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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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在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2016)~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的规定制定厦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三、将第四条分为两款,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厦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相抵触。”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政府发挥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方面意见。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和社会各界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增减、调整,须报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年度立法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备选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的内容包括: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立法建议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应当提交法规草案初稿。草案初稿应当包括立法的目的、上位法依据、主要制度设计、适用范围、权利义务关系、相关配套制度等。
  “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制度创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立法前评估。”七、将第九条与第十条合并,改为第十一条,原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法规草案涉及执法主体、职责划分、经费保障等主要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中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提案人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时限提出法规议案。不能按时提出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交必要的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规案为经济特区法规项目的,还应当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予以说明。”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和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法关于较大的市立法的规定制定厦门市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法规应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厦门市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相抵触。第五条 规定下列事项的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活动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六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增减、调整,须报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年度立法计划内容包括: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的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等。第八条 法规起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提案人起草;
  (二)提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或组织起草;
  (三)提案人招标起草。第九条 法规起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十条 法规起草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派人了解法规起草、征求意见和协调工作等情况。第十一条 提案人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时限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议案(以下简称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三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印发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交必要的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资料,发给代表。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提案人、有关机关或组织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
答:将第三项调整为第四项,修改为:“负责企业或者项目经营场所进入高新区的审核;”将第四项调整为第五项,修改为:“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高新区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将第五项调整为第六项,修改为:“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答:”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河砂管理依照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十、将本规定相关条文中的“开采权”修改为“采矿权”,“开采人”修改为“采矿权人”,“开采许可证”修改为“采矿许可证”,“资源开采权出让金”修改为“采矿权出让收益”。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砂、石...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答:“流动献血车采血作业的地点,由市中心血站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沟通、协商后确定;公安、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人流量大的商业区、车站等地的有关业主单位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配合。”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答:”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四、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第三项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删除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五、将第十四...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答:一、本法规名称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参照国际标准,制定统一的安全技术规范。”四、第八...

2019年《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文
答:根据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修正,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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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采供的血液及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七日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
答:”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予提交国外出具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答:”作为第五十六条。十四、原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并删除“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法规”一句中的“和法规”。十五、根据上述修改,全文的章序、条序作相应调整。十六、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d27797--011211cjk...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充分发挥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效益,保障供气和用气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液化石油气的发展规划,对我市液化石油气设施建设和液化石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