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的法律渊源有哪些?为什么说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的新发展? 为什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

作者&投稿:邰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主要涉及《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和除《谅解》外的WTO协定其余部分、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与解决争端的惯例和有关习惯国际法等。《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的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它总共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涉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成员(国)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特殊程序等。WTO协定的其余部分、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与解决争端的惯例和有关习惯国际法,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渊源。它们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加广泛的法律基础。

《谅解》第1条第1款规定,“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及程序适用于根据本《谅解》附件一所列各协定的协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所提起的各项争端。”根据附件一,这些适用协定包括:《建立WTO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保护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农业协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废止)、《贸易的技术障碍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协定》、《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协定》、《装船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服务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谅解》、《民用航空器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1997年底废止)、《国际牛肉协定》(1997年底废止)。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首先,它把一般国际法上两种不同性质甚至不易相容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组合起来了。一方面,它既有外交方法解决争端的最本质的特征,如最大可能地求得争端当事方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强的司法色彩,这是和平解决争端法律方法的固有属性,如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等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继承与发展。

其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把贸易报复制度与和平解决结合起来了。报复虽然被视为强制执行法律的可接受措施,但有任意滥用的危险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及其适用范围,都规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它不仅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授予成员国报复权的先决条件,而且也对报复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监督机制。

最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只以消极协商一致方式而不是特定多数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它创立了协商一致的新的运行方式,这在世界性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WTO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其他国际组织在决策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与扬弃。WTO争端解决机构决策机制是对国际组织决策方法的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新发展。

参见:余敏友等著,《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主要涉及《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和除《谅解》外的WTO协定其余部分、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与解决争端的惯例和有关习惯国际法等。《谅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的和直接的法律依据。它总共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涉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成员(国)的一般义务、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特殊程序等。WTO协定的其余部分、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与解决争端的惯例和有关习惯国际法,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渊源。它们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加广泛的法律基础。

《谅解》第1条第1款规定,“本《谅解》的各项规则及程序适用于根据本《谅解》附件一所列各协定的协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所提起的各项争端。”根据附件一,这些适用协定包括:《建立WTO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保护措施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农业协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废止)、《贸易的技术障碍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协定》、《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协定》、《装船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服务贸易多边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谅解》、《民用航空器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1997年底废止)、《国际牛肉协定》(1997年底废止)。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首先,它把一般国际法上两种不同性质甚至不易相容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组合起来了。一方面,它既有外交方法解决争端的最本质的特征,如最大可能地求得争端当事方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又具有很强的司法色彩,这是和平解决争端法律方法的固有属性,如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等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继承与发展。

其次,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把贸易报复制度与和平解决结合起来了。报复虽然被视为强制执行法律的可接受措施,但有任意滥用的危险性。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及其适用范围,都规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它不仅规定了争端解决机构授予成员国报复权的先决条件,而且也对报复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监督机制。

最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只以消极协商一致方式而不是特定多数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它创立了协商一致的新的运行方式,这在世界性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WTO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其他国际组织在决策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与扬弃。WTO争端解决机构决策机制是对国际组织决策方法的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新发展。

呵呵,同道中人,都是法学所的

大家都来找答案!!哈哈!!

我也是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貌和法律渊源~

刚考完国际经济法,幸好没考这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化解经济摩擦、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途经。

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和争端,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一旦遭遇贸易摩擦,解决的途经无非是两条:一是双边渠道,另一个是多边手段。显然,通过双边途径来解决贸易争端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双边途径奉行实力主义,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贸易报复能力都处于劣势,与发达国家通过双边谈判的办法来解决争端无疑是“与虎谋皮”。而目前的多边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则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化解国际经济摩擦提供了较为有利的途径。

从WTO成立近10年的实践来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贸易争端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都是较为公平合理的。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都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第一起贸易争端——“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便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胜诉而告终。根据统计,1995-2002年,在WTO已经审结的贸易争端中,发展中国家申诉发达国家的胜诉率达到了100%。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和欧盟违反了WTO规则,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采取了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发展中国家向WTO申诉以后,其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正是因为WTO的争端裁决具有很强的公正性,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普遍都很高。一些经济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利用者。例如,1995-2004上半年,巴西申诉到WTO的案例高达22起,印度为14起,墨西哥为12起,韩国为11起,泰国为10起,阿根廷和智利分别为9起。

近年来,中国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已经进入了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而且在遇到他国的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时,总是抱怨他国违反WTO规则,却很少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到目前为止,中国加入WTO已有近三年的时间,但申诉到WTO的案件只有一起(即2002年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与巴西、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大国相比,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明显不够。面对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我们必须要转变观念,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首先,应当实事求是地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重视其作用。

其次,要改变依赖双边途径来化解贸易摩擦的传统观念,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更加优越的多边途径。

同时,还必须明确,诉诸WTO不是“麻烦制造者”,而是“麻烦终结者”。国内有人担心,中国频繁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会被他国视为“麻烦制造者”,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主张中国应慎重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的基本权利,即使频繁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是无可厚非的。另外,通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WTO有约束力的裁决,可以“敲山震虎”,对有关国家形成威慑,使之不敢随意对中国出口采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这样反而会减少中外经济摩擦,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友好关系。

要有效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我们不仅要积极利用,而且要善于利用。根据以往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今后我们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真学习和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强WTO专门人才的培养。WTO规则的知识性、技术性很强,其争端解决过程也需要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巧。从过去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人才匮乏成为制约发展中国家参与WTO争端解决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对于中国来说,这一问题也很严重。

第二,建立官民分工协作体制。在应对WTO争端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既要有明确合理的分工,又要加强联系和协作。WTO争端解决机制不是“民告官”而是“官告官”的场所。国内的企业如果在国外遇到了不公正待遇,不能直接诉诸WTO,而只能把自己的情况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然后由政府部门出面到WTO去申诉。企业一定要尽可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所有有价值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沟通和引导工作,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发挥各种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行业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渠道。

第三,重视国际合作与协调。在许多情况下,某一WTO成员所实行的不合理限制措施不可能只针对中国,而是要损害到多个甚至众多成员的正当利益。因此,在遇到此种情况时,中国应该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建立广泛的“国际统一战线”,团结起来,“共同对敌”。即便有些贸易争端和中国的关系不大,我们也不一定袖手旁观。

另外,中国应该致力于WTO争端解决规则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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