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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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校长、院长、所长及机关、团体等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的原则,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第五条 本条例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施行,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第六条 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单位人员开展法制和安全保卫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事故等防范措施;
(三)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四)调解处理内部治安纠纷,及时进行疏导,采取有效措施钝化矛盾;
(五)对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就业;
(六)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的管理,用人部门和带队人员要制定治安责任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消除妨碍治安的隐患;
(八)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治安联防,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维护本单位及职工宿舍区的治安秩序。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三)防火安全制度;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五)机密产品、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保密和管理制度;
(六)现金、票证、文物、贵重物品和车辆等管理制度;
(七)集体宿舍、招待所、食堂、浴室、俱乐部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检查制度;
(九)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十)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保卫干部。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须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保持相对稳定。
单位应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具。
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经费应纳入单位的财务预算。第十条 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义务消防队、护厂队、校卫队等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济民警、专职消防队。第十一条 单位保卫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在单位的直接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管理措施,依靠和发动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事故的工作,严密各项防范措施,保卫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内部的治安秩序;
(二)配合调查重大事故,依法制止妨碍单位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领导经济民警、专职消防队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保卫小组、护厂队、校卫队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对盗窃、出卖国家机密的行为进行调查;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本单位和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其它任务。第十二条 单位保卫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协助查破刑事案件;
(二)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治安处罚裁决,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单位内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检查、督促、考核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保卫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秩序,加强综合治理,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其中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科研、文化、教育、卫生单位,大中小学、幼儿园等。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条例》和本办法负责监督实施。
  区、县属以上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高科技企事业单位和联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区、县以上公安监督实施。其他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监督实施。
  公安消防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进行防火、车辆安全检查和指导,也可以协同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和指导。第四条 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同公安机关和内部所属机构分别签订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领导和管理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变动后,继任责任人应当补签《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第五条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加强领导和检查。联营企业的总厂(公司)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第六条 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创安全合格门卫、财会室、仓库或贵重物品储藏室等活动。第七条 单位雇用外地季节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以及驻地单位内部的施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并办理《暂时证》。签订合同应写明遵守安全保卫制度、用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或外地带队人员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条款。第八条 单位应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划定责任区域,配置消防器材,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普及防火、灭火知识。第九条 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宣传,车辆应当定期检查。驾驶人员不得带故障车出车、超载、酒后驾车。自行车停放应设车棚,防止被盗,不得占道停车。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单位行政领导和保卫干部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保障单位行政领导、保卫干部依法执行任务。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要害单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领导。预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防止各种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要害单位和部位,由单位保卫部门填写《要害审批表》,报公安机关确定。
  要害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安全岗位责任制和保密制度,加强值班、巡逻、守护,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装人民警察,建立经济民警或其他群众性治保组织。第十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要加强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选配合格人员担任要害部位的工作,坚持先审核后录用、先训练后上岗的原则,严格督促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单位对容易发生被盗、火灾、爆炸事故等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装置或采取其他技术预防措施。
  新建的要害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在规划设计中,同步设计治安保卫技术预防措施,纳入投资项目,组织施工建设。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定期检查。发现治安隐患的,督促单位积极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整改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按期难以整改的,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并采取应急措施;确属没有条件整改的,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解决,同时送公安机关备查。第三章 奖惩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执行《条例》,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经公安机关审核联署,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表彰;或者授予“治安保卫工作先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优秀单位责任人”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单位所属机构和职工,认真执行《条例》,成绩显著的,由单位根据《条例》奖励。第十六条 单位因疏于治安保卫防范而被盗、诈骗的财物,被政法机关查获后,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没有报案的,一律上缴国库;
  (二)拒不按公安机关预先提出的《整改隐患通知书》整改,没有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致被盗被骗的,在财物查获后,除职工个人财物,党团、工会经费可以发还外,其他一律上缴国库。
  上缴国库的财物,企业应从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以报损等形式计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核定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因此而追加行政、事业经费预算。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保卫教育,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为生产、工作、教学、科研服务。
  单位应当参加治安联防活动,配合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第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保卫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
  保卫机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五条 保卫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教育;
  (二)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三)组织实施治安保卫工作,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正常秩序;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事故;
  (五)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或者考察本单位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六)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 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
  保卫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或者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优待。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第八条 单位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的治安秩序。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第九条 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
  (二)组织制定治安保卫教育计划;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四)检查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公共场所、生活设施管理制度;
  (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一条 关系国计民生和对一个地区、一个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是重点单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和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
  对于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对于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检查。
  重点单位由公安机关确定;要害部位由本单位确定,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选配。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关于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下属单位工作中的困难,应当帮助解决。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三)指导单位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定期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五)组织和指导单位保卫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置。
  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单位有权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公安人员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的组织机构程式码证需要年检吗
答:一、受理范围1.凡经国家工商、编办、社团办批准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国家程式码管理中心办理程式码证书。 2.凡经市级工商、编办、社团办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 、企业单位(包括个体户)和社会团体到市程式码中心办理程式码证书;所有工会、民办非企业(朝阳区、海淀区除外)、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

北京单位集体户口属于京籍吗
答:也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集体户口,是指职工、学生常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集体宿舍,以及非现役军人常住在军事机关或...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遵守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

下列职责中,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是...
答:【答案】:B 本题考查重点是“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能分别举例一个吗比如某地级市某某单位是属于...
答:机关比如县检查,法院,公安,县委,税务,财政。团体比如县厨师协会,作家协会,民族歌曲合唱团体等一些协会。企业比如炼刚厂,造纸厂,毛巾厂斌海股份有限公司等各个单位公司。事业单位,电力,水厂,邮政,医疗等。

什么叫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区别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是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

事业单位按照组织机构划分,有哪些分类?
答:按照组织机构划分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机构。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构、国家行政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党派组织、人民政治机构;事业单位包括: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文教卫生事业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交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答:D义务。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由此可知,接受政府统计调查是法律...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
答:(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什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什么产 ...
答:(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