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童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各航空运输企业(包括机场、航站,下同)。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二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国各航空运输企业(包括机场、航站和销售代理人,下同)。”第三条 罚款项目
  (一)未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民航局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内航空客、货运价,扰乱航空市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未经民航局或地方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向旅客、货主收取劳务费、手续费或提高收费标准。除应将非法收取费用退还旅客、货主外,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不按航空运输规章制度办事,失职、渎职,造成三等(含三等)以上运输事故。除按规定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保险公司向旅客或货主赔偿外,按事故等级罚款:
  一等事故: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等事故: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等事故:处以五千元罚款。
  事故发生后,如航空运输企业不及时认真地查处,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局报告,一经发现,加倍罚款。
  (四)不按规定管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仓库保管和运输期间行李、货物丢失或被盗。除按规定赔偿外,按第(三)项规定罚款。
  (五)在代理国内其他航空公司销售业务时,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吨位,又有客、货情况下,不出售客票或收运货物,造成人为的航班缺载,使被代理的航空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按损失金额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一万元。
  (六)旅客、货主因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损害,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他部门投诉,经查实系航空运输企业责任,除由该企业领导赔礼道歉或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七)由于企业管理不善,企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个人非法所得款额或实物价值的十倍向该人员所属企业罚款,但最高罚款额不超过三万元。
  1.内外勾结,倒卖客票;
  2.利用职权,向旅客、货主索贿受贿;
  3.私分、偷拿机上供应品。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1)第三条第(一)修改为:“未经民航局或地方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内航空客、货运价,扰乱航空市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民航局或地方市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向旅客、货主收取劳务费、手续费或提高收费标准,除应将非法收取费用退还旅客、货主外,还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不按航空运输规章制度办事,失职、渎职,造成三等(含三等)以上运输事故,除按规定向旅客或货主赔偿外,按事故等级罚款:……”
  (4)第三条第(五)项中的“其他航空公司”修改为“航空公司”。
  (5)第三条第(六)项修改为:“旅客、货主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损害,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他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除由责任单位赔礼道歉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罚款办法
  (一)民航局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所在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处罚。
  (二)民航局认为是特别案例的,可直接实施处罚。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民航局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暂行规定,对在其管辖地区内发生违法行为的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处罚。”第五条 被罚款项的出处与用途
  (一)被罚款项从奖励基金支出。
  (二)罚款交存民航地区管理局财务部门,帐目单列并报民航局,以便统筹安排使用。
  (三)罚款作为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五条修改为:“被罚款项的出处与用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关于制定的依据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实际制定的。由于航空运输市场主体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本规定仅就不同企业的典型不正当行为以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今后随着航空运输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将逐步加以修订和完善。二、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二十条也专门对国外航空公司在华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商务办事机构列入了适用范围,并对其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罚作出了规定。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分类和表现形式
  按照企业分类和职能的不同,《规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划分为四种:一是航空运输企业;二是机场、民航省(市、区)局和航站;三是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四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空中管制、航空油料、航材供应、航空结算、计算机以及其他航空运输生产服务的企业(单位)。根据不同主体,该《规定》以列举的形式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分为四个方面共二十二项。其中航空运输企业七项(第六条),机场六项(第七条),销售代理人四项(第八条),民用航空器维修、空中管制、航空油料、航材供应、航空结算、计算机以及航空运输生产服务的企业(单位)五项(第九条)。这样划分和列举的好处,一是便于各有关企业(单位)自律、自查、自纠,根据本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二是明确不同主体的行为规范,有利于社会监督;三是便于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进行监督检查。四、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规定》明确,对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的是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总局和各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时,被检查的企业(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同时,为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方便工作,在总则中也明确了由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行使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能。五、关于罚则
  《规定》比较明确和详细地规定了处罚措施,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不正发竞争行为主体(第十四至第十九条),与《规定》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应,处罚措施主要是经济处罚,项目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飞部分航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对于机场、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航材供应、航空结算、计算机等航空运输保障和服务单位,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保障和服务,给有关企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第十六条)。销售代理人违反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也要赔偿(第十七条)。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各自的经营性质、职责和在经营活动中所处的位置来考虑的,以利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共同维护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条)是针对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为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目的在于避免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六、关于复议制度
  《规定》明确了复议程序(第二十条),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书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这样规定一是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一致,二是为了约束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严格执法,做到依法行政。第七条 机场在航空运输生产保障活动中,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
  (一)以本机场销售、值机、飞机配载代理或者其他理由,不正当限制航空运输企业的飞机起降或拒不签订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服务协议;
  (二)对未与本单位签订委托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航空运输企业采取排斥、歧视性措施;
  (三)擅自制订单方无权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损害旅客、货主和用户的权益;
  (四)利用优势地位,在签订的机场委托地面服务或其他有关代理协议中,违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
  (五)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扩大本身业务,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六)在机场有关服务项目或商业场所经营招标活动中,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故意提高或压低标价。

一、废止1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14件)》。二、废止20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20件)》。
本决定自2005年7月2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14件)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说明1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
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
补偿费的规定1990年7月6日民航局
令第10号发布

该规定不适应管理需要,应当废止。


2


民用航空机场停车场
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0 年7 月21 日民
航局令第11 号发布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的审
批,此审批项目已经于2002年被国务院取消,
应当废止。3


民航局关于对航空运
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
行规定1990 年7 月29 日民
航局令第12 号发布

该规定所规范的内容不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其
中关于罚款的规定缺乏依据,应当废止。

4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
产统计实施办法

1990 年12 月10 日
民航局、国家统计局
令第16号发布该规定所规范的内容已经纳入《中国民用航空
统计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4 号)当
中,应当废止。5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
法1993 年3 月11 日民
航总局令第32 号发
布。该规定制定于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时期,根
据民航发展的实际,已经没有保留的必要,可
以废止。6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
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的暂行规定1993 年6 月8 日民
航总局令第33 号发
布。该规定主要是对雇用外籍飞行人员驾驶在中国
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管
理规范,目前已被其他规定取代,应当废止。7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
行办法

1993 年7 月13 日民
航总局令第34 号发
布。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民航体制改革后
的新情况,应当废止。

8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
理规定

1995 年8 月26 日民
航总局令第42 号发
布。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
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
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9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
可证管理规定

1995 年8 月26 日民
航总局令第43 号发
布。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
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
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10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
理规定

1995 年8 月26 日民
航总局令第44 号发
布。该规定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
面的管理规定,并且国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
经制定了新的规定,应当废止。1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
计工作规定

1996 年9 月19 日民
航总局令第54 号发
布。该规定主要规定民航总局审计局的职责和权
限,由于机构改革,有关规定已经过时,应当
废止。12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
基础管理规定

1997 年1 月15 日民
航总局令第62 号发
布。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企业的规范化基础管理
问题,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后,不再行使此职
能,应当废止。13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
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1997 年7 月28 日民
航总局令第63 号发
布。该规章的有关内容已经被《民用航空维修单位
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04 号)所取
代,应当废止。14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
管理规定

1998 年1 月13 日民
航总局令第73 号发
布。该规章主要规定民航快递企业的设立审批,该
审批项目已经于2002 年被国务院取消,应当
废止。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20件)


号规章性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中国民用航空领航条例


1980 年7 月12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制定于八十年代初期,目前民航业已经
有了很大的技术进步,此规定中有关管理内容
已经不存在,应当废止。2




中国民用航空专业飞行
工作细则



1981 年1 月28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
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
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其中涉及的行业体
制、管理职责分工均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
况,应当废止。3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
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
及雇佣外籍飞行(技
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
有关规定1984 年12 月26 日
[85]民航局字第
004 号发布实施。


该规定的相关要求已经纳入我局制定的规章之
中,应当废止。



4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
海飞行规则

1985 年5 月8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
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都已经废
止或者被新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5


直升机吊挂飞行暂行规


1986 年4 月30 日[
86]民航局字第146
号发布实施。此规定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6



关于提高国内行李赔偿
额和临时生活补偿额的
通知

1986 年8 月2 日[86
]民航局字第262 号
公布,1986 年9 月1
日起实施。此规定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7



中国民用航空油料工作
条例


1986 年8 月8 日[
86]民航局字第272
号公布,1987 年1
月1 日实施。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属于油料企业的内部工作规
范,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应当废
止。

8



关于不准货机载运旅客
的通知


1986 年10 月15 日
[86]民航局字第
351 号发布实施。

该通知属于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事项的管理规
范,目前已经不存在通知中的特定事项,而且
总局早已制定有关航空运输方面的规范,应当
废止。9

航空公司航行资格审定
规则1986年11月12日民航
局发布实施。该规则中的相关管理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
代,应当废止。10


关于下放不正常航班旅
客地面服务费用标准的
通知1987 年8 月19 日[
87]民航局字第282
号发布实施该通知的管理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11


民航系统实施技师聘任
制的实施意见

1987 年10 月13 日
[87]民航局字338
号发布实施。目前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已经有新的职业技术鉴
定办法,此文件应当废止。

12

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
聘任试行办法1988 年5 月12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目前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已经有新的职业技术鉴
定办法,此文件应当废止。13


民用机场建设行业管理
暂行规定

1988 年8 月22 日民
航局发[1988]290
号发布实施。此规定中有关机场建设方面的内容已经纳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29 号)中,应当废止。14

民航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细则1988 年11 月12 日
民航局发布实施。民航体改后基建档案已经由地方管理,此文件
应当废止。15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规则(1987 年9月6 日
发布实施)1987 年9 月6 日民
航局发布实施。

该规定中有关内容已经过时,应当废止。


16



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
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 年12 月29 日
国家土地局[1988]国
土[籍]字第186 号发
布实施。该通知中有关内容已经过时,国土资源部已经
征求我局意见,拟废止本文件,具体废止事宜
由国土资源部办理。

17



中国民航机载农用设备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暂行
规定

1989 年1 月27 日民
航局发[1989]31 号
发布实施。

该暂行规定主要规定安装在航空器上用来进行
农牧林业飞行作业的专用配套设备的技术性能
问题,所规范内容不属于行业管理内容,应当
废止。18


实施居民身份证查验制
度后民航办理乘机的货
运手续的有关规定1989 年9 月29 日民
航局发[1989]280 号
发布实施。该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被其他规定取代,应当
废止。

19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
收管理办法

1996 年1 月11 日民
航财发[1996]7 号发
布实施。该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应当
废止。

20


关于地方、部门组建民
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暂行
规定民航局发[1989]
383号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经不符合民航体制改革
后的情况,应当废止。

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
答:(5)第三条第(六)项修改为:“旅客、货主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损害,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他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除由责任单位赔礼道歉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罚款办法 (一)民航局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所在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实...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第八章 法律责任
答: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中,对于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根据第二十九条,如果外航通过欺骗或贿赂等不当手段获取经营许可,民航局会撤销其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以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被撤销许可的申请人将在三年内丧失重新申请的资格;若触犯法律,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第三十...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
答:2.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按规定交纳服务、起降等各项费用。3.各项费用以现汇支付。(七)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不定期飞行,可规定其它附加条件。第六条 处罚: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_百度知...
答:五、将第三百零二条改为第二百九十七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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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
答:第十四条 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飞行事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调查处理。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民用航空的法规、规章,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运营、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即吊销其营业执照。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反工商行政...

收藏丨新规下各航司对飞机托运行李规定
答:2、了解各航司行李服务,确保计划无误据报道,今年年初正式颁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中删除了关于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等“一刀切”的规定,航空公司可根据企业经营特点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对外公布,以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为旅客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航空服务...

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已经延误6个多小时还没起飞。没有买延误险,有赔偿吗...
答: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已经延误6个多小时还没起飞,没有买延误险是不会得到赔偿的,但是航空公司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答:空运企业必须在开航前60天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并获得相应许可证件或批准。第七条 空运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二)符合国内航空运输的运价管理规定;(三)符合航班正常、优质服务的有关规定;(四)符合市场需求;(五)具备...

国内航班延误的有关补偿规定
答:国内航班延误的有关补偿规定是由各个航空公司具体制定。中国民航总局在《航旅指南-航班不正常时旅客权利》中规定:航班延误时,旅客享有:知情权(有权获取信息);选择权(可选择换乘同一航空公司的其他航班,也可选择换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还可以选择退票);索赔权(航空公司按照延误责任进行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