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消防管理规定 请一些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投稿:镡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 国家机关;
  (四)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 发电厂(站)和网络经营企业;
  (八)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 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定责人明确;
  (三)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合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放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转、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一些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1.目的
规定各项消防管理要求,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过程。
3.责任人
安全部、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2防火安全职责
4.2.1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尽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4.2.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4.2.3.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2.3.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2.3.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2.3.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2.4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4.2.4.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4.2.4.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4.2.4.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2.4.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2.5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2.6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4.3消防管理
4.3.1消防设施
4.3.1.1公司内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公司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它简易灭火器。
4.3.1.2公司内应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水带及水栓。
4.3.1.3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由保卫科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
4.3.1.4每季度检验一次,干粉三年换一次,其它随用随灌,保持完整好用。
及时做好消防器材降温,保暖工作,不放置于潮湿地方。
4.3.1.5凡是专用消防龙头周围,不得堆放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4.3.1.6消防器材不准随意作为它用,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否则按《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处理,并照价赔偿。
4.3.2灭火器管理制度
4.3.2.1灭火器的配置与灌装
a) 安全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按国家标准定量配置合格灭火器,使用后的灭火器须到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灌装。
b) 安全部对全公司所使用的灭火器统计,在《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中做好记录,并对每一只在用灭火器进行挂牌标识。
4.3.2.2灭火器的储存
a) 各使用部门配置的灭火器须有灭火器存放装置,且有保护装置,应标识清楚,便于取用。
b) 公司备用的灭火器储存于消防室中,须做到防潮、防雨、防爆,并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压力表,若指针在红线区,应作重新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3灭火器的使用
a) 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灭火器的,应按《安全生产手册》规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非必要情况,优先选用干粉灭火器,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b) 灭火器使用完毕之后,使用部门须处理好现场。检查使用后的灭火器,若压力表指针在蓝线区以上,则送回原存放点;若指针在红线区,则送部安全主管作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4灭火器的报废
a) 各部安全主管确认无法进行灌装的灭火器要作报废处理。
b) 灭火器的报废送专业部门处理。
4.3.2.5员工培训
a) 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培训,使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处理方案。
b) 各部门利用班前会、例会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4.3.3检查巡逻制度
4.3.3.1每月保卫科协同公司安全部组织有关部门(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制度、工艺、设备、环境条件、防火防爆、消防措施、建筑防火、危险品存放与管理,静电接地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逐级解决。
4.3.3.2保卫科每天下车间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3.3.3各岗位交接班时即交生产,又交防火安全,接班后要检查安全、设备、电器开关和消防器材,有问题迅速处理。
4.3.4宣传教育制度
4.3.4.1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防火知识技能应包括在全面教育和培训之中,防火知识考核成绩,应作为转正、定级依据。
4.3.4.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活动,义务消防队机动队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训练,协同安全部门对全公司职工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培训。
4.3.4.3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3.4.4搞好宣传工作,每周出一期宣传板报,努力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形成一种“人人讲防火,处处讲防火”的良好风气。
4.3.5火警、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4.3.5.1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镇火警电话6651119)
4.3.5.2不得误报、谎报。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4.3.5.3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全公司职工要全力以赴,听从指挥,奋勇扑救。
4.3.5.4火灾扑救后,保卫部门应立即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保护好现场。
4.3.5.5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均由保卫部门主管。
4.3.5.6发生火警、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工艺设备、生产、管理等方面调查事故原因。
4.3.5.7全公司职工都有向调查人员提供火灾情况的义务,不得拒绝、阻挠、刁难,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
4.3.5.8找出根本原因后,要三不放过追查责任,制订防范措施,落实整改。
4.3.5.9由安全部负责调查和处理结果呈报上级机关。
4.3.5.10对全公司职工要进行事故教训教育,杜绝后患。
4.3.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规定:
4.3.6.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报经市消防科大队审核批准。
4.3.6.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4.3.6.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市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3.6.4搭建易燃工棚和临时建筑,须经市消防大队批准。
4.3.6.5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必须对研制的每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3.6.6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按国家标准或专门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3.7奖惩制度
4.3.7.1责任人每年对本公司消防工作要全面总结,评出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4.3.7.2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4.3.7.2.1消防措施落实,宣传普及教育,、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保护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的。
4.3.7.2.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4.3.7.2.3对公司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3.7.2.4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一这成绩的。
4.3.7.3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3.7.3.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的;
4.3.7.3.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罅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的;
4.3.7.3.3及时发现和消除险火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3.7.3.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
4.3.7.3.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较大贡献的;
4.3.7.3.6对厂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3.7.3.7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
4.3.7.4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从严处罚。
4.3.7.4.1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4.3.7.4.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4.3.7.4.3禁烟内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的;
4.3.7.4.4违反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经提出后仍不改正的;
4.3.7.4.5对消防员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4.3.7.4.6损毁消防设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
4.3.7.5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它用的;
4.3.7.5.1发生火灾事故不报警或阻拦报警,谎报火警的;
4.3.7.5.2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4.3.7.5.3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救灾工作进行,不听劝阻的;
4.3.7.5.4在灭火救灾的紧急情况下,需调用交通、水、电及其它有关力量,拒不执行的;
4.3.7.5.5拒绝和阻碍消防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
4.3.7.5.6无理拒绝、阻挠、刁难火灾原因抽查、事故处理、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4.3.7.5.7破坏火灾现场的。
4.4火警应变
4.4.1扑救火灾原则
报警早,损失小;边报警,边扑救;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后救物;防中毒,防窒息; 听指挥,莫惊慌。
4.4.2生产车间人员的对策
4.4.2.1发生火警所在车间人员的对策通则:
4.4.2.1.1本车间义务消防队员或灭火技能较高的人员,立即使用适当方式进行灭火。
4.4.2.1.2如火势不是一般应急措施所能扑救的,本车间副主任(或班长)应立即报警,同时投入灭火战斗。
4.4.2.1.3本车间操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应指挥紧急停车,并采取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防止火势扩大。a:关闭与火警有关的阀门,易燃容器加盖;b:停止加料及一切物料的输送;c:关闭输液、输气阀门及蒸气加热阀,开冷却水;d:停止机械通风;e:协助上下岗位的操作人员做好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f:协助迁出火警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
4.4.2.2其他人员应视情况,分头协助工艺操作处理和协助灭火,迁出火警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以及为消防队员顺利到达现场做好各种准备。
4.4.3相邻车间的对策
4.4.3.1立即停车,并采取一系列现场停车及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
4.4.3.2关闭相邻阀及通风系统,并留下1-2人照管现场。
4.4.3.3其余人员一部分支援火警岗位,另一部分迅速迁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服从班组长或义务消防人员的指挥。
4.4.4公司义务消防队员的行动
4.4.4.1出动要快,接到火警警报后要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力求使用火警在初始阶段或发展阶段的初期就被扑灭。
4.4.4.2迅速弄清情况,确定使用灭火器材的品种。
4.4.4.3集中力量猛攻火源要点为
4.4.4.3.1起现场指导作用,集中适用灭火器材的品种。
4.4.4.3.2占领有利地形。
4.4.4.3.3最精干的人员组成第一梯队,决战决胜,一鼓而下是为成功。
4.4.4.3.4注意消灭飞火,防止飞散火势。
4.4.4.3.5战术灵活,强调实效。
4.4.4.3.6保护就近重要部位,阻止火焰蔓延。
4.4.4.3.7撒退危险物资。
4.4.4.4扑救火灾,全体职工应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不得作避上观。
4.4.5科室人的行动
4.4.5.1车间办公室人员
发生火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清点上班人员,指挥疏散、撒离、停产、联络,协助灭火,消除消防通道,做好万一成灾后灭火战斗的辅助工作。
4.4.5.2干部值班人员
根据火警所在部门或岗位的危险性,作出相应决策,及时下达调度令,调用水、电、灭火器材等各种力量。
4.4.5.3保卫部门
全体出动,兵分几路,负责警戒和指挥义务消防人员灭火,其他人员应到要害部门巡视,安定人心,坚守岗位,防止混乱发生人为事故。
4.4.5.4总经办
总经理应亲临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共同指挥,总经办其他有关人员应配合调度做好相应工作及与外界联系工作。
4.4.5.5安全技术部门
原则上全体上马,部分人员赶到现场协助灭火,并作好现场指挥员的参谋,部分人员协助火警车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还应与医院保持联系,提供火警岗位的生产性质和使用危险品的品种和性状,以利于抢救伤员。
4.4.5.6科室其他人员
部分人员听从指挥,奋勇扑救,部分人员协助保卫人员坚守要害部位(特别是危险品仓库),在火警成灾的危急情况下,组织力量,迅速把危险物品搬运到安全地点。
4.4.6危险品仓库发生火警时的对策
4.4.6.1立即报警,报警中要说明本库原料品种和性状。
4.4.6.2全力扑救,一要快,二要灭火器材对路,三要集中力量,沉着冷静,奋勇扑救,速战速决。
4.4.6.3火警如已成灾,各部门人员按上述条例行动。
4.5化工单位情况千变万化,火警应变不能千篇一律,应力求以最有效的方法使火警在初始阶段就被扑灭为原则。

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火灾始终时时刻刻对企业构成巨大的威胁.目前,国内外企业对消防工作越来越重视。我们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购买了先进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这对企业消防工作起到厂积极的作用.但是企业的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为了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根据企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机构
  第一节 消防委员会的成立
  消防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消防委员会主任:企业总经理
  副主任:营运总监、工程部总监、安全部经理。
  成员:工程部、安全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二节 三级防火责任人的确定  
  企业设三级防火组织,任命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担任,
  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各部门经理担任,
  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各级主管及领班担任。  
  第三节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成立自建消防组织,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作用。
  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要求,本企业各部门都要成立义务消防队,由部门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三章  职责
  第—节 消防委员会职责
  l、认真执行消防法规,搞好企业消防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7、积极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事故。
  第二节 义务消防队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消防工作要求,搞好消防宣传工作。
  2、不断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熟悉企业各重点部位,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4、积极参加企业各项消防活动。
  5、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火或疏散人员,保护现场。
  6、在有关领导的授权下,积极追查火火发生原因。
  第三节 各部门经理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根据本部门具体性质,制定具体的岗位防火规定。
  4、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火火器材的管理责任制。
  5、当火灾发生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6、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追查火灾事故原因,对肇事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节 安全部经理职责
  l、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搞好本部门的人员分工,完善企业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各级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组织好防火救灾教育及防火安全检查,建立防火档案和制定灭火作战计划,确定重点,制定措施。监督落实隐整改工作。
  5、加强防火工作日标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企业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密切协作,认真追查火灾事故的原因。
  7、相互配合,搞好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8、定期对全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9、监督各部门搞好消防工作。
  第五节 消防主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企业 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工作。
  2、制定布置消防工作的计划安排,督导下属工作。
  3、定期召开消防例会,传达贯彻安全部的决定和指令。
  4、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检查消防器材、设备的管理下作。
  5、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义务消防组织,对本部门义务消防员,应该排好班次,保证每个班次都有义务消防员在岗。
  7、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
  8、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
  第六节 各部门领班的消防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工作,具体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防火措施。
  2、负责向本班组员工介绍防火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检查企业内特别是重点
  部位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3、结合本班组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
  4、定期检查企业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奸、清洁、完
  好。
  5、每日领班要小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后及时处理,重大隐患要上报
  上级主管。
  6、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组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7、火灾扑灭后,在上级领导的授权下保护现场。
  第七节  消防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设备操作规程。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发现火警后能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严格服从上级领导的指令,认真完成上级级领导指派的临时任务。
  5、认真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八节  消防巡视员的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消防安伞管理规定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部的各项防火安全教育和消防业务知识的训练和学习,通过经 常化、制度化的学习和训练,使自己达到“三懂、三会、三能”,即:懂本岗位内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初起火火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3、认真检查消防器材及消防设备的完好情况。跟进施工队伍,根据《施工管理规定》严格检查施工情况,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4、如发现有异味、异声、异色要及时报告,井查明情况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当发生火灾时,首先要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控中心或总机报告,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员工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就近取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6、电器着火要先断开电源,再进行扑救。气体火灾要先关闭燃气阀门,如果阀门关不紧,先不要灭火,设法将阀门关闭再进行灭火。
  7、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第四章 消防要求
  1、企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消防活动。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 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必须知道消防器材的保养措施。
  3、牢记总机报警号码“0”和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员工将货物堆放在消火忏山、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防中心报告。报告时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工牌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火火器,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关闭电源,积极疏散酒店内的顾客,有人受伤,先救人,后救火(小火同时进行)。
  第五章 防火管理
  第一节  消防日常管理
  1、无论本单位、外单位及施工单位,如果要动火都必须到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办理“动火证”,严格遵守消防动火规定,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2、重点部位动火须由工程部经理签字,然后到消防中心办证。动火时,安全警卫人员必须在场监护。
  3、严禁在防火通道、楼梯口内堆放货物,疏散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应完好,应急照明设施必须保证正常。
  4、严禁施工单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企业范围内,如施工单位确需使用,应报安全部消防监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5、仓库内禁止烟火,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使用加热设备。仓库照明灯限制 60w以下白炽防爆灯、防爆日光灯,严禁使用碘钨灯。物品入库时,防止夹带火种,入库后,保安人员要经常巡视检查。 、
  6、进行油炸食品、电烤食品电动机注意控制油温、油量,防止油锅着火。
  7、变电所、配电室、空调机房等地,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严禁吸烟。
  8、生鲜处所有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卫生时,不得将水喷淋到电源插座和开关上,防止电源短路引发火灾。
  第二节 防火设计与施工管理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规范设计施工。施工前必须将施工图纸上报消防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报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2、扩建、改建、装修工程不得随意改动消防设施,确需改动的消防设施,要经安全部经理及消防监控中心批准,由本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施工使用。
  3、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到安全部办理手续,并进行消防 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4、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所有规章制度。
  第六章  消防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严格维护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工程部要定期派人协助消控人员进行测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设备的完好状态。
  2、企业内的烟感及温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3、每年排放一次喷淋管网内的水,使自动喷淋系统管网内的水形成活水。
  4、自动灭火装置、加压泵、消火栓、喷淋、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手
   动和自动分别检查)
  5、企业内消火栓每季试放一次。
  6、企业内消火栓、送风机、排烟机、防排烟阀每季试启动一次。
  7、消防中心监控系统,事故广播系统及事故备用电源每季检测一次。
  8、企业内各部门办公室,安全部视情况配备轻便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及灭火推
  车,摆放位置须明显易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挪动。
  9、灭火器由辖区部门派专人负责保管及外表卫生清洁,ABC干粉灭火器每两年由消防中心经过测试更换一次。
  10、各种消防管道的维修、停水、消防设施的维修与调试等,都应事先报安全
  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制度
  第一节 三级防火制度
  1、一级检查由各部门主管实施
   A、员工必须每日自检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排除隐患,不能解决的隐患要及时上报,若发现问题又不及时解决,由此而发生火灾事故,由各部门主管及员工本人负责。
   B、各部门主管要将每日自检的结果做好记录。
   C、负责维护,保养本部门辖区内灭火器材及其他消防设施,不得有损坏,放空的现象发生。
  2、二级检查由各部门经理实施
   A、各部门经理,每周应组织对本责任区域内的设备、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B、检查本部门一级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C、组织处理本部门的火灾隐患,做到及时整改,定期给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三级检查由总经理领导组织实施
   A、每月由总经理或委托安全部经理对各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检查前不予以通知。
   B、检查的主要内容应是各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重点部门的防火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 动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级动火范围:
   1)禁火区域。
   2)油罐、油箱、油车以及存过可燃物体的容器及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强的登高焊、割。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
   6)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场所。
   7)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
   8)各种管道井。
  审批方法:
  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必须有有关部门负责人、焊工本人、工程技术人员、防火监护人等有关人员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字,然后报安全部消防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上报酒店主管安全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并采取严密措施方可进行施工。
  2、二级动火审批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动火范围: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小型油箱、油桶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审批方法:
  由申请焊、割作业的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由工程部负责召集部门的负责人、 焊工、技术人员、部门安全检查员在申请单上签字后,交安全部监控中心审批。 3、三级动火审批
  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临时焊、割作业都届三级动火范围:
  审批办法:
  由申请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单,由焊工本人签字、部门安全员签字,工程部签署意见,报安全部消控中心审批。
  第三节  施工防火制度
  1、几属一级、二级、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进行焊、割作业。
  2、焊工要遵守焊工的“十不焊割”,各级领导都应该支持,不得强迫工人违章作业,否则工人有权拒绝焊、割,焊工在进行焊、割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严禁在油库、仓库、车库、机房、控制室、电梯间、商场吸烟,不准在行走中吸烟,必须在指定地点吸烟,烟头火柴梗要放在烟缸内。
  4、企业内严禁乱拉临时电线,如施工、维修需要拉临时线路,应报工程部,安全部批准,由企业电工操作,临时线路用完后,要及时拆除。
  5、安装、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操作,并要严格执行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不准擅自改装电器设施,电气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线,电气设备及保险装置
  6、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防止引起电火花和电弧、短路、电阻过大、发热、超负荷、缺相及电线绝缘损坏现象,严禁用电线关直接插入插座。
  7、企业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工作必须使用的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作用量储存。要定人、定点、定措施妥善保管,并报安全部。
  8、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企业,楼内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放烟花爆竹开大型展览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大门外。
  9、保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切实做到现额领料,活完料尽。
  第四节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企业实行三级防火检查制度,班组结合交接班每日进行检查。各部门每周进行检查一次。安全部会同各部门一月检查一次。企业每季度和重大节日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2、除定期检查之外,要着重加强夜间巡逻检查,夜间各当值主管、领班、工程人员要重点检查电源、火源,并注意其它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3、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规定,检查安全制度在本部门执行的情况,发现火险隐患,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4、岗位防火责任人要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发现违章行为要及时劝阻,并向部门领导汇报,每天停止工作后,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紧闭门窗,清除易燃物,检查好电源、火源,做好交接班。
  5、工程部要定期对重点部位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消火栓、防火卷帘、空调系统、煤气管路等进行大检查,并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中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详细登记,逐条研究,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防范措施。第五节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1、杜绝“老检查、老不改”的老大难问题,应清醒认识到迟改不如早改,使火险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2、对一时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应逐件登记由企业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临时措施,定专人负责,确保安全,限期整改,并要建立立案、销案制度,改一件,销一件。
  3、对消防监督机关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的研究落实,按时复函,回告。各部门对安全部的火险隐患通知单,也要研究落实,如本部门解决不了,要上报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同消防安全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处理。
  4、企业技术改造发展规划中,要认真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以防止产生新的火险隐患。
  第六节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1、安全部对企业消防器材装备必须统一登记,要求逐级负责、专人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部要定期测试,检查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凡失灵损坏的要及时修复,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好用。
  3、消防给水设备需要停水维修时,工程部要通知安全部,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动工。
  4、在各部门所管辖区域设置的一切消防设施及器材,所在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保管和保养,要经常检查,在保养中发现损坏、丢失,应报安全部予以补充。
  5、一切消防器材应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准随意搬动或乱堆乱放,消防设施器材周围,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通道的畅通,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外,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6、灭火器使用期限超过时,由安全部消防主管负责更换。
  7、对新购置的消防器材,应根据国家和企业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对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好的部门和个人应该结合检查评比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当,保养不好和违反操作规程而丢失、损坏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
  9、对故意损坏和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火灾的调查及处理制度
  1、火灾扑灭后,安全部要设专人保护现场,不准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火灾现场包括下列三个范围:
   一是发生火灾引起燃烧的场所。
   二是虽然未发生燃烧但与火灾原因有关的场所。
   三是发生火灾涉及到的场所。
  3、在扑救火灾时,以不影响灭火行动为前提,要注意尽可能的减少对现场的变动,保护现场的痕迹与物证。
  4、发生火灾事故,安全部及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原因,查明肇事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告者、提供伪证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发生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什么
答:(二)场所内所有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保护,电气线路安装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三)电动车不得违规停放在走道、楼梯间,不得私拉电线进行充电,要推广安装智能充电设施。(四)场所内各类物品按规定存放有序,同时及时清理易燃可燃杂物。(五)场所安全疏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答:(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全体人员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是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核心。消防安全责任制主要内容包括...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

工厂消防管理条例。
答:4.3.6.6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按国家标准或专门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4.3.7奖惩制度4.3.7.1责任人每年对本公司消防工作要全面总结,评出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

请一些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答:企业设三级防火组织,任命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担任, 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各部门经理担任, 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各级主管及领班担任。 第三节 义务消防队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成立自建...

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
答: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做到用火不离人,用火不超量,熄火要彻底;禁区内严禁烟火。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库房、货场、生产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的规定;仓库的建筑等级、储存管理、装运管理、电源管理、火源管理、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凡不符合该规定的,必须立即整改。

工厂消防管理规定
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危害...

木材加工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答: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答: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