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对归档制度有哪些规定 档案能不能重新建立? 需要些什么条件?

作者&投稿:丑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 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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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保障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 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学校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 海市国家行政机关电子文件归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 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与健全电子文件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1. 电子文件是学校开设的一种独立的档案门类和载体, 它和其他档案一样, 应加强领导。电子文件从形式到归档的管理过程中,由各办公室和档案部门负 责。 2.电子文件应按制度严格要求,妥善管理,确保其不散失、不损毁、不失 真,从而保证电子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 3.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校档案室要配备与业务部门兼容的计算机 系统,使归档的电子文件能有效机读。档案人员应忠于职守,熟练地掌握计算 机系统的使用技能,组织编制归档电子文件的各种检索工具,积极主动提供服 务,充分发挥归档电子文件的作用。 二、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 1. 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主要包括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 根据本校工作实际, 现强调物理归档。 2.各部门根据归档要求,在应归档电子文件产生时打上相应的标记;把经 办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在规定期限 内进行物理归档,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信息类和环境类)组 盘。填写必要著录项目,编制机读记录和要存放载体的编号。 3. 归档的电子文件要编制简要检索工具, 其基本著录项目为: 序号、 题名、
  责任者、文号、每份文件机读时间及位置、密级、保管期限、硬件和软件环境 等著录内容,归档电子文件的著录应符合国家档案著录规则基本要求。 三、电子文件的移交与保管 1.电子文件在每年六月份前将上年度的应归档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归 档,移交时做到数据完整、内容准确、利用安全、编目规范、帐目一致、手续 清楚、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2.校档案室负责电子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 接收后的统一编目、保管、开发利用。做到外观完好、整洁无损、记录的字节 数、检索条目等著录项目与登记一致,确保上机测试无病毒和百分之百的准确 率。 3.入库的电子档案,每两年要机读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及进补救。 4.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发展,对库存电子档案进行同步更新复 制、复制或补救新版本,旧版或有问题的载体仍需保存三年。 5.保管电子档案的装具要求有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的设备,温 度控制在 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 45℃—60℃。 四、电子文件的提供和利用 1.封存的电子档案不外借,利用时使用复制件,联网利用要有安全保密防 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2.销毁电子档案,需经本单位校档案鉴定小组、分管领导批准,编制销毁 清册,监销人、销毁人签名盖章。

档案重新建立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在校学生身份:
档案应该有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有的成绩是写在毕业生登记表中),如果是团员的话还有入团申请书,党员有入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2、毕业生身份:
如果是大学毕业生档案中应该有高中和初中的学籍档案材料,大学毕业生在毕业时如果找到单位签就业协议的话应该去教委办报到证,这个是放入档案中的。如果学籍材料丢失的话最好去学校补一下,如果不能补就只有去学校开一个证明(一定要有学校的公章)。
3、社会人士:
如果参加工作了应该有参加工作的相应记录,如履历表之类的,你可以去单位开证明信证明你在这个单位工作。
还有如果单位给你做录工要有就失业证,就失业证如果丢失了应该去当初办证的劳动局挂失补办。

扩展资料:
一、保管档案的单位丢失情况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6、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备案制度。
二、人事档案保管制度: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
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首先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再次,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2、检查核对制度:
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 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
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发现了虫蛀等。
3、转递制度:
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
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的。
转递的大致程序如下:取出应转走的档案;在档案底账上注销;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在转递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交本人自带。另外,收档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
4、保卫保密制度:
对于较大的企业,一般要设专人负责档案的保管,应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库房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库房、档案柜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严禁吸烟。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
5、统计制度:
人事档案统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人事档案的数量,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档案整理情况,档案保管情况,利用情况,库房设备情况,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国家档案局10号令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哪些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答: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
答:第一条 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

档案法的适用范围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

档案法规定下列不属于应当纳入归档范围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答:经济、科技、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答:(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党员档案应该放在哪里
答:【法律分析】:党员档案随人事档案一起转出学校的,可以将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人才交流中心。党员档案和人事档案分开转出学校的,党员档案可以存放在所到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保管。但不同的地区对于毕业生档案的存放地点的规定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档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答: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