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购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能否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投稿:豫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购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向实际使用人追偿是可以的,如果没有,很难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可以理解为卖方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方向实际使用人主张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诉讼;二是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三是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义务与责任。因此,除非在缔约合同中有特备约定,否则,是无法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买卖合同中,购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除非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购买人与实际使用人一致时才可向实际使用人追偿,否则是不可以追偿的,因为买卖一旦成功,出卖方已对出卖产品放弃了管理权了。

不可以的,合同履行后,原合同终止。合同中原来的出卖人无权利干涉购买人的交易行为。

您是不能向实际使用者追偿的。因为实际使用者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不受你与购买人签署的那份合同的约束。您若追偿,只能去找购买人。

那是实际使用人与购买人之间的问题,不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卖家不能够去追偿实际使用者。实际使用者与卖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

"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内容为准"有法律依据么~


大家和其他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先审查一下对方的主体资格,然后就约定的条款进行一个详细的解释,要是发现签订者和履行者不一样的话,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02年初,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又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资信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即与被告赖某商议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由赖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某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为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的楼房尚未竣工,故原告只与赖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公司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贷款按借款合同直接转入开发公司的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某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由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故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赖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是赖某与原告签订的,但原告已按合同直接将款转入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并未向赖某出售房产,他们相互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实际上是在银行与开发公司间履行的,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某不是借款人,为帮助开发公司获取借款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赖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是:赖某为帮开发公司获取借款,与开发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以该房做抵押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尽管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未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利。尽管赖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赖某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赖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某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应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赖某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
小编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主要是根据双方意愿签订的合同,那么一切就应当依据合同中的内容来进行确定,不管最后的履行者者是谁都必须要履行合同完毕才可以,只要这个事属于双方都承认的,就没有多大影响,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买卖合同中合同相对人未支付货款,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应由合同相对人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答:(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应怎样处理,有什么方法
答:房屋买卖合同 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实际居住的是否承担房屋使用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权益,该利益虽不直接反映为货币或实物,但该使用权益可以物化为财产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费的方式体现,所以买受人应当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但是对占用期间的...

购房合同的买受人和共有人产权有区别吗?
答:2、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若保险事故发生于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前,则原保险契约上的利益之归属应具体分析:若于买卖之际,出卖人纯为买受人之利益而投保,则保险赔偿金应属于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怎样写?
答:交易方式、交易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条款。小产权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如果是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一般都会被视为无效。没有登记制度来保障,卖方很有可能会一房二卖,或者就算交房给买方后又以此类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收回房产,届时买方将面临诉讼风险甚至败诉风险。

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答:价金的交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实行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的应一次性交付。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接收房屋房屋买卖 合同成立 后,买受人应及时会同出卖人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过户手续,交纳 契税 、领取 房产证 ,并实际接收房屋。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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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3条
答: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答: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

关于个人卖房协议书,应该怎么写
答:房屋买卖合同书(简易范本)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储藏室,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