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戎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划定范围的南郊水库、北郊水库、红岩水库、海龙水库、中桥水库、水泊渡水库及其干流和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地表水域和陆域。
  省人民政府批复调整确认的市辖区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备用水源,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确保安全、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总责。第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具体负责。
  市新区管理机构对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根据授权或者委托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具体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落实属地保护责任,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上游相关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第六条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七条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区域的协调发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支持社会捐赠资金投入污染治理、生态补偿和环境修复。第九条 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搬迁和与供水无关的建(构)筑物的拆除以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机制参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条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公众参与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环境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保密。
  对在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以保护区内的水质能满足相应标准为原则,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向社会公布的为准。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相关流域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一级保护区居民搬迁,控制二级保护区人口规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推进饮用水水源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

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湘江水资源保护,强化河湖岸线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湘江的水资源保护、河湖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等活动。

  湘江沿岸的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适用《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湘江,包括湘江干流和支流。湘江干流,是指自湘江发源地汇川区毛石镇乐遥村白云台三皮枧流经中心城区至河口播州区铁厂镇三星村汇入乌江干流的河段;湘江支流包括大板水、高坪河、高桥河(高泥河)、洛江、虾子河、蚂蚁河(舟水河)、坪桥河、礼仪河(小河)、深溪河(老木沟)、三坝河、仁江、上水、瓜园河、鱼剑河、团溪河、湄江、流水溪、三岔河、马家河、黄泥沟、干溪河、板水沟、螃蟹河、四衙水、忠庄河、亮石河、双仙河、大厂沟、麻沟、后水河、洪江、复兴河、卜水河、天成河、湄水河、鱼泉河、青龙河、陶泥河、茅官河、洛安江等河流。第四条 湘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系统保护、分类施策、综合治理、人水和谐的原则。第五条 湘江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属地分段管理应当服从统一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湘江保护工作,落实河(湖)长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分级制定湘江保护属地责任制和保护目标,每年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湘江保护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村规民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行为,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湘江保护。第七条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湘江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湘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湘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湘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湘江保护工作。第十条 编制湘江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经批准的湘江相关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湘江保护联动协调机制,统筹湘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毗邻市、州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定期组织开展湘江保护研讨或者联合执法行动。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湘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使经济社会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予以补偿。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湘江保护公益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湘江保护公益基金进行捐赠。湘江保护公益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湘江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湘江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湘江环境公益诉讼。第十五条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湘江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将湘江水质、排污口设置、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利用、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湘江的环境保护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第十六条 每年6月18日为遵义市湘江保护日。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一万人以上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水源。第三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优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优化调整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量调配、水量供给保障、水源地规划和达标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规划、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以及输水河流、渠道沿线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做好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生态修复、水源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方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分级分段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纳入水源所在地河长的职责范围。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一节 保护范围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其环境状况调查,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确定现用和应急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核准或者核销。

  设置或者变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选址论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依法公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备用饮用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三)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与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答:第八条 用水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补偿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造成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生态经济。第十条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饮用水水...

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
答:湘江沿岸的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适用《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湘江,包括湘江干流和支流。湘江干流,是指自湘江发源地汇川区毛石镇乐遥村白云台三皮枧流经中心城区至河口播州区铁厂镇三星村汇入乌江干流的河段;湘江支流包括大板水、高坪河、高桥河...

什么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那个一级二级划分没看懂,急求解答...
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相关说明 地表水饮...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答: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指为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制定的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和管理的技术规范。是我国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法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为了保障我国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健康性而制定的技术规范。该规范从水源地划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答: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

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水水源地可分为什么
答:法律分析: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影响地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证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第三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行保护...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答: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