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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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报检,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称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工作,负责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第五条 代理报检单位在接受委托办理报检等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并对代理报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第六条 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四)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
  (五)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经审核合格,颁发《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取得《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第九条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第三章 代理报检行为第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代理报检行为: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五)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第十二条 代理报检单位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在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报检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第十四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负责落实检验检疫场地、时间等有关事宜。第十六条 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第十八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第二章 报检资格第六条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第七条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第八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第九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第三章 入境报检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第四章 出境报检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第四条 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报检员资格第五条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六条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第三章 报检员注册第八条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第九条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二)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第十一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第十二条 报检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理单位的报检工作。第十四条 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当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第四章 报检员职责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第二十条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答: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

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要什么材料
答: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等材料。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答:第十八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按照签证管理规定分别进行以下处理:(一)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监督作无害化...

报检的流程报检单位及报检员注册流程
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工作的单位必须依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注册登记,方可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未依法取得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已获得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超过检验检...

出入境货物的报检工作的步骤和流程是什么??
答:出入境货物报检须知:报检资格和要求: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1...

出境货物报检、检验检疫及签证流程
答:报检的一般要求 1.报检单位登记备案 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附件1)规定,报检单位首次办理报检时,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单位登记。已办理登记的单位需向外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的,凭...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答: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

代理报关公司增加"报检业务",需要哪些手续?
答:《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8号)三、许可条件 申请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进出口商品报检地点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地点是有明确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能否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与报检的地点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对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和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正)
答:第六条 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第二章 报 检第七条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第八条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