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制度

作者&投稿:进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在俄罗斯,与海关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海关法》(2004年)(以下简称《海关法》)、《俄罗斯海关关税法》(2000年)(以下简称《海关关税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2003年)等。

(一)海关监管制度

2003年5月28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海关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新《海关法》开始实施。新《海关法》指出,俄罗斯的海关事务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具体负责,包括货物和车辆方面的关税征收以及海关监管,海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海关法》第1条和第3条明确规定了俄罗斯海关的监管事务包括,通关货物和车辆和程序和规则,海关关税的制定和征缴,海关业务的办理,海关法的执行和俄罗斯海关监管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及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协调和统一。

与旧《海关法》不同,所有与海关领域有关的活动将不再需要领取许可证。海关经营者、临时储存仓库、保税仓库和报关经纪人只要注册登记为法人组织之后,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海关法》第18条)。申请人向海关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后,海关机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其注册,如果允许其注册应当立即签发执照给申请人,申请人受到执照有权开展海关事务(《海关法》第20条)。

《海关法》第358条规定了海关监管的原则:在开展海关管制时,海关机构应根据选择性原则以确保《海关法》的实施,即使用对人、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无危险的,对货物、车辆、文件和人员无损害的方法,海关监管业务完全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

《海关法》第360条进一步规定了海关对商品和交通工具的监管控制。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通过海关监管区或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益回报,必须获得俄罗斯海关机构允许并在其监管下才能进行。货物、车辆、海关经纪人,临时仓库业主,海关仓库和运营商,必须向海关机构提交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单证和信息。海关当局要求的单证和海关管制所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有关单证至少保管3年,而海关经纪人,临时储存仓库的业主,海关仓库业主和运营商对当年记录必须保存5年以上(《海关法》第363条)。

《海关法》第362条规定了海关管制区制度。为对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管,海关监管区可以设在海关边境沿线、经常检查的地点、海关机关所在地及其他地点。海关管制区可能是永久性的或是暂时的,以方便对进口商品进行现场监管,海关管制区的设立由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在进行海关管制时,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损害承运人、临时仓库业主,保税仓库业主,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货物和车辆的利益。由于非法决定,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国家应给予全额补偿(包括利润损失)。造成这些损失的海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海关法》第三十五章分别对货物、车辆,以及个人进出俄罗斯海关边境作出了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公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第371条和第372条)。个人作为检查的控制,可根据海关当局或其决定的执行副组长的海关特殊形式,如果有理由认为,自然人通过俄罗斯联邦边界或海关管制区或国际航空港过境区时,私自隐瞒俄罗斯联邦海关法所禁止进口或转出口物品时,海关人员可以实施个人查验。在查验之前,海关人员有义务向该自然人宣布查验个人决定,并告之其在查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建议其自愿交出隐藏的物品。被查验人应当在查验决定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海关查验人员应当在文件中予以注明并签名。检查个人应由与同一性别的海关机构人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隔离室进行,并有两名相同性别的见证人在场,其他人不允许进入隔离室。

如发生异议,申报人有权不服核查的结果,并要求一同核查记录争议的报关说明。在海关办事处申报的货物的核查只能在海关仓库或海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货物核查所必需的操作费用由申报人承担。核查货物如果没有海关部门的许可不得移动。申报人雇佣的进行报关货物操作的人员须经海关部门认可;如果没有该认可,禁止其进入海关仓库及核查指定的地点。一旦认定为违反现行《海关法》行为,运输工具和争议商品可作为处罚保证被扣留(《海关法》第377条)。

(二)进口商品通关程序

货物到港后15天内进口商应办理报关手续,可以书面、口头、电子或其他形式提供货物信息,向海关机构申报货品,开始报关程序。报关单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货物名称及商品编码、海关经纪人(代理人)、有关货物和国际运输使用的车辆、产品信息、海关关税数额、地点和海关申报日期等内容(《海关法》第124条)。

根据新《海关法》第62条和第125条规定,需要清关的货物可以在发生清关的海关管理机构所在地进行清关,只有个别品种货物才在指定的海关检查站进行清关。在货物通关时,申请人有义务向海关管理机构提交文件和清关所需的资料。办理海关手续所必需的单证包括:

1)货物报关单;

2)海关价值申报单,包括海关价值申报和确定海关价值选择的方法;

3)许可证;

4)货物原产地证明;

5)商检证书;

6)国际销售或其他类型的合同;

7)交通(运输)证明;

8)支付和结算文件;

9)其他补充单证。

如果有特殊要求,包括申报全部或部分免除关税,商品的许可证书等,应向海关机构提交有关文件和说明。如果某些文件不能及时获得,可以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但不得迟于45天后报关(《海关法》第131条)。被运到海关仓库或指定核查地点的货物如果没有海关部门的许可不得移动。自1995年俄罗斯联邦《产品及认证服务法》实施之后,俄罗斯开始实行产品认证(ГОСТ)制度,认证制度包括强制性和自愿性认证两种。按照《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需要具有强制认证证明的商品清单》,强制认证产品范围主要包括:食品,饮料、机械设备、钟表、化妆品、家具、陶瓷等。自愿性认证,通常是申请人(制造商,经销商)按照产品规格、行业或国家标准的要求来确认,例如ГОСТР或者ISO9000标准。

《海关法》第68条特别规定了简化清关程序。俄罗斯依据通关申请人所提供精确的资料来管控通关的货物,海关允许这些精确的资料作为货物抵达前的通关。具体而言,从事外贸活动3年以上的进口商,并且其对业务设立会计账簿,能够为海关机构提供详细资料和通关货物信息的,可以简化其清关程序。申请简化通关程序的法人应当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外贸信息,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同意海关机构审查其会计账簿的书面承诺书。有权简化通关的法人应当定期提交报关单(《海关法》第136条)和货物信息(《海关法》第150条)。简化清关程序是海关对合法货物快速放行的一种世界便捷标准。

《海关法》第十二章规定了货物的临时储存规范。进口商可以将商品存放在任何临时储存仓库,海关机构不能指定特定仓库作为货物临时存放地点(《海关法》第100条)。在临时储存仓库可以放置任何外国商品,但商品可能造成其他商品损害或需要特殊贮存条件,必须存放在特定仓库或指定的临时储存设施。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机构提交临时储存的货物名称,其数量、包装、标签、发票、产品总重量或货物量,以及货物编码或商业信息等文件(《海关法》第102条)。货物的临时储存期限为2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机构主动要求延长到4个月(《海关法》第102条)。临时储存仓库必须设在交通枢纽和运输路线方便的地方,为确保货物的安全,临时储存仓库应杜绝未经许可人的访问。临时储存仓库的业主应当进行注册登记,海关机构在审查后颁发证书(《海关法》第111条)。临时储存仓库证书包括:地点和业主姓名、房屋和开放区的信息,证书有效期为5年。

依照《海关法》第152条海关申报制度,货物放行的期限不得超过自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货主或报关代理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关单、海关价值申报单、许可证、商检证书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足额缴纳关税、单货相符的进口货物应予以放行。《海关法》第150条特别规定了提前申报制度,符合《海关法》第67条指定的商品,以及符合简化清关程序时,在货物到达海关终端之前,进口商只要能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就可以提前申报通关。货物放行后45天之内再向海关机构提交书面申报和相关文件资料。如果货物属于保税仓、境内加工、免税贸易、临时进境、复出口等特殊监管的,海关可有条件放行货物。

(三)俄罗斯进口商品关税

1992年1月起,俄罗斯宣布取消所有的进口限制,所有的关税暂停征收,此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国内消费市场的不足。但自1992年6月起俄罗斯重新征收进口税。1993年5月21日《海关关税法》开始实施,《海关关税法》是俄罗斯联邦对进出口实行关税调节的基本法。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该法律制定海关关税进出口税率。《海关关税法》规定了实行关税措施的宗旨和一般原则、税号、税种、关税程序、确定商品海关价格的方法及制度、报关人的权利和义务;商品出产国家的确定;提供关税优惠及其他事宜。《海关关税法》对进口商品采用国际惯例,使用3种关税:从价税、从量税与综合税。

俄罗斯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平均为14%~15.5%,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从价税,小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和复合关税。货主应当按海关计算的税款及时足额缴纳关税,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及海关杂费。目前,俄罗斯主要商品的进口关税,食品:5%~20%;电子产品:5%~20%;化工产品:5%~15%;机器设备:0~20%;汽车:15%。

特别注意的是,《海关关税法》第36条规定了税率特惠规则,在俄罗斯联邦与外国进行贸易政策的联系时,允许以免除关税,降低税率或制定必要的进口(出口)关税限额的形式对以下商品实行俄罗斯联邦的海关税率的特别优惠。与俄罗斯联邦共同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的国家或者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或海关联盟协议的国家生产的商品;享有俄罗斯联邦国家优惠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商品,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对这些国家进行至少5年一次的周期性的审查。从目前来看,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0个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征税,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1996年4月26日第258号令,享受这一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共120多个。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可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对47个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实行特惠制,不征海关税。对产地不明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2倍征税。根据2000年5月25日第414号令: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入俄罗斯享受的优惠待遇,但须出具A级原产地证明,并须符合直接运输和直接购买的规则。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必须提供CT-1的原产地证明。

直接购买和直接运输是确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入俄罗斯能否享受关税优惠的基本条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给予普遍优惠制关税优惠的产品应当是直接购买,例如进口商直接从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商业实体购买的商品,能够享受优惠关税。直接交付的货物应当从一个发展中国家运到俄罗斯,如果没有提供直接运输的证明,或是通过另一国的领土,就不能享受优惠关税提供关税优惠。但由于地域、交通、技术或经济原因,该商品通过多个国家运输入境,且只是存放在这些国家的临时仓库,那么这些商品也能够享受优惠关税。

关税优惠也适用于进口商在展览会或交易会上购买的商品,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展品来自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发展中国家;

2)用于从展览或交易的商品只是用于展示,而没有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不考虑在商品因自然恶化,或在运输和储存条件,改变其正常状态。

原产地证明文件是一项声明原产地的资料,以确定商品原籍国的文件,其中载有关于其制造商,销售商,或与出口货物原产地国作出的声明。原产地证明包括在各种证明来源,这些文件包括,商业文件(发票、航运和装箱单等)、运输单证(提单、贸易文件等)。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是出口国主管机构签发,也可以是工会,企业协会等签发,有时根据国际商业惯例,原产地证明文件必须由领事机构认证。对于原产地证书的主要要求,是应该清楚地表明货物从该国出货。原产地证书必须包含的出口书面声明,该批货物符合原产地的有关标准,以及书面证书颁发机构颁发的证书,并且在证书中声明这是内容是真实的。因此,在A级原产地证明文件中应记载:“上述内容属实,所有的货物来自某国,它们满足原产地的有关标准”。原产地证书有两种形式:即A级原产地证明和证书的CT-1的原产地证明。A级原产地证明用于确认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它的有效期为自其签发之日起12个月。A级原产地证明应当采用俄文或英文书写,不允许修改。

2009年7月24日俄罗斯对《海关法典》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支付关税的义务和税款,特别规定了终止缴纳关税的事由,这些事由如下:

1)海关关税和其他税款已足额支付;

2)义务纳税自然人死亡;

3)义务纳税组织清算解散。

俄罗斯政府宣布从2009年1月12日起,排量在1.5L至1.8L的轿车征收30%的进口关税,且总关税不低于每升1.5欧元。此前关税为25%,且不低于每升1.25欧元。排量1.8L至2.3L轿车被征收30%的关税,且总关税不低于每升2.15欧元。此前关税为25%,且不低于每升1.8欧元。此次临时提高关税涉及拖拉机、载重车和轿车,新关税实施期限为9个月,该政策旨在保护在世界金融危机时期备受冲击的俄罗斯本国汽车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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