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作者&投稿:姬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 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 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车辆第八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
  (三)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 
  (四)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五)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七)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第九条 未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经民航公安机关核准,发给有效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此种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第十条 使用特种车辆灯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
  (三)牵引车在牵引航空器时,开黄色警示灯;
  (四)引导车“ 跟我来”灯光标志牌清晰、有效。
  (五)夜间开顶端照明灯、黄色警示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及黄色警示灯。第十一条 需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经所在机场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并喷涂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黄色标志。第三章 机动车辆驾驶员第十二条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本规则附录一《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样式》规定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
  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十三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车辆停靠航空器时,应当有人指挥;
  (二)车辆和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车辆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驾驶员应随车等候;
  (三)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四)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鸣号后再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装卸货物;
  (五)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六)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四章 车辆行驶第十四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道路上行驶;
  (二)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三)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接近航空器或牵引航空器时,时速按关于特种车辆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五)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50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不得从机翼下穿行;
  (六)除需接近航空器作业的特种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接近航空器。
  (七)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或在跑道、滑行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航管部门同意,并告民航公安机关知晓,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驶入跑道、滑行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与能航管部门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
  (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
  (五)负责在24 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
  (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
  (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第三章 车辆第十一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第十二条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发给通行证件。第十四条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二)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6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六)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七)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三)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四)引导车灯光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五)夜间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停机位内;(二)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或被推离停机位时,车辆不得进入停机位;(三)准备为抵达航空器服务的车辆,须停放在设备停放区,航空器已加上轮挡及引擎关闭后,方能接近航空器作业;(四)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五)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与航空器及临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六)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从机翼或机身下穿行;(七)车辆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八)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不得阻碍加油车前方的紧急通道;(九)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航空器后方穿过;(十)在停机位内作业的车辆不得倒车。必须倒车的,须有人观察指挥,确保安全;(十一)车辆须避让在航空器旁工作的地勤人员;(十二)航空器准备推后作业时,除航空器拖车外,其他车辆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设备区。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准载人;(四)不得进入停机位。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的第六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
答:航空器活动区内的车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17)
答:第八条 空域管理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改善空域环境,优化空域结构,尽可能满足空域用户使用空域的需求。第九条 航空器在管制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活动应当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员(...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答:(六)管制员要求的其它报告。第五条 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

什么是空中交通管制?
答:空中交通管制是指对航空器的空中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一般设有空中交通管制中心、进近管制室和机场管制塔台。空中交通管制中心负责区域、航路管制业务。进近管制室负责对终端管制区内进场、离场和飞越的航空器进行管制,其范围一般...

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手册
答:4.2.1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飞行区管理部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4.3...

空中交通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答: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同障碍物体相撞,维持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情报...

空中交通管制是什么?
答:进近管制区是塔台管制区与区域管制区的连接部分。进近管制室负责进近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为落地飞机排序,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路,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也可以与机场管制塔台合为一个单位。区域管制区,指在中国领空内,...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的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答:第十七条 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飞行...

什么是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答: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情报和建议。提供告警服务,旨在当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协助该有关部门进行搜寻援救。民航局空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

飞机交通管制是什么概念
答:不准乱飞,免得撞机。空中交通管制知识 对航空器的空中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业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业务、飞行情报和告警业务。它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相撞,防止机场及其附近空域内的航空器同障碍 物相撞;维护空中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