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

作者&投稿:米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力量,在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对于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湖北、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定分止争;支持、指导非诉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做好诉讼与非诉讼解纷工作的衔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辖区平安建设;服务保障法治乡村建设;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决策参考;参与其他与审判职能相关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三、人民法庭应当实行简案快审、调判结合,做好审判执行相关工作;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建立诉讼服务窗口,完善诉讼便民利民服务网络,推广网上立案、电子送达、互联网庭审等方式,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四、人民法庭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做好司法确认工作,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支持非诉调解组织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作用。五、人民法庭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托司法裁判强化规则引领,树立良好价值导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推动法治与德治、自治融合;通过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形式,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引领向上向善时代风尚,促进社会文明建设。六、人民法庭应当参与辖区平安建设,助力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对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中心,下沉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协同做好矛盾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沟通和前端预防化解联动工作。七、人民法庭应当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助力法治乡村建设。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涉农案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保护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专业服务公司、乡村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八、人民法庭应当结合审判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为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参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普遍性或者突出问题,可以向辖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提出专项报告或者依程序提出司法建议。九、省、市(自治州)、县(市、区)应当将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统筹考虑,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乡镇、街道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将人民法庭作为成员单位,构建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和组织参加的社会治理联防联调体系,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注重听取人民法庭专业意见,将听取、采纳司法建议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等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考评范围。十、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将基本建设投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衔接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相关计划、财政预算;会同人民法院健全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招录和动态增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民法庭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人员不足的问题;依法加强人民法庭公共安全保障;将人民法庭建设的保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平安法治湖北、法治乡村建设考核范围。十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人民法庭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机制;依照法定职责,统筹审判工作和依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需要,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善于把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转化为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创新服务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坚持人财物等司法资源下沉,加大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落实职业保障措施,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和上下交流制度,将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法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的重要参考;发挥湖北法学人才富集优势,推动相关专门人才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培养优秀青年法治人才的实践基地。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探索和创新,在人民法庭中选择若干试点单位,培育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荆楚特色品牌,形成一批可推广的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主要工作~

一、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
认真贯彻党中央司法改革部署,坚持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双轮驱动,一仗接着一仗打,一个难题接着一个难题攻克,让公平正义成为新时代人民司法的鲜亮底色。2021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238件,一审服判息诉率88.7%,二审后达到98%,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同比减少16.3%,在案件压力增大情况下,审判质效指标持续稳中向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不断增强。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推动健全制约有效、监督到位、权责统一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细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确保院庭长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可追溯。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扎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闭环。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作用,推行类案检索、量刑规范化,运用司法大数据辅助办案,加强对各高级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审查,规范法官裁量权。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补齐短板,努力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坚持不懈防止公平正义因地区、城乡、行业和身份不同而出现差异、打折扣。
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庭审程序公正保障裁判实体公正。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和建设,更好实现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智慧法院建设。面对疫情,智慧法院大显身手,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司法区块链上链存证17.1亿条,电子证据、电子送达存验证防篡改效果明显。形成经济社会运行大数据报告220份,“数助决策”服务社会治理。知识服务平台涵盖类案推送、信用评价、庭审巡查等业务场景,为全国法院提供智能服务1.4亿次。智慧法院创新成果在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成就展全方位展示,加强智慧法院建设进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科技赋能司法展现广阔前景。
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运用先发优势,推动技术创新、规则确立、网络治理向前迈进。浙江法院推进“全域数字法院”,福建法院融入“数字福建”,重庆法院探索“全渝数智法院”,司法紧跟数字时代步伐。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积极提供辅助引导或线下服务,帮助跨越“数字鸿沟”。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以人民为中心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逐步建立。我国互联网司法从技术领先迈向规则引领,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司法保障,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二、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自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法院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监督。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落实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专题调研报告意见,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自觉进行民主协商,接受民主监督,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共商提高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合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共同举办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等形式,就司法政策进行民主协商,真心诚意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建议,努力改进工作。办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接受监督的重要方式,把456件代表建议、399件日常建议和153件政协提案饱含的民声民意,积极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措施。比如,就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建议,发布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行政司法协同机制。就加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建议,完善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视察法院,让司法活动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6960名各级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律师在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受邀见证。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文书1.3亿份,网上观看庭审直播累计超过456亿人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善于从意见建议中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热点,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发布“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与舆论形成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畅通人民参与司法决策的渠道,努力让司法解释、司法政策都充分体现民意。通过组织座谈、走访调研等形式,听取代表委员特别是企业界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意见,了解疫情下“企业想要什么”、“司法能做什么”,有针对性地出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邀请代表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共同研究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就“同命同价”、网络消费、在线诉讼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5件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138条意见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司法的最直接形式。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扩大参审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全国共有33.2万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37.3万件,其中参与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结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6670件,充分发挥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作用。
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紧紧依靠人民支持推进司法改革、破解工作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就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等重大改革及设立专门法院作出决定,有力支持司法体制改革。31个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出台文件,支持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支持人民法庭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代表委员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有的直接参与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在扫黑除恶、攻坚执行难、一站式建设等一场场硬仗中,代表委员大力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展现蓬勃生机。
贯彻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支持配合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法院工作人员监督。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认真审理抗诉案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法院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淬炼,思想作风发生深刻变化,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轮训干警80万人次,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进机关青年干部“第一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党史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引导干警筑牢政治忠诚,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真正做到明理、增信、崇德、力行。举办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人民审判成就展,推出《红色法庭百年志》纪录片,赓续人民司法红色血脉。推出15项司法为民实事清单,组织200余项办实事活动,用为民办实事的实际成效庆祝党的百年华诞。
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完善法官入额、遴选、考核、退额等制度,择优选能。开展全国基层法官大轮训。加强知识产权、涉外等专业化审判人才建设。完善法官法新旧衔接政策,支持西部和边疆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培养双语法官2373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青年法官(雄安新区)实践基地,加强援藏援疆援青干部选派,让青年干警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长才干。引导广大干警改进司法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全国四级法院院长、班子成员分别到6028个乡镇人民法庭驻庭调研,扑下身子,沉下心来,与法庭干警同吃同住同工作,拜群众为师,面对面听民声,心贴心解民忧。
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刀刃向内,清除沉疴积弊,全国法院59万名干警接受革命性锻造,实现刮骨疗毒、激浊扬清、铸魂扬威。坚持问题导向,不护短、不遮丑、不讳疾忌医,一体推进顽疾整治和建章立制。坚决整治年底不立案,严禁拖延立案、限制立案、以调代立、增设门槛,全国法院去年12月收案同比增长104.2%,群众反映长期存在的年底不立案得到有效整治。全面排查1990年以来“减假暂”案件1334.5万件,对有问题或瑕疵的5.9万件督促逐一整改,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意见,决不允许“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破坏公平正义。狠抓“三个规定”落实,各级法院全部突破“零报告”,11.2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12.8万条,有干预就报告、有过问就上报形成习惯。出台近亲属禁业清单、规范离任人员从业等规定,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以零容忍态度清除害群之马,最高人民法院查处本院违纪违法干警21人,各级法院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06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509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刻汲取孟祥等反面典型教训,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学习英模、弘扬正气,全国法院涌现出一大批新时代好法官好干部,694个集体、596名个人受到中央有关部门表彰。滕启刚等24名法官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他们用生命诠释了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对法治事业的无限热爱。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周春梅法官用生命捍卫司法公正的崇高精神,努力践行“一心为民、知恩报党”,“做人清清白白,裁判坦坦荡荡”,“说实话、办实事,脊梁不弯、正义不低头”。
各位代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发展进步,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制约,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看到,人民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司法能力不足,对司法实践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佳,基层司法能力仍需加快提升。二是司法改革还存在不到位问题,系统集成不够,司法管理存在短板,综合配套举措落实存在差距。三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既有存量、还有增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四是专业化人才尤其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法院案多人少、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在党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
  (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五)依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的作用,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八)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群防群治活动,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规定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五)适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社会治安情况,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除履行前款职责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活动以及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职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审判、检察工作,及时受理申诉和控告,结合办案提出加强治安防范的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防范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暂住人口等方面的治安管理,检查指导基层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及群防群治工作,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地区、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消防、交通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管理,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以及社区矫正工作。

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答:(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六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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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1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后)。对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_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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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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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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