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怎么办?

作者&投稿:里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果在侦查期间如果发现另有罪行的,那么就会对侦查羁押的期限重新进行计算,一般是自发现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同时对于犯罪人员身份不清楚的,那么就会从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一、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怎么办?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批捕后发现新罪怎么处理?
      批捕后发现新罪需要重新确定侦查羁押期限并且继续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前述延长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而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侦查期间只要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有重新的罪行,那么就需要对侦查的时间重新计算,如果案件的情形比较重大的,那么所存在时间就会延长,但前提一定要获得上级部门的执人员认可,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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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吗?
答: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该在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但是并不停止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而且前后两种或者多种罪名,一般都是会并案同时检查的。一、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吗?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
答:法律分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

补充侦查阶段发现新的犯罪事实
答: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怎么办?
答: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二、批捕后发现新罪怎么处理? 批捕后发现新罪需要重新确定侦查羁押期限并且继续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

鉴定后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答:法律分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并受检察院监督。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的侦查取证...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答: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答: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

发现新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答:法律主观:重新计算 羁押 期限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 侦查羁押期限 ,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哪单位审批
答: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2.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法律分析】羁押代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羁押是需要在看守所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时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