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特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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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南京师范大学 张亦凡
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是一种程序和仪式,产生于远古时期人们在祭祀过程中的程序和意识。在表达敬畏心的时候,程序和意识不予破坏,从而具有约束力的天然属性。破坏必受惩罚,从而又具有了惩罚性。
西周之前的礼称为古礼,我个人认为古礼的约束力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于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关系。西周周公制礼,将礼系统化,规范化。周初,周公姬旦“制礼作乐”,将古礼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可以这么说,周公所制的礼是最初意义上的法律,它将礼的规范形式与道德联系在了一起,是西周道德的规范化。周礼所制订的规范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尤其以“亲亲”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和“尊尊”维护君主制的等级原则为基本原则。将政治与伦理相统一,周礼的历史意义非常重要。
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礼仪,发展成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法律保障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氏族民主制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随着礼的政治作用的不断强化,礼的原始含义已经湮灭,礼的作用已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为等级制度和统治阶级服务。
但是关于“礼治”,存在着很明显的特权主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礼治的出发点是为了规范奴隶主贵族的行为,刑治的出发点是针对奴隶以及平民。
礼和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内容,但既然礼具有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秩序的道德层次上的功能,那么引礼入法就是非常必要的。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也是礼法结合的起源。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儒家学说真正受到重视是在汉武帝时期。为适应汉武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王朝的政治抱负,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论,并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强调阴阳学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同时,“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因此他主张“德主刑辅、重德远刑”,并以春秋决狱,来匡正律令严峻的弊病。德主刑辅观念的提出,终结儒法之争,自此,儒法合流。因为汉武帝治国更重法家那一套,并且他所倚重的大臣也是法家的著名人物,所以汉武帝时期并没有真正实现所谓的“独尊儒术”。
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晋朝时制定《晋律》,晋律的起草者和解释者杜预、张斐都是兼通经法的大家,强调“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晋朝还强调“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服制明血缘亲疏,定罪轻重。其刑法使用原则为:亲属相犯,以卑犯尊,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以尊犯卑,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五服制罪”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精神。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那就是——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原始社会末期的频繁战争推动了法律的起源,也就是“刑起于兵”。中国古代的主要法律内容为刑法,同时也对民法做出了相关规定。违反民法的行为也会受到刑罚的制裁。诸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都是最早出现的刑事法律。就算有这种大变革的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是礼和刑两种。可见早期的重刑轻民现象。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奴隶制度开始瓦解,封建制度逐渐兴起,为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开启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再看看李悝所著的被誉为成文法运动丰碑的《法经》,作为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从整体上看,它也是一部以刑为主的法典,即使到了封建法时代,仍旧是重刑轻民的。
秦始皇统一六国,更是将法家的重刑主义作为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理论无论是对统一前的秦国还是统一后的秦朝,都有深刻的影响。汉代对秦代的刑法进行了继承与发展。尤其是汉朝庞杂的罪名,虽说不像秦朝的刑罚恐怖主义,但也显现出汉朝对刑法的重视。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首先出现了著名的“重罪十条”。再到后来,隋朝创刑部,并将重罪十条发展成“十恶”。
之后虽然统治者对民事法律的关注度越来越大,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主要为刑事法律。同时对民事法律制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从违反民事法律也要接受刑罚来看,中国古代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分并不是很大,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的特点。

论述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的特权~

中国传统与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法学的其他学科不同,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土生土长的与中国传统文化血肉相连的理论法学学科。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质无不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其原型。

  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质来看。由于社会、历史、文化等原因,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不具有明显的质的独立性或排他性。这表现在法律思想与诸如哲学思想、政治思想、经济思想、教育思想等常常是密如凝脂般交融在一起的。站在古代思想宝库的庐山面前,正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这一特征也许和古代法律、法学发展得不充分相关。中国古代法律、法学没有获得古希腊、罗马那样充分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中国古代文明走着与西方恰恰相反的道路。因此,在中国古代,一种较为精湛的思想观点,常常是贤智者在纵观整个社会生活场景并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创造出来的。比如《论语·为政》有一段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大意是,作为统治者,如果用政令和刑罚来治理人民,人民可以循规蹈矩不去违法犯罪,但内心深处仍存有违法犯罪的念头,因为他们不知道违法犯罪是可耻的、应当远离的;如果对人民施以宽容的德政,让人民富足起来,再进行忠孝仁爱的道德教育,使人民从内心里树立道德信念,这样,自然会做到自我约束。这段话的内涵应当说兼涉政治思想、经济思想、伦理思想、教育思想、法律思想的。而这些思想都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一个反映,是中国传统文化园地上的树木花草,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成果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思想者的品格来看。古代的法律思想是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思想家、社会集团、学术派别等思维主体的思维成果。一定的法律观点和理论是一定社会集团的政治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在中国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常常是身兼多种社会角色。比如,周公是西周初的摄政王,是政治家兼思想家。他提出“以德配天”的神权思想解决了当时的信仰危机和政治危机(新政权的合法性)。他还提出区别对待的刑法政策和区别犯罪行为人主观状态(故意、过失、累犯、偶犯)的思想。但是他很难称得上是一位确切意义的法律思想家。比如,孔子是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教育家。他做过三个月的鲁国司寇(主掌司法)。他的“德主刑辅”、“亲属相隐”主张对封建法制影响极大。但他也不是确切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家。战国时期的法家人物,大多参与变法实践并身居要职。他们重视法制,对法律的研究亦颇深入。他们在诸如法律的起源、特征、职能以及立法、司法政策方面所达到的深度,常常使其他学术派别相形见绌。但是,由于他们作出了与传统文化决裂的姿态,故而当秦朝灭亡之后,法家学说便遭到冷遇,连他们重视法制、研究法律的优点也被当做瘟疫一般抛弃掉了。在整个封建社会,著名的思想家大都因通经而入仕,因入仕而有功,因有功而成名。他们既是国家的官吏,又是民众的教师。他们也涉足司法事务,但那只不过是行政和教化的辅助手段。当儒家经典成为钦定教材和通往官府的敲门砖之际,研究法律便成了左道旁门,而讼师们便被斥为“讼棍”。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法律思想便失去了自己独立的形象和价值,成为官方御用学术的婢女。在中国古代,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欧洲工业国家的那种“职业法学者阶层”。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思想的生产传播者本身就是传统式的人们。他们都自觉不自觉地用传统的价值观和方法来审视法律问题,并付诸实施。这就使法律思想与传统文化密不可分。

  从法律实践的风格来看。法律思想作为法律实践的表现形式是以实际的立法、司法活动为对象的。因此,立法、司法活动的发展水平从总体上决定着法律思想的发展水平。当然,一定的法律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立法、司法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社会大变革时代尤为明显。

  在中国古代社会,立法、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常常是为着维系社会整体利益的。这种社会整体可以表现为家族、贵族、阶级和国家。法律正是在维系整体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来塑造个人的义务。当家族首长、国王、皇帝成为家族和国家利益的代表时,法律自然要求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承担一系列义务,并把这些义务道德伦理化。因此,社会的统治集团一方面运用法律的强制性,同时更多的是运用宽惠的仁政和道德教化来实现其政治目标。于是,立法司法成为国家施政的一个帮手,一个失去独立品格的配角。朝廷不急于亦不便于把一切行为规范尽可能地加工上升为法律规范,因为大量的风俗习惯礼仪早已悄悄地拱卫着天子和族长的权威。在司法活动中,地方行政首长与其说是充当法官的职能,勿宁说是担任着社会教师和平民父母的职能。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条文却有悖情理之际,法官们便毫不犹豫地援引天理人情来修补法条,用创制和适用判例的方法拯救成文法的锈蚀和僵化。而天理人情就在儒家的子曰诗云里面,他们在十年寒窗之际早已谙熟在脑且刻骨铭心了。一个有学问的大儒常常不屑于背诵法律条文,且更藐视只谙条文不明法理的俗吏。他们在疑难案件面前表现得沉着自信,他们的判决书写得既有鲜明的个性又有深厚的理性,既不悖乖国法又符合人情,足以为后人欣赏、仿效和援引。面对亲戚之间的争财争地之讼,他们便摇身一变成为循循善诱的教师,屈尊于农舍,对他们诵读《孝经》、《论语》,最终使他们幡然醒悟,捐弃前嫌,抱头痛哭,从而实践着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教导。

  在立法、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传统的风俗习惯(礼)通过判例被加工抽象成为法律条文,宣示着凛然不可犯的权威;另一方面,大量的传统风俗习惯(礼)仍保存在社会生活中,等待法官们去寻找和发掘。事实上法官们在读书时就已经完成了寻找和发掘的工作,因为儒家经典不仅仅是敲门砖,学子们在举起砖头之前早已把它们的精神牢记心中了。而在中央政权鞭长莫及的广大农村,传统的风俗习惯(礼),通过家族长辈和地方贤达们主持的调解活动,成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依据。

  以上从法律思想的特质、思想者(思维主体)的品格、法律实践的风格来看,中国法律思想不仅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而且又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獬豸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的象征。獬豸,也称廌或解豸,是古代传说中的神兽,它头生一角,追随在中国首任“大法官”皋陶左右,能辨明善恶忠奸、是非曲直,遇到不平,则用角抵之,是最好的法官。所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象征。

论述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的特权
答:中国传统与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中国法律思想史。与法学的其他学科不同,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土生土长的与中国传统文化血肉相连的理论法学学科。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质无不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其原型。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质来看。由于社会、历史、文化等原因,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不具有明显的...

论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特权
答:“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是一种程序和仪式,产生于远古时期人们在祭祀过程中的程序和...

历史比较题
答: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由于公、私法不分,从而法律不能够也不可能以维护社会成员合法利益,维护其精神安宁,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出发点,从而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能以“权利”为本位,它只能朝着远离现代理性法律文化的轨道发展。 原因 1 政治制度 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君王的“特权”、“专制”视为天经...

中国法系的特色
答:摘要 中华法系作为制度形态的法文化、政治文化,是中国古代文化系统的一部分。它 具有两重性,既有精华又有糟粕。中华法系的特色在于:一是具有重法治、修法典的传统。表 现在法律公开化,即让官民知法和公开进行宣教,律条简明、因时制宜、相对稳定;二是诉讼法 制审慎肃重;三是严肃护法,严格执法。研究中华法系遗产,...

简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
答: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传统中国的主导思想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在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国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不同于西方,固然有其具体的历史条件,但儒家文化的影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 其一,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

简述民法的法律地位???
答:在与西方有着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东方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将更为复杂。 中国民法独特的现代性问题突出地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现代化的民法制度与人民生活的隔膜 “语言也是思想和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把语言放在特定的思想文化传统之中,与构成文化总体的认知系统、评价系统、心态系统、行为...

如何理解传统文化在法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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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与公平正义、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论文_百度...
答: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

试述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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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并结合现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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