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

作者&投稿:符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第二章 审批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第八条 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第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报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在获得总公司正式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中国保监会对总公司作出的批准文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正式批复文件。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申报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前,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第三章 备案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制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对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保险费率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三)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四)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五)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公司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 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第六条 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第二章 审批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保险险种审批的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九条 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八)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保险公司修改经审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
  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后,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批。
  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审批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第三章 备案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三)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四)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五)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修改其总公司已报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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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对于应当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使 ...
答:财产保险公司对于应当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经营使用前必须先进行备案,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后,方可正式经营使用。财产保险公司的运营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其中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备案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不合理的条款和费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确...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
答: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及其...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
答: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迎新规
答:六是根据近年来保险市场和产品监管最新情况和变化,修订完善相关内容。在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办法》完善了保险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强化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办法》要求,财险公司的保险...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答:在报送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确保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符合监管要求,并确保其透明度和可理解性。保险公司通常会将这些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交给监管机构,并附上相关的说明和解释,以便监管机构和投保人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总之,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向投保人提供的重要信息,旨在确保投保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答:一、保险费率表(一)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表险别保费计算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车损险保费相应上浮,国产车:10%-30%;进口车:15%-60%(二)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费率表险别保费计算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车损险保费下浮2%二、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一)各险别保费计算方法1.选择汽车专修...

关于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_百度知 ...
答: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
答: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答: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