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作者&投稿:步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第十四条 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
  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七)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邮电、农林水利、财贸、外贸等企业。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第五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参加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按照企业行政组织系统设厂职工代表大会、车间(或分厂、下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班组民主管理会,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分工设立各专门小组(或委员会,下同)。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召开大会前组成。
  主席团名额根据职工代表人数确定。一般由九至二十一人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应由企业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下同)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
  (四)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和职工代表团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五)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立生产经营、劳动保护、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提案审查、评议监督干部等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可与性质相同的工会工作委员会合一。
  专门小组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由比较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活动和议事能力、能联系群众的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小组的设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小组的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的有关方案的制订工作;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小组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对本小组分工范围内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厂长及有关部门反映;
  (五)定期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提案;
  (六)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一般应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含工会主席)。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第十条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制订召开大会的方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五)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支持和维护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八)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

职工代表大会法律依据
答: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单位自定;职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大型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年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职工...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21修正)
答: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应当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本条 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职工...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
答:工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

职工大会参加人数的规定
答: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其中一线职工应占职工代表人数总数的50%以上;3、中层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其在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比例相适应。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

职代会开会人数要求
答: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

职工代表享有的权利
答: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议建议权、通过权和决定权。职工代表大会的对人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拥有进行监督和选择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评议监督权和推荐选举权。法律依据:《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

职工大会表决人数规定
答:法律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