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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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基本上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地汇总、整理。7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审议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条例》的进一步完善,对今后的立法工作也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文字修改、调整,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常委会有部分组成人员对《条例》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不一致的问题,认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修改为好。法制委员会再次听取了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环资委的意见后,一致认为,《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罚款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精神,是可行的。第一,实体上合法。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城市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设置的行政处罚,属于其立法权限。第二,程序上合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条例》进行了二次会议审议,期间,有关专委与市人大常委会也进行了多次研究协商,没有原则分歧意见。第三,《条例》中关于罚款的设定,是在1985年7月9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和2004年6月颁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实际的执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第四,南宁市作为自治区的首府,多年来,围绕建设“中国绿城”和区域性国际城市目标,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深入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五乱”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深化,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人居环境得到了普遍肯定。于2007年10月,荣获全球人居领域最高荣誉——2007年“联合国人居奖”,来之不易。南宁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略高于其他城市,有其特定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基于以上几点理由,法制委员会建议维持南宁人大常委会在《条例》中所设定的罚款幅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是什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经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并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的,具有法律效力。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制定的。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01、 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02、 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无钮扣,无口袋)、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每天必须更换了。
03、 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
04、 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生产无关的杂物。
05、 车间内严禁饮食、吸烟和随地吐痰。
06、 未经允许非加工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达到加工人员的要求后方可进入。
07、 新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的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或手有外伤等情况,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并妥善治疗。
08、 车间生产人员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
⑴、开始工作之前
⑵、上厕所以后
⑶、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⑷、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⑸、在从事操作期间也应勤洗手
09、 生产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10、 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设施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
11、 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要有记录)。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食品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0℃以上。
12、 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再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
13、 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14、 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5、 同一生产现场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
16、 车间内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将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车间时,必须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空罐,以免沾污。
17、 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18、 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时清理和清除。
19、 车间内的更衣室、工间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整理和清扫,必要时进行消毒,以保持其清洁。
20、 生产车间周围应定期或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以防止害虫滋生,车间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食品,并尽量避免污染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干净,除去残留药剂。
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废物排放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车间应做到整洁、空气新鲜。无明显水汽、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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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介绍
答:《条例》分总则,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乡镇、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其他规定等8章60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及所属县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2010修正)
答: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理并向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木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于3 日内自行清除。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

吴忠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答: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

车子停在小区外面违反了《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
答:3分,150元。

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乡环境,促进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1...
答: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公民应当...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