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轩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第七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第十一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炊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摘要】
《规范》要求,卫生保健人员与儿童比例多少?【提问】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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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答: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保教结合、预防为主托幼机构肩负着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使命,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监督和指导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并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答: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答:(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二)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答:(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答:一、幼儿园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障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二、幼儿入园:家长要出具户口薄,当地卫生院儿童健康证明和幼儿预防接种证明。幼儿园不接收证明不全或患有传染病的幼儿入园。三、幼儿园为每位幼儿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

幼儿园如何抓好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答: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工作内容如下: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如下:1、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2、第四条,县级以上...

托幼机构的什么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答:法律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迅肆此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有哪些?
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有:新生入园体检制度、幼儿定期体检制度、坚持晨检和全日观察制度。1、新生入园体检制度:所有新生或转学生必须持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入园体检表按项目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做好新生体检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筛查出体弱儿(如肥胖、营养不良、贫血等),列入体弱儿专案管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答:综上所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家长和社会也应当关注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共同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法律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