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法具体有哪些不同? 新旧劳动法的异同点有哪几项?

作者&投稿:郴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 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变化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 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变化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变化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变化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见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 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变化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变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特别规定变化16、没有工会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不能以简单的职工推荐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而需要有上级工会指导推荐的代表才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这就使得集体合同代表了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利益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化18、提出非全日制工的概念并对社会上一些小时工作出约定如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变化19、强化执法细则

变化20、明确合理的新旧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下称新法)于7月29日通过全国人大审议,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对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下称旧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较多调整,尤其是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极大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因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新法正式实施前,及早谋划,审视企业用工制度和行为,展开法律“消隐”工程。
  一、新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是在国家实施《劳动法》十年之后,为解决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用工新问题,特别为促进就业、保障民权、创建和谐,于2004年开始起草,历经四次人大审议和修改,才最终通过。
  全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增加了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三项特别规定。新法宗旨非常明确,即第一保护劳动者,第二促进建立长期就业关系,第三调整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二、新旧两法的五大重点差异解读
  1、劳动关系的建立
  新法对企业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建立的日期和劳动合同书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旧法规定,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提前30日通知即可,无需任何理由,因此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相应的责任和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受到用人单位欢迎。
  但新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一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的实际情况,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超过一个月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在一个月缓冲期中,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旧法规定。
  2、劳动关系的管理
  新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限,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书面说明理由。
  旧法对试用期期限只作出不超过6个月的原则性规定,各地出具细则规定,期限长短不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新法进行了调整:
  根据合同期限对试用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最长也是不超过六个月
  明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否则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认定为(固定)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须遵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但也同时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有民主程序。
  3、劳动关系的延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大大放宽,违法后果规定明确。
  (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即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
  (2)增加了三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因为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目前旧法中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新法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足点,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扩大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相应设置了及其严厉的处罚。
  另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从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上看,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将不再明显。
  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包括试用期)
  新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仍然延续了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也需提前3日通知,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时间。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更加明确
  (1)新法从侧面认可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其它约定,则只有在该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新法规定符合一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与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等效,可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关系纠纷产生的违约赔偿
  劳动者:新法规定,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三种情况方可设置违约金条款,但实施范围受到限制。
  旧法没有关于劳动者违约金的具体条款,各省市的地方劳动合同法规对违约金做了各种各样的规定,有提倡的,也有限制的。新法对此做出了较明确规定:
  (1)仅出资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正常工资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按照未履行部分进行分摊(现行规定是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竞业禁止的期限由三年变成二年。
  用人单位:新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
  新旧法律相比,对赔偿金作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3)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超过期限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4)对于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扩大较多,高薪劳动者的补偿则受到控制。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且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现行《劳动法》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新《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违法、因病、不能胜任、情势变更、破产整顿、吊销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言以蔽之,除非劳动者有过错或不想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新法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薪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
  (4)新法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未雨绸缪,策略应对
  实行规范用工制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愿望,但新法的施行必然会对企业现行劳动关系管理行为方式带来一些变化与挑战,及早筹划应对是为上策。
  应对策略之一:审查修订企业相关制度,完善企业制度制定程序
  HR部门应提前与法务部门或外部专家合作,对企业涉及员工利益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对招聘、劳动合同、考勤、培训、离职等管理办法和职工奖惩制度、劳动合同书等进行逐条审核修订,特别关注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培训费用、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等条款,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规避用工风险。
  根据新法要求,企业在制定新规章制度时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用纸质文件传阅的可要求员工学习完后签字,用办公自动化电子传阅的可在OA软件上增加文件浏览姓名记录项。
  应对策略之二:梳理现有员工劳动合同签订记录,制定员工劳动合同续签计划
  HR部门应在新法实施前清查现有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续签时将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帮助员工认清各类劳动合同的利弊,自主选择签订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鼓励企业骨干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增强其企业归属感。
  考虑新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限、解除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等均须支付赔偿金、一个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规定,建议企业充分利用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条款,如采用第一次签订3年(可约定最长6个月试用期)、第二次续签6年方式,以加强对员工考察和聘用。
  应对策略之三:规范招聘工作,严格试用期考核
  企业在今后招聘工作中要规范发布信息,加强新员工的背景调查。
  根据新法规定,公司应在发布招聘信息和录用员工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无欺诈行为。此外,在招收新员工时必须查验其学历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与原单位有无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等,并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进行审查,防止公司因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强试用期管理和转正考核。
  新法明确了试用期概念,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可延长。因此公司对于试用期到期不符合要求的员工应及时处理。但新法也规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否则可能会被劳动者要求继续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因此,建议企业在今后录用新员工时应具体明确录用条件,如业绩考核指标和标准、试用期病事假累计不能超过10天、不能严重企业违章制度等,以书面形式载明并要求新员工签字确认,以便于试用期间和转正时进行考核评估。
  应对策略之四: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维护企业利益
  企业应在新法框架下,合理利用相关条款,保护企业利益,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第二职业、从事或参与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活动”等内容,防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在与员工约定培训服务期时一定要将出资项目、出资费用等明确,并将相应发票妥善保存,防止违约赔偿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喜欢与所有员工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但事实上企业多数员工是达不到涉密资格的,特别是新法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原则上无期限限制,但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禁止补偿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每月支付。另外,可考虑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将公司经营范围、业务范围明确写上(包括列举竞争单位名单),以减少法律纠纷。
  新法对用人单位违法的规定较多,但并不意味着对员工没有限制。企业除了上述培训、竞业禁止等违约赔偿外,还可对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赔偿要求,包括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其他损失等。

  新劳动法对旧劳动法作出以下修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旧劳动法的最主要区别是什么?如题 谢谢了~

十一、关于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十二、关于工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十四、关于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十五、关于劳动者的权利救济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关于过渡期规定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还不明白,自己找到两部法对照理解即可。

新劳动法与就劳动法的不同


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
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见《劳动合同法》第4条。

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劳动合同法》第19条。

三、劳动合同分三种,鼓励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列举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新增加了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当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同意,除非存在法定事由。
特别注意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见《劳动合同法》第12、13、14、15条。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1、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8条新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39条新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进行生产性裁员的注意点;
(1)裁员程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用人单位在进行生产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增加了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与原《劳动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第42条新增了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新增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五、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
1、除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而提出辞职,或者用人单位依照新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所有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等情况,用人单位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上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注意根据新法97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补偿金计算所需的工作年限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受影响。

六、关于集体合同的操作
新法第51,54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七、设立“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大幅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新法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新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新法第87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不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的起算,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九、新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的其他四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新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 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社保转移的,应负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并在15日内未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新法突出职业危害防护。
1、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新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法新旧问题
答:2,如果你之前的合同没有相关规定,则根据劳动合同法 1),是合同到期公司部跟你续签的话。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就是从2008年开始至7月...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
答:在生活中因为劳动的关系,我们经常听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种法律,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念上的区别: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答:一、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明确到劳动...

请问旧的劳动法对实习生有什么规定,比如待遇方面的
答: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在试用期期满前一天就强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还要给予相应的赔偿。以上是《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具体的法院审理,并不会因为没有签订合同而认为该员工不在试用期内...

求2008年之前的劳动法
答:08前的劳动法,那就只有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

2009年8月27日修改劳动法是怎么改的?改了哪些?
答:改了哪些?... 2009年8月27日修改劳动法是怎么改的?改了哪些? 展开  我来答 3个回答 #热议# 网文质量是不是下降了? yiwang1956 2015-10-1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yiwang1956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采纳数:32495 获赞数:195678 制定《企业管理制度》1988年被本市推荐。 劳动法咨询,邮箱...

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答:但没有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义务是在用人单位一方或者是劳动者一方,还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 对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没有具体明确规定。这容易造成许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性较大,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现象屡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哪些不一样?
答:正因为在此之前有这些地方性规定的存在,有人将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视为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道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具体细则实施起来会和以前有所不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存在新旧,因为它是首次制定的。而《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一些原则规定,其...

与旧的劳动法相比,新的劳动法中对职工的权益有什么变化
答:《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

劳动法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如下: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部门中具有指导性、纲领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特定事项或劳动关系当事人某一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2.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