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心得体会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法庭民事调解工作

作者&投稿:邵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事调解作为我国法院长期适用的一项解决纠纷制度,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长期工作在基层法庭,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关于民事调解的心得体会愿与各位同行相互交流,借以推进我们民事审判的调解工作。
近几年来,我们芝川法庭始终把调解工作,作为民事审判的重头戏来抓,我们积极探索调解方式,不断完善强化调解机制,通过不懈的努力,化解了辖区内大量的矛盾纠纷。几年来,年均调解率均达到85%以上,今年所办结的案件全部为调解结案,各项工作均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我们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注重调解。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矛盾不断突出,法院的审判工作日益加重,审判方式改革也进一步深化,我们有的审判人员在思想观念上,忽略了法院的调解工作,淡化了调解的职能,片面追求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一味追求审判效率,认为只有“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也有的法官认为调解案件费时、费力,出力不讨好,偏重于对案件一判了之,而对案件的社会效果不理不问,由于诸多的原因导致频频出现涉法上访,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因为信访问题,多年来我们韩城法院的工作深受其害。而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可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的诉求,彻底做到案结事了,因此我们每一个法官都应当注重调解,坚定不移地做好调解工作,这也是新时期“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

二、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手段,搞好调解工作。

如何搞好调解工作,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思考。首先我们每一个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要将调解工作贯穿到整个审判过程。坚持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带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做好调解工作。其次,对于审判人员而言,调解既是一种职责,也是一门学问,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审判人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根据近几年的审判经验,我们总结出了一套“拉家常”式的调解方式,在审判实践中颇有成效。方法如下:第一步,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要有“诚心”,要以诚相待,以礼相待,让当事人愿意和你交流,愿意把心里话说给你听,这样才便于了解案件的真相。其二,要有“耐心”,对于每个当事人的诉求要认真听取,要不怕麻烦,不怕吃苦,多跑跑腿(深入基层了解案件事实),多动动嘴(宣讲法律法规)。其三,办案要“细心”,要在与当事人的相互交流中寻找案件争议的矛盾焦点,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从而寻求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其四,要有“公心”,我们办理案件,处理问题一定要不偏不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剑拔弩张的矛盾双方通过自己的调和而化干戈为玉帛,我们的成就感也油然而生。我们法官的形象,法院的形象就在百姓的心中得以升华。

三、建立调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

灵活有效的调解机制,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诉讼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调解职能,我们芝川法庭加大了调解机制的建设,我们配合乡镇深入到辖区每一个村庄,在每一个村庄里选出为人正派、处事公正的代表聘为我们法庭的调解员。对于每一个案件,我们主动与调解员联系,尤其是婚姻家庭纠纷,第一时间准确掌握矛盾发生的根源,为我们解决矛盾纠纷夯实了基础。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从而达到我们民事审判工作止争息诉的目的。

总而言之,调解工作可以使矛盾从根本上解决,我们每一个审判人员都应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推进司法调解工作,为我们的审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这个没有一个规则可论。要看具体的案件,和你对案件的把握吃透程度。但是永远记住,当事人都很聪明,不要糊弄他们。司法是善良公正的艺术,要作个艺术家。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法院调解工作~

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人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之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法院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其次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立足于有效化解纠纷矛盾这个基本出发点,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审判工作实践中,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认真进行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则及时判决。一、树立大局意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我们应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各类民事案件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民事纠纷获得公正裁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我们要准确把握民事审判职能的科学定位,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实现民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了一批冲突激烈、矛盾复杂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探索调解思路,拓宽调解范围,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我们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实际执行效果,探索审判人员督促当事人调解后及时、自动履行的措施。我们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调解,紧紧围绕化解矛盾这一主线,拓宽调解的范围,把调解工作深入到群众中去;另一方面采取当面调解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的互补方式进行,特别是对矛盾大或一方出言不逊的,要适度回避,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三、树立正确的调撤观,提高为民服务质量。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普遍重视法院调解工作,我们在注重调解的同时,应当树立科学的调撤观,不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真正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疏导与化解矛盾,以法说案,以情辅法,法情相融,提高当事人对调解方案的认可度,提高调撤案件的兑现率,以兑现为检验效果与质量的标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创新调解方法,坚持做到用情调解。调解中,要善于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尽力找准矛盾症结,运用情感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到意想不到的调解效果。法官要把自己当成当事人的朋友,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既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做到“不轻不重,客客气气”,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以此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信赖,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特别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或身边人的真人真事,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里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既可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挽救一个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又可保辖区一方的社会和谐与稳定。此外,在调解工作中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以“温情接待、耐心倾听、换位思考”的工作态度,真心贴近群众,听苦情、摸实情、述真情,用真情换取当事人的信任,促使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能倾听,当事人就觉得你尊重他,从内心不排斥你,和你建立起一定的信任关系,这样就可以提高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促进当事人在信任法官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纠纷案件,它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纠纷,从根本上息诉止争,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由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诉讼调解作用更加受到重视。基层法庭受理的大部分是一些家长里短的案件,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笔者结合基层法庭的审判实践,从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着手,浅析基层法庭如何做好调解工作。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活动。它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不但体现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体现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意识,是中华优秀文化和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不拘泥于通常的诉讼程序,可以简化流转环节,降低诉讼成本。加上它便利、效率的功能优势,使得案件的审结具有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当事人能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它适合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能以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既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又放眼其未来的合作与和睦相处;它不局限于当事人现有的诉讼请求,可以就请求之外的内容进行调解,当事人能达成一个比诉讼请求更为广泛的调解协议,尤其是在处理农村各类纠纷时更是如此,这是判决所无法比拟的。在某种程度上,调解所达到的社会效果好于审判达到的效果。诉讼调解的价值,还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自由的处分。在调解协议达成的过程中,法官不能将自己认为正确的解决方案强加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同意或拒绝这种解决方案的权利。诉讼调解还能弥补法律适用中的不足,使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交易习惯、地方惯例、行业习惯等解决纠纷,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和妥协,并可能实现双赢的结果,体现了自认的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价值取向。有人说调解不是战无不胜的法宝,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够调解,但是只要我们用心,就一定能够增加调解的几率。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法庭的法官应掌握以下的调解技巧,就能做好调解工作。1.在调解过程中,因人制宜地用调解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如对文化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足的,尽可能要多讲一些通俗的语言;对双方都有律师的,则多讲法言法语,分析要透彻;对老年人做到耐心解释,表述语气平和,调解时多使用敬语。2.在调解时做到关心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用一杯热茶、一抹微笑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3.巧妙利用其他社会合力进行调解。如在农村有些村支书是老百姓能够信任的人,因此基层法庭应和所在乡镇府取得联系,把辖区内各村村支书聘为法庭的调解员,协助法庭做好调解工作。4.适当的批评教育。审判实践中,许多民事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分析也具有可责性。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道德约束,指正批评其错误,会树立法庭的威严,也有助于明辨事非,促成调解。如在离婚纠纷中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批评,这样实施暴力一方如果承认错误,保证不再实施暴力,案件就有可能调解和好,挽救一个可能破裂的家庭。对于赡养案件,法庭则到当地公开审理,利用周围人的群体谴责压力迫使当事人主动认错,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第1页共1页

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法律规定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

法院调解的一般流程
答: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

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答: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吗
答: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 当事人起诉 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解规定
答:《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优势。诉讼调解各项优势的充分发挥,一定要遵从诉讼调解内在的规律,因此诉讼调解工作的原则是必须要遵守的。《规定》遵从了调解自愿、调解合法、调解保密和灵活性四大原则。调解自愿以确保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真实意思来解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

司法所调解一方不到怎么办
答:调解一方不到场时,无法进行有效的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场,就无法确认其是否自愿参与调解,因此无法进行调解。一、调解一方不到场怎么办?调解一方不到场时,无法进行有效的调解。根据《...

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
答: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

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
答: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

简述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必要性?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