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

作者&投稿:狄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其他准备事项。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会议。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营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其他事项。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和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第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有什么不同?_百度...
答: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及秘密会议。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的规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的任务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6修正)
答:1.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2.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3.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4.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工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条 为了便于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