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作者&投稿:邗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发挥其在社会节能中的引领作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公共机构,指的是在财政性资金支持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无论其资金使用范围如何。


县级以上政府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建立了协调机制,确保能够及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领导层的参与和指导至关重要,这包括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引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的节能实践。


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司法等行政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也需在各自系统内开展节能活动。对于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同样会提供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得以实施。


在财政支持方面,县级以上政府会根据当年节能需求,根据财政状况安排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资金,为节能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最后,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将成为评价公共机构负责人业绩的重要指标。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执行。




扩展资料

《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经2009年1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节能管理、节能措施、节能监督检查、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41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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