它所产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因此,从理论上讲,人大也就当然有权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个案监督。

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可以实行监督,是根据什么法律,哪一条规定~

这种个案监督规定一般由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应该说最终根据是《宪法》,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以及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等。
但是,宪法所作的只是原则规定,比如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法院检察院对人大负责等。同时,可以通过审查报告、选举罢免这两个机关的领导成员达到监督目地。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范。
《宪法》中并没有个案监督的规定,制定个案监督的主要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比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里面就详细的规定了何为个案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等等。
对于个案监督各有看法。有的人认为是对宪法的具体化,是对司法机关监督的良好方式,有人则认为个案监督实为立法干预司法。见仁见智。


附参考: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本规定所称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认为有错误或者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的监督。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程序。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对下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可以由下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或者责成本级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对个案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二)调阅案件卷宗,向司法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案情;
(三)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四)将案件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结果。

意思是这桩案件,只是个人行为,而非群体事件,也还没有发现具有哪方面的背景,目前只能看作是独立事件。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的规定
答:本规定所称个案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认为有错误或者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的监督。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程序。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对下级司法机...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案监督的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个案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司法,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
答: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案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并已生效但属违法又不依法纠正的案件进行的监督。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按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个案实施的监督,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应当依法办理。第四条 人大常...

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
答: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罢免和撤职;询问和质询;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能拘泥于某一种监督手段,单一的监督手段具有一定局限性。要因地制宜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以提高监督的深度和力度。...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
答: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包括哪些?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

执行监督的方式
答:出现这种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决定,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3.责令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措施适用于执行非诉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时,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具体行政行为有不予执行...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 依法作出如下哪些处置
答: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红红脸、出出汗”。所谓“红红脸、出出汗”,是指根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净化政治生态的精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免于处分,而是代之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与本法第十九条...

如何实行法律监督?
答: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死刑复核...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
答: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如何管理监督
答:导语:《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是怎么执法监督的?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