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法典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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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方面
1 、“ 八议 ” 、 “ 官当 ” 入律与 “ 准五服以制罪 ” (1) “ 八议 ” 入律
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 “ 八辟 ” 为依据,规定了 “ 八议 ” 制度, “ 八议 ” 首次入 律。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 “ 八议 ” 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官员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 “ 官当 ” 入律
“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 “ 以官当徒 ” ,源于《晋律 》中的 “ 杂抵罪 ”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 准五服以制罪 ”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五服 ”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 准五服以制罪 ” 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 准五服以制罪 ” 使法律成 为 “ 峻礼教之防 ” 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2、设立 “ 重罪十条 ”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 十条,称为 “ 重罪十条 ” ,这十条是: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 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 “ 八议 ” 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 “ 重罪十条 ” 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 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 “ 十恶 ” 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 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 (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 (3)酷刑日益减少; (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 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 年(公元220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 “ 九品官人法 ” ,也叫 “ 九品中正制 ” 。中央派大中正 、小中正官到州、郡主持选官事宜,评选所 在地区出生的士人、官吏,按其 “ 簿伐 ” (家庭出身)、 “ 状 ” (德才、政绩)及 “ 品 ” (人品) ,写出 “ 行 状 ” (评语),定其等第。
所谓九品,即将人评为三等九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 、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然后逐级上报,由小中正呈大中正,呈司徒,呈尚书省,经层 层申报、核实,最后由吏部任命。品第高低是授官的依据。每三年 “ 清定 ” 一次,按其操行 、政绩决定升降其品第。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

中央,结合门第、德才和社 会舆论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将人品分为九品,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创新,对考 核人才,劝导风俗,鼓励奋发向上有积极作用。
但九品中正制在执行中流弊甚大。一是中正 权重,初时对其褒贬对象还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其后遂陷于自流,以致往往主观任意,用以 谋私。再则规定州中正必须由二品以上高官担任,而这一时期这种高官只能出于豪门,九品 中正制无异成为士族政治的工具。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 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 封 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②西晋占田制
屯田制废除后,为保证国家掌握适量的土地、劳力和赋税收入,晋武帝颁行占田令。
占田令规定,官员按品级高低限额占田及佃客。占用法其实在于限田,实施后对农民垦荒占 田,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朝廷不能阻止土地兼并,也无法严格控制农民,占田 法注定不可能长期实行。 ③北魏均田制
北魏在建国后,总结魏晋以来土地立法经验,结合鲜卑拓跋氏族的原有习俗, 于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此后相继的东、西魏及北齐、北周,均治北魏之
制而 略有调整。北魏的均田制为隋唐均田制提供了蓝本。 5、行政机构的演变和特点 ①中枢机构的演变
三省制度的逐渐形成,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演变,为隋唐所本。
曹魏时起,尚书台已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南梁改称尚书省,置尚书令为长。 北朝尚书称省始于北齐。南北朝的尚书省长官是事实上的宰相。中 书省设于曹丕称帝时,以中书监、令为长官,因其为皇帝内臣,参与机要,也起宰相作用。 此后中书省职权益重。门下省长官为侍中,秦已置侍中,因侍奉皇帝而 得名,职虽卑微而得见重。汉魏侍中均参与机要,西晋独立发展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 、顾问机构,南北朝益见亲信,也起宰相作用。三省制在皇权与相权较量中形成,政府机构 随之亦不断调整、完善。
②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有如下特点: 其一,由郡、县二级制向州、郡、县三级制转变; 其二,州郡数量较汉时增多而建置划小;
其三,由于战乱频繁,州郡长官大多由武官兼任。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北周称秋官大 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 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2、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审判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
于皇帝手中。为 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死刑复奏制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 才能付诸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严酷野蛮。对一些囚犯采取严刑逼供的方法进行审讯, 反映出此时封建司法的黑暗。

一、刑事方面
1 、“ 八议 ” 、 “ 官当 ” 入律与 “ 准五服以制罪 ” (1) “ 八议 ” 入律
(2) “ 官当 ” 入律
“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 “ 以官当徒 ” ,源于《晋律 》中的 “ 杂抵罪 ”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3) “ 准五服以制罪 ”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五服 ”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二、其他方面
维护士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 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 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 封 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护士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②西晋占田制 5、行政机构的演变和特点 ①中枢机构的演变
三省制度的逐渐形成,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演变,为隋唐所本。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北周称秋官大 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 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2、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审判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
于皇帝手中。为 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死刑复奏制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 才能付诸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严酷野蛮。对一些囚犯采取严刑逼供的方法进行审讯, 反映出此时封建司法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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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的特点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主要法典的主要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主要法典的主要特点什么

主要特点:民族融合的加强,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民族之间的联系密切,并逐渐融合为一体。各族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民族融合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秦统一中国以后几百年间,我国各民族形成发展、相互交流和相互影响的结果。
两汉时期汉匈之间的和战,增进了双方的交往与了解,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匈奴迁居内地、建立少数民族政权,最后与汉族融合,提供了条件。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地区长期割据混战。边疆地区的各少数民族获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北方的匈奴、鲜卑、羯、氐、羌,趁西晋末年“八王之乱”,纷纷迁居内地。
北朝中的所有政权,也都是迁居内地的西北、北部少数民族建立。这一时期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如南方的越族、西南地区的夷人,也都与内地封建王朝有过或多或少的接触。
经过长时间的杂居相处,共同经历割据混战的苦难,各族人民之间增进了了解。民族界线越来越小,社会上出现了民族大融合的趋势。

扩展资料:
经过民族融合,许多以往的民族消失了。像自公元前3世纪以来叱咤中国北方的匈奴族,到南北朝后期已经不见其名。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民族大融合,中华民族增添了新的血液,内地经济生活中增添了新的成分,文化更加丰富多彩。
北方少数民族统治者创立的均田制、府兵制等都为以后的中原王朝所沿用,这些都为下一个繁荣时代的来临创造了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魏晋南北朝

公考:法律常识法理学常见考点讲解 (8)
答:《晋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例题】在中国法制,第一次引入“五服制”的法典是: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答案...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北方优于南的原因
答: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重大变化?
答:立法体例上出现了法典化的趋势,从曹魏新律编订为一体以来,此时期的律典化成就越来越高,也出现了总则分则的区分。内容上儒家化进一步深化,开始用儒家思想知道立法,如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
答:它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并置于全律之首,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法律化,由于有律学家张斐,使其更加合理完善,620条。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对于后世历代封建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影响、《晋律》的主要特点 首先,“礼律并重”成为其突出特色,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体例更严谨,《...

自夏至魏晋南北朝的主要律典有哪些
答:《魏律》是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北魏律》,于太和十九年(495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 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答: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①律、令作为两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早已有之,但两者概念比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显。②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法的融合及进一步发展
答: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动荡时期,政权由士族集团控制,在立法上标榜儒家思想,维护士族集团的等级特权,儒家礼教与封建法律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都曾进行过大规模法典的编纂,但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作为正统的标志。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在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法律形式的变化
答: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什么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分别是 八议入律 官当入律 确立重罪十条 准五服以制罪 。 一 八议入律 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 “八议”具体内容为 议亲,即皇...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响
答: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劳役刑与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五)法律形式、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