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几年评选一次?

作者&投稿:揣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7-9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为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并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所有现场评估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现场评估书面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二十四条 复评确定本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 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条 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规则~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教技〔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防科工委,部属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自2004年1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推动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相关部门与高校的广泛认同。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修订,我部决定正式实行该规则。现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八日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达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第六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第八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每年4月1日前,教育部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第十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教育部提交经审核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2)。第十三条 教育部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小组评估结果。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领域)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第二十条 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所有参评实验室均可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原则上综合评估排名前15%的为优秀类实验室,后10%的为较差类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教育部科技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报部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经费由教育部承担。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实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即日停止执行。

  找了不少时间也没找到具体的。不过建议你看看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
  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有什么区别
答:国家实验室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重视程度的不同:- 国家实验室是按照国际一流标准建立的,代表着国家的最高科研水平,规模宏大,涵盖了学科领域的广泛研究方向。- 国家重点实验室则是在国家评估后认定,能够获得国家资金支持,数量较多,研究方向相对狭窄。2. 投资力度的...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的区别是什么
答: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中央财政设立了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国家重点...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答:(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

重点实验室认定的认定期限是多久?
答: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期限通常为一定周期,一般为3至5年不等。在认定期限内,实验室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报告,以确保实验室的持续发展和质量管理。点击查看:一键匹配可申领的补贴政策

国家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有何区别?
答:目前运行和筹建的国家实验室总数不超过2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中央财政设立了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

金属腐蚀与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的历史沿革
答:在柯伟所长和曹楚南研究员具体组织下,研究所自筹资金组建腐蚀科学开放研究实验室,曹楚南研究员任实验室主任、李铁藩研究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1987—1994)。 2013年,在科技部组织的评估中,金属腐蚀与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较差,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有关规定,该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

如何进行实验室环评 燃烧实验室
答:发挥技术评估重要作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技术评估。加强环评专家队伍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专家库共享。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专家随机抽取机制,建立专家信用档案。加强环评重大宏观政策、基础理论及技术方法研究。强化国家环评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模型标准化建设。

浅谈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方法与运行机制的新探究
答:论文关键词 高校 重点实验室 管理方法 运行机制 论文摘要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优秀人才、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笔者总结归纳了目前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自身日常管理经验,就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方法与运行机制两方面进行探究。 1 目前重点实验室管理...

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武汉大学)的介绍
答:武汉大学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一家依托武汉大学的实验室,实验室以“开放、流动、联合、竞争”为建设方针,努力成为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科研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交流中心。

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答:其中,境外访问学者不得低于20%,校内访问学者不得高于30%,访问学者中50岁以下的专家不得低于70%。对于在国家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中成绩较差的实验室,可以核减其申请限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第十条 境外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境内而非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