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滑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或通行的办法管理企业。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和聘用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内设管理机构和人员数额,不与国营企业比套规格。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指导协助下,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本市、地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市、地招聘。确需到省外招聘的,由企业所在市、地劳动人事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从中方合营、合作者推荐的本系统人员中选聘。
  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时,对未被聘用的人员,中方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调剂工作。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原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允许流动。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当地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裁决。对仲裁决定,有关各方必须执行。必要时,劳动人事部门可根据仲裁决定直接办理被聘用职工的调转手续。对原单位批准流动或依据裁决辞职的职工,其工龄可连续计算。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在职职工,属于原单位出资培训的人员,由外商投资企业偿付原单位不高于实际培训费的数额。第八条 中方人员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或董事的,在其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必须调动的,委派单位征求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和合营、合作他方的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动。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聘。必须从农村招聘时,应经市、地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同意,但其户口、粮食关系不得迁入城镇。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
  新招聘的职工,需要试用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并应填写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印发的《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数额,推荐一至三名符合用工条件的国内亲友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亲友户口在农村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后,可以迁入企业所在地的城镇。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用合同制。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下同)的内容应包括: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和工作的时间、条件、任务;休假时间、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辞退和辞职、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本企业工会组织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也可以同职工本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标准文本送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聘任。第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辞职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职工:
  (一)经过试用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人员多余的;
  (五)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人,是指按工人录用或招收,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录用制干部与前款所指工人的总称。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先进的科学方法或通行的办法管理企业。第二章 工人的招收和聘用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内设管理机构和人员数额,不与国营企业比套规格。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工人,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指导协助下,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或招聘。在本市招聘不能满足时,经市劳动局批准,也可以到外地、市招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从中方合营、合作者推荐的本系统人员中选聘工人。

  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对未被聘用的工人,中方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妥善安置,各级劳动部门应帮助做好调剂工作。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工人中招聘所需人员时,原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允许流动。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市、县(区)劳动部门申请裁决。对仲裁决定,有关各方必须执行。必要时,劳动部门可根据仲裁决定直接办理被聘用工人的调转手续。原单位批准流动或依据裁决辞职的工人,其工龄可连续计算。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在职技术工人,属于原单位出资培训的,由外商投资企业偿付不高于实际培训费的款额。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工人,其招工时间、数量、条件、对象由企业自主确定,报市、县(区)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招收工人应当主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必须从农村招收时,应由企业写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局报经省劳动厅批准后方可招收,但其户口、粮食关系不得迁入城镇。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

  新招收的工人,需要试用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并应填写劳动部门统一印发的《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其出资额在十五万美元以上(含十五万美元)的,凭企业领取的营业证照,可安排其符合用工条件的亲友二至三人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并将粮户关系迁入企业所在地城镇(户口在农村的,经批准招工后,可办理“农转非”)。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人实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制。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下同)文本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和工作的时间、条件、任务,休假时间、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辞退和辞职,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同工人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求修改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即告终止,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鉴证。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第三章 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辞职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职工:

  (一)经过试用或者培训不合格的;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人员多余的;

  (五)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职工:

  (一)职工因工伤、职业病终结,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的。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来河南省投资,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外,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条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或增容费;其厂区以外的水、电、气、热、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按当地国营企业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第四条 凡在河南省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为:
  1、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使用费。
  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由企业自行开发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二元。
  3、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五元。第五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河南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时,凡其性能、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的,经批准可实行进口替代,所需外汇列入各级年度外汇收支计划,统筹安排。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年度内外汇平衡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如下途径解决;在省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在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调剂;按出口商品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实行综合补偿;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省和企业所在市、地可视能力拨出部分留成外汇额度解决。第七条 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本,应分别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单列,并优先予以安排。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当地金融机构审核后,按国营企业的贷款办法,优先贷放。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建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可以在省内外招标,并按当地施工企业等级标准取费。第十条 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法人地位和在批准合同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外商投资企业一经登记注册,即为中国法人,其一切合法权益和利益,均受中国法律保护。政府各部门要支持企业按照现代科学的办法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其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均由企业自行决定。第十一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所需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由企业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指导下,自行招聘、招收和解聘。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工资、津贴、奖金形式和标准。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和华侨,工作和生活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方便。他们(含家属)在河南省境内旅游、食宿、交通收费标准,同中国公民一样对待。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除国家和省、省辖市政府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第十四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和通讯设施等,应按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以人民币计收费用。并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第十五条 凡属由河南省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在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在二十天内,合同、章程在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特殊情况逾期者,须事先通知对方。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_百度...
答: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按以下分类实行管理:(一)在市属企业参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二)在县(区)属企业参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企业主管部门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由县(区)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三)在部、省属企业以及外省市企业在宁投...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第三条 县及县以上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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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保障外商投资者和职员、工人(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以及《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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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依法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保障其依照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下列自主权:(一)有权制定本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二)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99修正)
答: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招收(聘)职工。招聘境外员工,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聘)不满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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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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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或者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报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内容
答: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地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同职工个别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注:本条规定已经失效。现在执行的是1988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中的第...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2修订)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