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临时工,每月3000元,已经干了10年了,还有必要坚持下去吗? 假如临时工要是干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有什么说法

作者&投稿:菜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事业单位临时工,每月3000元,已经干了10年了,还有必要坚持下去吗?笔者觉得,您没有必要再坚持下去了。

人的一生,需要有一定的“精彩”,那么这个精彩来自哪里呢?笔者觉得,主要应该是自己的奋斗努力过程,不一定是腰缠万贯,不一定是房屋千所,很有可能是普普通通平平常常,甚至还有可能是身无分文艰难度日,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过程,你的人生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你不一定飞得多高多远,但你曾在天空中留下过身影,这就是精彩,这就够了。这些话不是小学书包里的座右铭,也不是什么心灵鸡汤,而是实实在在的生活感受。笔者觉得,一个人的一生,至少要经历过一些事情,至少要有一点点的奋斗经历。如果一直保持着白开水一样的没有任何波澜的稳定的平凡生活,似乎缺少了一定的人生意义。所以说,你应该有所行动了,没必要再这样坚持下去了。

笔者建议你离开,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确确实实有些少了。作为一个家庭支柱,这点钱够干什么的呢?生活的支出需要很多的,日常的饮食、孩子的上学、对老人的照顾,哪里不需要银子呢,而且这都不是一笔小数目吗。如果老人再有个病灾有个灾的,那似乎连饭钱都没有了。

所以说,无论从哪方面考虑,你都不应该再坚持下去了,你说过自己已经坚持了十年,真的佩服你的忍耐力,说句心里话,作为一个男人,即便是到工地上搬砖也不止这点钱啊,当然了,如果你是富二代、如果你家境殷实、如果祖上给你留下了很多厚的基业,你可以选择继续混下去,否则还是越早离开越好。

一个人去创业,最重要的是什么?不是银子,不是资源,更不是什么圈子,而是你的身体与时间,如果你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如果你没有充足的时间,那么成功对你来说真的成了天方夜谭,如果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只要你肯努力、肯总结,别在弯路上走得太远,那么你成功的几率是很大的。

从你的经历来看,已经坚持上班十年了,所以说留给你创业的时间不是很多了,人到了一定的年龄后就会失去斗志、失去勇气和信念的,另一方面,随着年龄的增长,你的身体健康也会在逐渐出现问题,也就是说,创业所需要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你都已经很紧张了,如果再不抓紧时间的话,你很有可能就是有心无力了。

总之,条条大路通罗马,只要肯努力、只要坚持住,取得成功的几率还是很大的。祝好运。



这个并不是简单要不要继续坚持下去的问题,如果不坚持,你有想过自己要做什么吗?如果很迷茫,本质上就是你个人职业规划的问题。

我有个朋友,也是事业单位10年临时工,最近辞职出来了,他说感觉继续待下去一点前途都没有。

我分析了他的情况,很可惜的是,这10年里面他浪费了太多的时间。

第一,这10年,没有抓住机会去考个编制转正,不是说没有尝试,而是没有努力去争取,有些得过且过的滋味。

第二,意识到自己继续混下去没有前途,但迟迟没有出来的勇气,摆脱不了心理舒适区。虽然最近已经辞职,但30好多岁了,时间成本太高。

结合这个话题,我再说说自己个人的一些见解,仅供大家参考!

一、进入事业单位做临时工,你的初衷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追溯下自己当初进入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的初衷。

为什么当时会做这样的选择?

我想很可能的理由是:找个稳定的平台,有机会转为正式编制,以及得到不错的福利待遇。

那么这10年下来,你自己再评估下,为了实现这样的初衷,你做了点什么?还有没有机会继续实现?

第一,你的单位考一个正式编制容易不容易?我不知道你10年内尝试了多少次的考试,如果都有明显的差距或者硬条件就不符合的,那么意味着你后续再考难度也很大。

而且基本上现在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这些年龄都需要满足35周岁以内,也就意味着你的机会就剩下5年左右。

第二,你目前3000元一个月,在你当地的城市属于什么水平?其他的福利待遇如何?如果你出去找个其他工作,能否更容易赚钱?

第三,你现在这份临时工的工作,是否真的很稳定?按照我的理解,所谓的临时工,基本上就是找个第三方的劳务公司和你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合同,这样的合同性质很不稳定,要解除也是比较容易的。

一旦事业单位组织架构调整,优化人员了,你肯定会是首当其中。

所以,这样的“稳定”,是否为你当初所期望的呢?

总之,你需要想清楚以上这些问题,看看你这10年的职业生涯有没有偏离自己理想的轨迹。

二、这10年临时工的经历,给你带来了什么样的成长?

第二个你需要思考的问题,就是这10年临时工做下来,你取得了什么样的成长?

你可以结合你原先读书的专业开始回顾,专业的这些理论知识有没有得到应用?工作以后,你在自己的岗位上得到了多大的成长,学到了哪些技能和知识?

就像我那个朋友,他在事业单位做临时工10年,干的都是事务性杂活,可替代性非常强,实际上没有特别的专业度。

我想这也就是为什么他下了决心出来的根本原因,继续在事业单位,看不到转正的明显希望,也学不到太多的技能,10年的经验看似很久,可能也就和人家在专业平台上工作个1-2年没差太多。

事业单位的确是个稳定的平台,但那只是单位稳定,并不代表临时工岗位也都很稳定。何况未来的时代会发生什么改变,谁都不知道。

真正要获得稳定,你能依赖的也只有自己的能力了。所以你需要考虑的就是继续干下去,对你的能力有没有提升?如果没有,换了我肯定会离开。

三、职场发展,必须要勇于突破自己的心理舒适区

职场上,我们每个人都会有一定的心理“惰性”。

比如果这个话题讲到,自己在事业单位做了10年临时工,心理上一定非常依赖这种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想要迈出去换一个工作,相信你的内心会很不情愿改变。

你会考虑出去以后,未知环境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平台的稳定性、福利待遇差别、人际关系氛围等等。

所以,要在行动上有所改变,你的心理层面必须先进行调整。

第一,如果离开现在的环境,到一个新的平台,可能出现的各种不适应状况需要做好心理的准备。一般来说,工作10年要换一个工作还是比较艰难的。

第二,想赚更多的钱,不能指望换一个好单位就可以了,这种心态很可怕,恐怕你出去应聘面试会碰壁无数次。要赚钱,只有努力去提升自己,或者说先证明自己的价值。

所以,如果新的单位给你的起薪不高,你是否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依靠自己的努力去加薪。

第三,既然决定要出去,就得改变自己过去的工作与生活方式,你需要加强学习,充实个人的知识面。

只有做到上述这些,才叫走出“舒适区”,仅仅一个跳槽并不说明你改变了。



既然是临时工,我觉得真的没有必要继续坚持下去,每个月3000元钱并不是很多,所以建议你可以选择其他行业。

没有必要。首先因为这是临时工,而且工资很低,干了十年都还没涨工资,说明没有晋升的机会-。

这种工作真的很适合那种家境不是很差没什么担忧的人去干,既然已经干了十年估计再出来也不会很适应其他工作了。

事业单位职员,干了十年了还是临时工,到底该不该坚持?~

我觉得这种情况应该是工资情况来定,如果这份工作的工资能够足够养活自己的家庭,那么就可以坚持,如果这份工作的工资不能够让自己养活自己,那么这10年的临时工就没必要再继续坚持下去了。

一般来说10年的工作自己应该会做得非常强,那么迟迟不能转正的原因,也应该自己要学会考虑。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呢,并不是每一个十年都能够有很好的发展,如果在10年之后不能够转正,不能够让自己得到提升,那么继续留在那里,其实也没有任何的作用了。与其继续就在那里重复相同的工作,日复一日毫无乐趣的生活,还不如出去闯荡一番,感受外面社会不同的人与事,感受不同的工作给自己带来的不同乐趣。

十年工作中带给自己的经验应该非常的多,在外面的社会中也能够找到自己足以胜任的工作。所以没必要留在一个临时工的工作上。并且如果一个人在10年工作中肯定已经成家立业了,对于自己来说为家庭作出一份贡献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未来家庭的开销会越来越大,而自己肯定要想办法来改变现在家庭的经济状况,而这个时候就要考虑这份临时工的工作到底适不适合自己,能不能给自己的家庭以后带来更大的收益。

总的来说一份工作并不仅仅是自己考虑要不要继续做,还要考虑的是这份工作能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多大的利益。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兴趣爱好,还有一份原因,是因为自己需要挣钱养家。

如果临时工做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的经济补偿。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临时工做了十年以上单位要辞退,单位需要支付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和辞退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浙江省浦江县街道办临时工一个月实发工资多少
答:3000元/月。浙江省浦江县街道办临时工不属于正规职工,工资要比普通的正规职工要低,工资是3000元/月。浙江行政区划编辑播报截至2022年3月,浙江设杭州、宁波2个副省级城市,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9个地级市。

临时工月工资3000平九级工伤得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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