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勇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节能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节能改造、宣传培训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七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机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评比活动的考评范围。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标准,结合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建立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数据,建立能源统计台账制度,按时通过网络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纠正能源浪费现象。

  集中(合署)办公区的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本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不得采购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省内节能产品征集机制,并会同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持续更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清单。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技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养成良好节能习惯,提倡并推行节约型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节能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向本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等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应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节能。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节能工作的需要,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和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推进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统计、检测,依法淘汰高耗能的营运车船,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装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家规定淘汰高耗能落后的设备和工艺。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能源统计调查,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第十六条 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审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以上内容参考: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答:该办法的实施,将对山西省的公共部门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提出明确的节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使用、能源管理、绿色建筑等方面的规定,以期通过实际行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为保护环境和推动绿色经济做出贡献。总的来说,此《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山西省公共机构进入了...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本办法中的公共机构,指的是在财政性资金支持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无论其资金使用范围如何。县级以上政府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建立了协调机制,确保能够及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领导层的参与和指导至关重要,这包括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引下,...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公共机构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能源,加强能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电、气、煤、油、热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的行为。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知多少
答: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将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答:根据规定,这一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机构,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级政府需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改造、监督、宣传培训等各项活动,以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实施。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机关事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答: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

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答: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