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最高院发布劳动争议裁审衔接21条意见(附全文及解读)| 劳动法库

作者&投稿:中叔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
      (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三、用人单位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四、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六、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七、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八、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十、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十一、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十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
      十三、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十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当事人对部分终局裁决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出具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进行审理,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十五、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十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十七、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但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结果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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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意见第十二条_百度...
答:涉及以下事项,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1、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2、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3、工伤医疗费或者工伤康复费;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外的生活费;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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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倍工资司法解释
答: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两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以下简称《意见(一)》 ),为劳动法学界带来2022年的惊喜与分量,亮点很多,意义非凡。尤为值得肯定的是其对于一些争议性问题敢于给出确切意见,高明之处就远超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立健全什么工作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答: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这个文件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规范了裁审程序衔接和统一了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这是两部门为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确保劳动...

建立健全什么工作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答:《意见》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逐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这是两部门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确保劳动关系和与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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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在受案范围、诉讼主体、举证责任以及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和有效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解释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有谁知道关于人力资源管理里面的裁审衔接制的概念,和内容,谢谢
答:人力资源管理里面的裁审衔接是这样规定的,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或劳动站进行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没有结果后,可以在当地区县老东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须的程序,在没有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须在15天内到当地法院进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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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答:法律主观:关于最高法院 劳动争议 判决 法规 主要有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