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公司现在不承认,我在项目部是履行了该合同,我现在要付法律责任吗? 公章被冒用,对方让我公司承担责任该怎么办 有人冒用我公司不存...

作者&投稿:旗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项目部是建筑企业针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而成立的,代理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施工项目全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建筑企业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项目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关于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对法人是否产生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若项目部经过法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无论是从代理理论上讲,还是从法人理论上讲,无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且经过法人授权的项目部签订合同对法人产生完全的责任效力。
二、若项目部未经法人授权,以法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构成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外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法人事后是否追认。若事后法人追认而对其发生效力,否则按无效合同处理,由法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若项目部为分公司,则应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法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若项目部和自己法人经常往来的客户签订合同,或者说符合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则由公司法人承担责任。

高院如何处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搞工程的一定要了解!-工保网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因建设工程项目部责任承担而引发的涉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案件时,就如何合理认定实际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公正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纠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省高院民二庭经征求民一庭、民五庭、审监二庭意见,12月17日制定出台《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供全省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

Q
1.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总体要求是什么?
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中,判断项目经理等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效力时,要按照“准确界定职务行为,依法认定表见代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思路,从该行为是否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委托代理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三个层面依次进行审查。构成委托代理、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加强对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审查,防止部分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Q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项目经理行为构成职务行为?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既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通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

我们认为,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一般应满足身份要素、名义要素、权限要素三个方面的要件。身份要素,是指项目经理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系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名义要素,是指项目经理是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权限要素,是指项目经理的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授权范围之内,如与建设单位确定或变更施工内容、施工期限、施工质量、工程价款、违约责任,招聘必要的办公人员,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办公用具、原材料、机器设备等行为。项目经理实施的行为满足该三个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Q
3.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应当如何认定表见代理行为?
在认定行为人(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项目部其他人员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查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表象时,要结合行为人的身份、权限、行为模式、交易惯例等予以综合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1)项目经理同时是实际施工人或者实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的,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行为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的空白或权限不明的介绍信、委托书、合同,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3)行为人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或实际作为项目部印章使用的专用印章的;
(4)虽未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建筑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民事行为而未作反对表示的;或者从事该民事行为属于项目部权限范围,项目部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作反对表示的。

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1)签订的合同明显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利益的;
(2)相对人明知行为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挂靠、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关系,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
(3)合同项下货物、机器设备、劳务未实际向工程项目提供的;
(4)交易的金额与实际需求、规模等明显不相称的。

Q
4.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应当由主张表见代理成立的相对人就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就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以及相对人不属于善意或存在过错提供反证。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后,仍不能形成心证的,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

Q
5.加盖了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否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图纸审核专用章等专用印章已明确了印章的使用范围,一般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表象,故建筑施工企业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项目部以上述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曾得到建筑施工企业认可的,仍可认定为具有有权代理表象。判断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认可,下列因素可作为参考:(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直接向相对人支付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合同履行;(2)相对人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实际入账等。

Q
6.合同上的印章是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签订的合同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上加盖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的印章,其不代表建筑施工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的,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Q
7.行为人购买或租赁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购买或租赁必备的原材料、机器设备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加盖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印章,但原材料、机器设备事实上已用于该建设项目,且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的,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人民法院在认定“原材料、机器设备事实上已用于该建设项目”时,应当根据原材料、机器设备是否已运至建设项目工地,并结合原材料、机器设备的数量、类型与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规模是否相适应,予以综合判断。

Q
8.行为人向第三人借款,款项已汇入项目部或确实用于建设项目的,如何处理?
除非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确授权,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无权对外借款。

行为人以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且款项直接汇入建筑企业银行账户或确实用于该建设项目的,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Q
9.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否还应当对合同的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审查?
相对人依据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出具的结算凭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一并进行审查。如建筑施工企业就合同标的物的使用工地、使用时间、价格、标准、数量、签约时间等内容提出合理性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对人提供除结算凭证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相对人能够提供而拒不提供结算凭证以外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也无法通过调查取证予以查明的,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

相对人与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恶意串通,伪造签证单、结算单等结算资料或合同、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书故意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如果公司确实已经履行了合同,那么公司应当作为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你作为公司的员工不需要承担责任。你需要准备公司接受合同的证据。

1、项目部和公司之间的纠纷一般和你无关;
2、如果你付出了劳动应该得到不愁。

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部门签了合同,我能否起诉该法人单位。我公司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部签了合同,该~

可以起诉公司。由于项目部不同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认定为公司的组成部分。如果你公司能够证明该项目部签订该合同得到了公司的授权;或该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没有公司授权,但签订以后,公司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也包括公司替该项目部接受货物或者付款等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或你公司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有证据证明履行地点在该公司的工地,且项目部是公司名下的项目部,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诚信一方的债权,对建筑企业下属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一般不作无效合同处理。从交易习惯上考量,尽管合同名义上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下属项目部,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仍然视其为法人本身,从而一旦认定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则合同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1、公章如被冒用,发文告知对方,对方文件中盖的章不是真实的,贵司不予认可。告知后,就等对方去起诉吧。如果对方知道是假的,应该不会去起诉。同样,贵司也可以去公安报案,告对方私刻印章、敲诈勒索。
2、如贵司项目部没有相应的业务章,需要贵司在对方提起诉讼后,在法院举证证明。如项目部在办理业务时,使用的都是XX章,而非XXX章。

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公司现在不承认,我在项目部是履行了该合同,我现在要付...
答:2. 若项目部未经法人授权,以法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构成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外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法人事后是否追认。若事后法人追认而对其发生效力,否则按无效合同处理,由法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 若项目部为分公司,则应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

我和目家公司签了合同,由于他们公司换了领导不承认我们之前签的合同我...
答:虽然换了公司领导,但是公司没有变,合同依然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去当地人社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求助,请求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法院起诉索赔。

建筑公司项目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上级机构不予认可,劳动者怎么...
答: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是无效的,应该由建筑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今,劳动合同需要到当地社保机构备案,主要是社保机构需要监督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按月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特别是建筑公司是否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上级机构不认可项目...

建筑公司项目章签的采购合同,供货完成后,公司不认账,说并未委托项目部...
答: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公章,按规定是没有签订合同的法定权力的。但如果事实有采用项目部公章签订合同的,若是有合同纠纷,这样的情况下,合同的合法条款就是真实有效的,而建筑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仲裁维权
答: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管用人单位签没签劳动合同,不管签订的是什么名义的合同,都不影响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只是可能增加了一些举证责任而已。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

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后果
答:在公司全盘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申请仲裁这是非常合理的一个选择,但是仲裁庭没有确切的证据也不可能很好的去维护好职工个人权益的。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拿出相关证据来证明。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

单位不承认新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仲裁吗,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答:根据上述情况,如若是合同中止而不是合同解除,而形成劳动派遣的事实行为,应该由A公司对您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且A公司应当与B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协议并告知当事人。如若没有,则在没有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因是A、B公司老板间口头协商的,且用的是在原A...

劳动合同在单位,可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
答: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 劳动争议 时均可以参考该通知提供相关的 证据 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 证人 证言,是否有其它的证据,或通过其它方式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1、记载有劳动者名...

如果公司不承认他与劳动者签了合同呢?况且你手上没有劳动合同。
答:如果签了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局是有备案的,如果没有签到合同,在一年内是可以索赔双陪工资的,考勤卡,工资卡,胸牌,工作证等都可以作证,如果你通过劳动仲载,对方就要提供你不是该单位人员的证明,否则,仲载部门就认定你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对你是有利的。

公司不承认与我在某个时间段的劳动关系怎么办?
答:按实际情况,即使公司不承认与劳动者在某个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有其它证据(例如:人证、物证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可以确定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的确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可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