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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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房地产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管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房产登记发证、归口物业管理;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五)指导、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参与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六)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条 城市土地资源和地政、地籍工作的统一管理,城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城市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案件的查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涉及城市土地管理的其他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市、县可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可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取得。第七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由城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执行。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有明确的建设项目。
  对拟出让的土地,由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选址、布局及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开发项目和审查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拆迁安置方案和该地块上房屋产权归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文本的要求。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开发者。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开发项目建设。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宣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产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是否落实;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房地产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未设房产管理部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管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房产登记发证,归口物业管理;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
  (五)指导、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参与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六)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行使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条 城市土地资源和地政、地籍工作的统一管理,城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城市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案件的查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涉及城市土地管理的其他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市、县可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可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取得。第七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由城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下达执行。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有明确的建设项目。
  对拟出让的土地,由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选址、布局及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开发项目和审查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拆迁安置方案和该地块上房屋产权归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文本的要求。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开发者。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开发项目建设。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宣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各项验收,按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工程的开发建设中,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并向用户提供使用、保养和维修说明。
  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开发企业与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确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导语:1994年7月份的时候,在北京举办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发的第一部和房地产相关的法律,这部法律在1995年1月份的时候开始执行。因为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人们的生活中的房屋息息相关,所以大家还是多多少少知道一点较好。下面我就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维持城市房地产的市场不混乱,保障房地产合法人的利益,从而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是顺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在2007年8月份的时候有被修改过,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修改的,修改过的法律当天就生效了。



  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诞生和发展的历程之后,接下来我就介绍一下里面的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总共有7章27条,这部法律对房地产的角角落落都做出了规定,该法律里面的部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这些方面涉及到了对政府建设用地的规定,对房屋开发商建筑房屋的规定,对房屋购买以及房屋变卖、房屋登记等方面做出的规定。尤其是对房地产开发商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政府建设用地所走章程做出来明确的规定,这样更好的保护了广大平民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法律让房屋从建设到购买再到转让都变得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了各方面的权益,也让房地产市场变得更加的安稳。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这部法律里面的一些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需要尽快的修改。



以上就是小编收集的所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答:(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_百...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实行自治,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答:近年来,**市认真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中共**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发﹝201*﹞26号)文件,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扎实推进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截止20**年底,全市共设立社区居委会18个,管理居民...

中国城市房地产租凭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其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
答: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国有土地,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新房产税试点的六个城市
答:只要你所在城市房价不是高的离谱,他就没事,房价太高他的泡沫太大要使它的含金量变高就会出现一些相对应的政策,记住相对应。比如北京、上海、南京、珠江、杭州等一线和省会二线城市打击会严点。房产税是在全国实行的吗 是在全国实行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2修正)
答:1. 为了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2. 在河北省,人民防空被视为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及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

延庆自建房没有房产证可以出售吗?如何出售
答:延庆区是生态涵养发展区,始终坚持生态立县理念,全面实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3.延庆没有房产证的房屋需要看房屋的实际情况来断定房屋是否能进行出售。这样的问题处在两可之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为这些房子本身产权权属存在瑕疵,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