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9修正)

作者&投稿:成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 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市综治机构对区综治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二)及时制止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并依据案件管辖分工依法处理;
  (三)在海关、边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边防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发生在进出口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涉嫌走私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综治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协调并督促查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
  (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抗拒、阻挠查缉走私等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考核有关单位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调处理海关查缉走私需要地方部门配合的有关事项;
  (八)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洋渔业、税务、烟草专卖、酒类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走私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海关或者综治机构。第三章 预 防第十一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工作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应当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市综治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报告,总结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走私的各项具体措施。第十三条 市综治机构指导进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反走私信用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进出口企业按照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第十四条 建立反走私监测预警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工作。第十五条 建立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综治机构应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报道工作。第四章 查 缉第十八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综治机构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一)分析走私动态和形势;
  (二)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
  (三)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
  (四)需要协调处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建立反走私情报交换处理机制,由市综治机构协调海关、公安、边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实现情报共享。

法规的重点~

7项法规为今年重点立法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下次常委会议的建议召开时间及议程,以及《关于2012年度跟踪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等多项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昨日还传达了全国“两会”精神。刘玉浦要求,各专委、工委及办公厅要结合人大工作的实际和今年工作的要点,以“两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分析、深入研究、狠抓落实,切实把“两会”精神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实践中。

  主任会议通过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建议议程及日程安排,决定于4月25日召开本次常委会议,会期两天半,建议议程有十项,包括继续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稿),初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等条例;审议2011年度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深圳市2011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201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等。

  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2012年度跟踪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对重点监督的项目、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方案》,平湖保障性住房、儿童医院改扩建工程、中心公园改造工程、第六高级中学、五和大道新建工程等5个政府投资项目被列为本年度的重点跟踪监督项目。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委主任陈伟元介绍说,这5个项目是综合各种因素考虑,从投资规模大、行业代表性较强的20个备选项目中确定下来的,监督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阶段的工作是否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

  项目前期经费是否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和基建资金管理的要求管理等13项之多,将由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委联合市投资审计专业局开展跟踪监督工作,市投资审计专业局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监督工作。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委向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了解到,《社区工作条例》、《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公职人员行为规范》、《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城市更新条例》、《技术转移条例》、《行业协会商会条例》等7项法规被确定为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若干意见》要求《社区工作条例》、《城市更新条例》等5项法规的初审委员会应当督促落实法规起草工作,确保法规年内提交审议。

  计划预算委主任陈伟元向主任会议报告了计划预算委员会联系部门2011年度法规实施情况的审查情况。他指出,各政府部门都对所负责实施的法规进行了梳理,有关法规得到了认真执行。但在法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一是个别法规条款与国家政策有冲突;二是部分法规有关规定没有执行;三是少数法规有关法规操作性不强,法规滞后于国家有关法律的修改。

  对此,计划预算委建议:一是停止执行与国家政策有冲突的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该条例的部分规定有违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二是《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有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下一步要确保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尽快启动有关法规修改工作,如《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部分条款在界定违法违规方面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市人大常委会法委主任陈涤在主任会议上报告了法规实施单位正职负责人考试的情况。他说,2011年11月上旬,在市人大各委员会确定其所联系单位的基础上,法委依照《法规实施单位负责人考试办法》的要求,确定了29个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参加考试。除市农业和渔业局因机构调整不能参加外,其他28个单位均按要求完成答卷。这次考试采取开卷考试的形式,题目包括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特区法规和较大的市法规的内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了解情况,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分步实施的方针。第四条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体现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公众公平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和权限,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措施。
  行业协会应当为本行业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并可以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行规、行约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循环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指标;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将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发展循环经济目标和指标、政策、措施等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
  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真实反映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应当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并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十五条 鼓励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设计方案、工艺、材料和技术设备。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建设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禁止建设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对已建成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其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第二十条 水资源应当得到充分利用。实行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鼓励和扶持中水回用。第二十一条 实行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强制淘汰制度。
  强制淘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区实际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原材料应当得到充分利用。产品应当尽可能长期使用,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第二十三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弃物,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
  涉及原材料利用率的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9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三条 海关、公安、边...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预防与惩治相结合...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
答:一、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101项经济特区法规于2010年7月1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扩大后的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其他经济特区法规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