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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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第三条 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 计量机构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
  (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第六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
  (五)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
  (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第八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二)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和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批准设置的计量站为二级,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
  (三)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所属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本系统内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生产民品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管理的原则,可由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也可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强制检定。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本系统以外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由国防科工委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分级授权,并接受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计量标准第十条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接受国家计量基准器具的量值传递。第十一条 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行政法规、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计量法规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质量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是调整计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5年9月6日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计量法》共6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1)计量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3)计量单位制;(4)计量器具管理;(5)计量监督;(6)计量授权;(7)计量认证;(8)计量纠纷的处理;(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计量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质量工程师
《计量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解计量纠纷,以及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它侧重调整单位制的统一以及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有关家庭自用、教学示范用的计量器具一般不在《计量法》的调整之列。
(二)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质量工程师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 例如:《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

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单行的军事法规 。例如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法 》、《 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红军士兵会章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抗日战争时期的《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 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八路军军法条例》、《处理伪军组织人员办法》等;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惩办战争犯罪的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陕甘宁晋绥解放军暂行惩罚条例》、《晋察冀军区暂行军法条例》等。革命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具有立法程序简便、实效性强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继承革命战争时期人民解放军和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的各项军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了军事法制建设。在军事犯罪与刑罚、军事刑事诉讼 、兵役、军队体制编制、军人及军属抚恤优待、军队行政管理、军队教育和训练、军队政治工作以及对外军事交往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法规。如1950年发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1951年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草案)》、《志愿军战时军法条例 》、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等 ;1952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 草案)》等;1953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任免暂行规定》等;1954年发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等;1955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 》等;1957年发布《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等;1958年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等。60年代初期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以及一批战斗条令。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军事立法基本陷于停滞的状况。70年代末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显著加强,国家和军队军事立法进展迅速,先后制定和公布、发布了大量的军事法律、法规。如1978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9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机要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军、师战斗条令》等;1980年发布《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1981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1982 年发布《 关于选拔培养基层干部的规定》;1983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4年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5年发布《征兵工作条例》;1986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1987年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1988年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199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1991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1992年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等;1995年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等;1996年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等。这一时期,立法程序日臻完善,制定的军事法的数量明显增多、质量较好,对于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军事法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军事法律制定的军事( 行政 )法规,国务院各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联合或单独制定和颁发的军事(行政)规章。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兵种、各军区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制定、发布的地方性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因此,中国军事法除了体现军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计量法规有哪些
答: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质量工程师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 例如:《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贸易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贸易计量,是指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使用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对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进行计量的行为。第三...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能和排污计量行为,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

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2006修正)
答:(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三)伪造或者破坏计量器具检定标记、封缄;(四)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五)擅自改装计量器具,改变计量性能。第三章 贸易计量量值第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的,不得估量计费。第十二条 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的特点
答: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199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发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05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制造、修理、销售、...

哪年发布的计量法
答: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草案)》(以下简称《计量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建国以来,我国不断发展计量事业,并通过国家发布命令、颁发条例,制定管理办法及技术法规等,为统一计量制度,加强计量管理,保证各行各业使用的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以维护社会生产、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

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
答:无锡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措施。首先,公安部门依据法律,负责市场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监督,确保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其工作包括维护市场内的公共安全和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城管部门则依法监管市场环境卫生,对市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市场周边的占道经营等...

计量管理工作计划
答:在各市场完成了电子秤统一配置后,帮助督促市场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各市场必须按照《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履行职责,尽其义务。要明确人员,加强市场计量管理工作,落实经营者的计量责任制,严格考核,以强化主办者对经营者的管理,加强市场内部的约束机制。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