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作者&投稿:晨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一、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机场进近灯及接地带灯的强度应当按照表1进行调置;二、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进近坡度指示灯的强度应当按照表2进行设置;三、跑道灯、跑道端灯或停止排灯的强度应当按照表3进行设置;四、跑道中心线灯的强度应当按照表4进行调置。
  表1:进近灯光度置定表

光度
级别

          能见度              昼间         夜间     5
 4
 3
 2

 1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
仅在有此要求时
仅在有此要求时

仅在有此要求时仅在有此要求时
800米以下
800米以上,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0米以

5000米以上

  表2:进近坡度指示灯光度置定表

光度级别                           5昼间(自日出至日没之间)4
夜间

晨昏蒙影间3在昏蒙影以外的期间

  表3:跑道灯系统光度置定表

光度
级别

       能见度          昼间        夜间     
高光度

5
 4

 3

 2
 1

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
0米以下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仅在有要求时
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0米以

5000米以上
有要求时

中光度

4
 3
 2

 15000米以下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仅在有此要求时
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0米以

5000米以上

  表4:跑道中心线灯光度置定表

光度
级别

          能见度              昼间         夜间     5
 4
 3
 2

 1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仅在有此要求时
800米以下
800米以上,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0米以

5000米以上

  注:1、昼间云高300米以下,要置定于最高级光度。
    2、处在晨昏蒙影(夜间从日出前约30分钟至日出和从日没至日没后约
      30分钟的时间)期间,除上表的规定外,可以置于昼夜的、夜间的
      或者两者之间的认为适当的光度。第五条 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第六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务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过相应区域,尽可能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第七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守规章制度。第九条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则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
  (一)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
  (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三)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
  (四)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
  (六)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第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塔台管制室负责对本塔台管辖范围内航空器的开车、滑行、起飞、着陆和与其有关的机动飞行的管制工作。在没有机场自动情报服务的塔台管制室,还应当提供航空器起飞、着陆条件等情报。
  (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负责审查航空器的飞行预报及飞行计划,向有关管制室和飞行保障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三)进近管制室负责一个或数个机场的航空器进、离场的管制工作。
  (四)区域管制室负责向本管制区内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受理本管制区内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航空器以及在非民用机场起降而由民航保障的航空器的飞行申请,负责管制并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预报和动态。
  (五)管理局调度室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飞行,组织协调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各管制室之前和管制室与航空器经营人航务部门之间飞行工作的实施;控制本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飞行流量,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承办专机飞行的有关工作,掌握有重要客人、在边境地区和执行特殊任务的飞行。
  (六)总调度室负责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飞行,控制全国的飞行流量,组织、承办专机飞行的有关管制工作并掌握其动态,协调处理特殊情况下的飞行,审批不定期飞行和外国航空器非航班的飞行申请。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执照者不得单独上岗工作。第三条 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办理颁发和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总局报告执照颁发和管理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执照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执照的管理情况。
  前款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未设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地区管理局相应的执照管理部门。第二章 执照颁发第四条 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管制员执照。第五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龄在20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三)品德良好;
  (四)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课程学习并考试及格;
  (五)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
  (六)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执照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第六条 执照的申请、考核和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执照申请人如实填写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下简称执照申请表);
  (二)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执照申请人的条件和岗位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申请颁发执照;
  (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接到执照申请表后,应当对执照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执照申请人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执照申请人的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取得机场塔台、进近、区域、进近(监视)雷达、进近(精密)雷达、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经历和技能》和附件二《取得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经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
  (四)执照申请人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以下简称体检单位)的体格检查,除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申请人视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外,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048-1996)》(以下简称体检标准),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五)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三)、(四)项要求人员的执照申请表、本规则附件四《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及打印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各一份,于每年一、四、七、十月份递交民航总局空管局。
  (六)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前项规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执照申请人颁发执照。第七条 经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的军方持照管制员转业后,如继续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应当申请换发执照。换发执照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第八条 担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学工作的院校教师申请颁发执照时,由其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安排到管制单位进行资格培训,其执照的申请、考核、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第三章 执照管理第九条 执照申请人取得执照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对持照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体格检查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民航局负责统一制定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审计,指导监督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空管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监督检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承办民航空管安全审计工作。第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对本单位运行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安全信息,对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信息。第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从业人员少于150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第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航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民航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情报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等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第十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答:第七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守规章制度。第九条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17)
答: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据。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活动的外国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2016)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答: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并实施了第211号令,名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该规则于2012年2月14日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局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和提升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的培训管理工作,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与效率。局座李家祥在2012年3...

...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
答: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发布以来,对规范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提高空管运行能力,保证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0年7月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基本规则在飞行高度层配备...

...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
答: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到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的最低安全高度飞行”。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三百三十二...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空中交通管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

6-7级风飞机能降落吗
答:不能降落。《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140条,其全文是“航空器通常应当逆风起飞和着陆,但是当跑道长度、坡度和净空条件允许,航空器也可以在风速不大于3米/秒时顺风起飞和着陆。《台风业务和服务规定》:6级风为强风,风速为10.8~13.9 m/s,7级风为劲风,风速为13.9-17.2m/s。由...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管制员实行执照...

国家关于无人机及航天飞行器的法律法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第七条 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塔台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区域管制区。塔台管制区一般包括起落航线、仪表进近程序航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其具体范围在机场使用细则内规定。进近管制区是塔台管制区与区域管制区的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