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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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怎么办?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请再审,具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本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负责,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自己进行纠正,因此,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对本院所作判决、裁定依法予以纠正的权力,院长发现本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对所提交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对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调取材料,依审判监督程式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应当将审判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

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怎么办?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可以上诉,而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力。因此,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不得任意变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有可能存在错误。因为判决、裁定是建立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的。如果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判决、裁定便有可能有错误。这种判决、裁定,如不加以纠正,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为了保证法院判决、裁定的正确性与合法性,使有错误的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式,因此,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式予以纠正。 审判监督程式又称再审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式。审判监督程式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式,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式,是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审判监督程式,既不同于第一审程式,也不同于第二审程式,主要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式的特殊阶段。审判监督程式与二审程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式,但是第二审程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一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审判监督程式不是民事诉讼程式的继续进行,而是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物件不同。第一审程式审理的物件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第二审程式审理的物件,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对这一案件重新审理。审判监督程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一审判决、裁定,还是二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物件。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第一、第二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式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再审的申请。 4.提起的时间不同。提起第一审程式,受实体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时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起诉。按第二审程式提起上诉的,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内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式,不受时间限制,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随时可以提出。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两年时效的限制。 5.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第一审程式的理由,是起诉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被对方侵犯或者发生了争议;提起第二审程式的理由,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审判监督程式的理由,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法。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请再审,具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本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负责,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自己进行纠正,因此,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对本院所作判决、裁定依法予以纠正的权力,院长发现本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对所提交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对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调取材料,依审判监督程式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应当将审判结果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的确有错误怎么办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可以提审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可以进行监督,使其能够对错误进行纠正。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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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怎么办?
答: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请再审,具体是: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本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负责,发现确有错误应当自己进行纠正,因此,...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
答: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的确有错误怎么...
答: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的确有错误,可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相关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

民事诉讼法: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答:而诉讼中当事人自己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也就是法院并未对案件作出实质处理,当事人是可以再起诉的。另外,离婚案判决不准予离婚,间隔半年后可以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

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哪些情形时_百度知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以下情...

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哪些情形时_百度知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以下情...

民事诉讼中,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是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开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