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1982年征收我村山地造林,现在卖给一私人企业开矿取石,我村有权制止吗? 林业法律,法规

作者&投稿:廉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林业部门1982年征收村里山地造林,现在卖给一私人企业开矿取石,村里可以有权制止。

有没有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去起诉他们,打官司,关键是有有利于你们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不要打了

林业法律法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三章 发展规划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发布);《林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林业部发布);《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发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起);《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分布);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7日海南省政府第29号令发布);《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2日公布);《海南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2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9日林业部发布)。

林业部门1982年征收我村山地造林,现在卖给一私人企业开矿取石,我村有...
答:林业部门1982年征收村里山地造林,现在卖给一私人企业开矿取石,村里可以有权制止。

林业部门征收我村山地现在转给私营企业开釆石场,反对有效吗?
答:如果征收按照补偿标准给了补偿,时间还没到期的情况下,你没权利反对,但如果征收补偿不合理或者已经到期,那么应该反对

国家征收山地补偿标准
答:一、山地补偿标准 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山地征用国家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

我想知道审批宅基地的国家有关规定
答: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私人矿业无期限征用我组所有山地 耕地 宅基地等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物权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

农村土地税如何征收?
答:《关于调整房产税土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决规定通知》再明确:农林牧渔业用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征收房产税土使用税农村村民自盖房屋属于农村房屋征税范围内农民用缴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农村房屋征收房产税属于违反律规规定擅自征行 我《税收征收管理》第八十八条第款规定: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纳税发争议必须先依照...

柳州市征收山地补偿标准
答: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3年度城市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柳北区B地块); (二)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北区双冲大桥东侧周边土地。二、补偿方式 第三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非公益事...

您好,打扰您了!我想问下有关土地征用权方面的问题!我想在农村征用块土...
答:我会很感激的!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农村山地复绿费多少钱一平方?
答:1.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各省(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标准。2.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

请问铜仁地区关于旅游开发征地农村良田,土地,退耕还林,荒山国家征收补 ...
答: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