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皇影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第三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 对公共场所员工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第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体育场(馆)、会堂;
  (四)网吧;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八条 承包或者租赁公共场所必须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中订立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该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第九条 实行禁烟禁火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公共场所在营业或者开放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公共场所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者维修等作业,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对作业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的标准和规定。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
  公共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安全重点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处所:
  (一)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二)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或者图书馆内;
(三)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毗邻;
(四)居民住宅楼内。
  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安排员工留宿。第三章 安全疏散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时的容纳人员,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必须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踏步,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常闭式疏散门应当能够正常开启与关闭。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医院病房和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应急照明设施: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和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展览厅、商业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演播室及地下活动场所;
  (四)设有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的疏散走道。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为公众从事购物、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场所。第三条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 对公共场所员工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员工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第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变更情况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体育场(馆)、会堂;
  (四)网吧;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八条 承包或者租赁公共场所必须在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中订立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除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外,该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第九条 实行禁烟禁火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公共场所在营业或者开放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公共场所进行局部装饰、装修或者维修等作业,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对作业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的标准和规定。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定期维修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档案。
  公共场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落实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拆除或者停用。第十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下列处所:
  (一)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二)文物古建筑、博物馆或者图书馆内;
  (三)重要仓库或者危险品仓库毗邻;
  (四)居民住宅楼内。
  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安排员工留宿。第三章 安全疏散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时的容纳人员,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期间,必须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者锁闭、遮挡安全出口。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踏步,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常闭式疏散门应当能够正常开启与关闭。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医院病房和娱乐场所的包房等公共场所的房间内应当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米。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部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应急照明设施: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和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展览厅、商业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演播室及地下活动场所;
  (四)设有封闭楼梯间或者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加强特殊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四)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合同制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合同制消防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保障机制;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事项,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与监督;

  (二)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职责,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三)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者限期消除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六)依法调查、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七)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评价,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划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教育部门应当将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四)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入普法、培训、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

  (五)文化、卫生、民政、农业、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加强管理,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报道。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职责。

  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答: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须知 公共场所即影剧院、医院、展览馆、车站码头、饭店、院校、托儿所、幼儿园、商场、图书馆、文化宫、青年宫、少年富、俱乐部、歌舞厅等人员集中、流动量大的场所。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须知,希望能够帮到您!1. 有些场所停电时,一些人便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

合肥市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娱乐城(宫)、录像厅等...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

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
答:(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第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

大楼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答:【家庭预防火灾】不在家中放置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定期清理厨房油垢烟囱及排油烟机通风管道,保持烟囱与屋顶适当距离,使用不燃性建筑材料建造厨房设施,严禁在家中进行爆竹加工和制作,严禁擅自安装铁门封堵楼房通道和安全出口,家庭和汽车应自备灭火器。【公共场所预防火灾】公共场所应制定防火避难逃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5、对...

消防管理方针是什么
答:3. 依法管理:消防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消防部门应依法行政,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4. 全面覆盖:消防管理应覆盖所有领域,包括公共场所、工业生产、商业活动、居民住宅等。消防部门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5. 责任明确:消防管理应...

消防法六十四条规定
答:此外,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答:1.1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1.2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

大楼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答:一、 为切实加强xx大厦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广大业主和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防止大厦内火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全体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xx大厦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先交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