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国际贸易务实案例分析题求解答!!今晚就要的!

作者&投稿:计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 信用证和贸易合同二者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1)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开证申请人必须根据贸易合同中规定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银行申请开证;

第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关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在进出口业务中,如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规定不一致,他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改,直至与合同相符为止。

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契约,它们所约束的当事人不同:贸易合同的当事人是买方和卖方,贸易合同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而信用证则体现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它对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具有约束力。按一般国际惯例,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而不受贸易合同约束,银行对贸易纠纷不介入。

2. 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应以何者为准?为什么以它为准?

解析:买卖双方履约的主要依据应以贸易合同为准。

因为,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一般情况下,贸易合同的一方(通常是卖方)既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又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既受信用证约束,又受买卖合同约束。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证,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但除非双方存在新协议,信用证必须根据合同开立开立和接受信用证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信用证一般只能约束信用证的受益人,因此,一般不能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依据。

本案中的非洲买方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因此,信用证上装运条件仅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的条款规定,不能约束买方,买方只依据贸易合同规定的条款:交货条件为当年12月起至2000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消信用证自提单日后60天付款。我国出口公司依照信用证上的条款,作出的不顾合同的原订装运条款的行为构成了对贸易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能说确切的说责任是属于哪一方
重点是双方都不清楚海关的规定:单证上的品名与实际货物包装上的品名不一致要罚款
你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是否有包装条款,根据你说的(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我推断合同的包装条款是要求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既然外商在合同上签了字,说明他认同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你们生产的时候当然要在该酒的外包装上均写"cider"字样,这样不违反合同,但是客户来证品名就变为了"applewine",说明客户也就有责任了,为了能顺利结汇,你们就根据证来做单,而没有要求外商改证,这样不违反信用证,但是结果却导致外商被海关罚款,你们也有责任。
关于具体责任分摊很难分清楚,与外商交流交流
卖方的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船舷。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所有风险不由卖方负责。针对上述案例,a对b的交货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了损失,但并不是全损,而是部分损失。其中还留有1,800吨货物顺利的抵达目的港,暂且不管这1,800吨货物给谁。但是a绝对不能“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不管损失1,200吨货物责任在谁,a对b有无交货的责任,具体交多少货,由双方商量决定。
不能啊,cfr货物在装船后风险就交移至买方了,买方投没投保险,投的什么险能不能索赔是买方自己的问题了。和卖方没有任何关系,他们的拒付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国际贸易的一道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当然有权的到付款。

理由: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cif 标志

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就是在装运港船舷,运输途中货物遭受风险倒是损失应由买方,也就是进口商承担(他可以去找保险公司索赔),但应该付款给出口商。

首先,关于某外资银行认为的不符点是不成立的。一是根据UCP600(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运输航次下,虽在不同的装港装载部分货物,视为一次运输,即没有违法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二是由此货物500公吨,根据UCP600(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溢短装的规定,一般允许有+/-10%的溢短装,除非次信用证中规定指定的数量不得有增减除外(由于题中未说的很详细,所以具体分析还有待考证),如果存在上下10%的溢短装,则只要装载数量在450-550公吨之间都是可以的,不算不符点。
其次,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的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在此案例中开证行已破产,保兑行在单据一致的前提下,必须付款给受益人。
最后,保兑行完成付款之后,有权利找开行申请人追索货款。正常情况下货物都会买保险,而信用证的申请人多为保单受益人,在货物被海盗抢劫后,如果在投保范围内出险,开证申请人完全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答:但是,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本案例中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时要求立即装运。将发盘内容提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属于还盘阶段,而且A公司未做答复,不能...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求助!!!求解!!!
答:的风险大,这是教学案例,是假设的问题——F公司为什么没有提及?发货人既然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向F公司支付了90%的运费,那么F公司将运费支付给船东不就是了?何须耽误5个月的时间?所以,在实际业务中不应该是这样的结局。那么多的问题,现在没时间了,先解决这些,抽空再解答。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答:4、因为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货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赔,显然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绝。应该从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训就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应该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验收货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事项,及时索赔。5、(1)合同不成立——因为A公司...

跪求国际贸易专家帮忙把附件中的案例解答,不胜感激!!!
答:4、因为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且由卖方选择,那么,当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卖方因此故意少装500公吨,这并不违反合同关于数量的约定,且这种操作在国际贸易中是常见的现象,并不违反规则——因此,这种情况不能够算作“损失”。而要想避免这种现象,那么,可以规定溢装而不允许短装——但是,这是一柄...

两题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答:1、(1)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进口方如果不愿负担上述出口税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FOB释义版本《INCOTERMS2000》,即应在合同中注明FOB条款按照《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解答
答:申请人拒绝付款是不合理的.就象案例所说的,根据<<UCP600>>.凡有"约"(about)字的.理解为允许有10%的变动.52000的10%就是46800.而受益人装了47800.符合溢短装条款.只要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议付行议付就可以了.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明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

国际贸易题求解
答:解:1.根据已知条件,得:W=0.025 M=0.0394 M>W 按M计算 (1) CIF价=600×22×(1-3%)=12804 美元 (2) 运费F= 20×0.0394×600×(1+35%)=638.28美元 (3) 保险费I= CIF价×110%×1%=140.84美元 (4) FOB价=CIF价-F-I=12024.88美元 (5) FOBC5%=FOB价/(1-...

国际贸易专业案例分析题
答: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乙方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中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实际业务操作已经不可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向信用证议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便心存侥幸以备运提单作为正式已装船清洁提单作为议付单据。岂不知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合同的有关要求而且已经构成了诈骗,其行为...

国际贸易几个案例分析
答:所以,(1)属于单独海损。其他几项,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2、CFR=FOB+FFOB=FOB含佣价*(1-佣金率)CFR=CFR含佣价*(1-佣金率),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CFR/(1-佣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价*(1-佣金率)+F]/(1-佣金率)即:CFRC3%=[120*(1-2%...

四道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非常感谢50分奉上~~
答:第一题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就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