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爱新觉罗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范围,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衡阳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第五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六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用设施,有权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检举。
  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衡阳市、南闭岩岳区人民政府或者省、衡阳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保护。
  下列景区为一级保护区:祝融峰(中心区)、天柱峰、金简峰、皇帝岩、观音岩、龙凤潭、黑沙潭、水濂洞(中心区)、万寿大鼎、会仙桥和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保护对象及其周围一定区域。
  下列景点为二级保护区:祝融峰、藏经殿、磨镜台、华严湖、方广寺、广济寺、水濂洞、南岳古镇、万寿苑。
  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地方为外围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级保护区边界线适当地点设立界牌、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第九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住宅和生产、经营性建筑设施。原有的住宅和生产、经营性建筑设施应当逐步拆迁。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拆迁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与工程规模。第十一条 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葬坟、采矿、采石、开山、自由放牧。
  (二)烧山,烧田埂,烧木炭,点火照明,野炊。
  (三)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等设施。
  (五)使用煤、柴等高污染燃料。
  (六)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因维护道路等特殊需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的除外。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者其他工程,必须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按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槐轿体量,应当与周边景物、环境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禁止越权审批和违章建设。第十三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轿明御应当组织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和水土保持规划,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育草、护林防火和水土保持工作。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林木属特种用途林,不得采伐。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确需采伐的,应当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依照法定权限办理采伐许可证。
  进入风景名胜区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草木花卉或者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法定权限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捕猎野生动物。第十五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水体、水景。
  对南岳古镇两溪、水库和其他水体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和疏浚,不得擅自围、填、堵、塞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向水体倾倒、抛弃废弃物。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由风景游览区和风景复育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风景游览区包括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五岳溪景区、水帘洞景区、卧虎潭景区、方广寺景区、芷观溪景区、古镇景区,其中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为核心景区。
  风景复育区是指风景名胜区内除风景游览区以外的用于景观恢复和生态培育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单元按照保护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景观单元,景观单元的具体名录由南岳区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每年向南岳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对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并设立界碑。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南岳衡山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内土地。第十条 严格保护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刻、历史遗迹。
  对南岳大庙等古建筑,应当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和外围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制定避雷、防火、防蛀等保护措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者改动。
  对禹王碑等碑碣石刻,应当建立档案,设置防护栏和标示牌,并采取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被保护,开展植树造林,进行林相改造,并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对方广寺、广济寺、龙池、上封寺等地的原始次生林,应当设置防护栏,禁止除经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的其他人员进入。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挂牌保护;对游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置防护栏,禁止攀爬、刻划、折采、砍伐。第十二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对水库、古镇溪流定期进行清理和疏浚。第十三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严格保护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第十四条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依法批准。其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项由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一)新建摩崖石刻、碑碣;
  (二)修缮文物,拓印碑碣、石刻;
  (三)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安装广告;
  (四)开展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建护坡、硬化地面或者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采伐、移植、修剪林木,挖掘树桩(根),采集种子、药材等林副产品和动植物标本;
  (七)填堵自然水系或者截流取水;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第十五条 禁止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造纸、制革、化工、采矿、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制药及其他污染环境的活动;
  (二)储存有毒物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四)开山、采石、开荒、修坟立碑;
  (五)采伐、损毁珍稀植物,捕猎野生动物;
  (六)野外生火、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
  (七)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八)损毁标志、公告牌、坐椅、话亭、界碑、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九)踩踏、攀爬、粘贴、刻划、涂污文物古迹,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十一)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衡阳市南岳区(以下简称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岳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南岳区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南岳区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管理、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指导南岳区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对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具体保障措施,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第五条 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授权,负责行使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容环卫、市政、公安交通与治安、工商、风景名胜、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处罚权。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管理实际需要,完善综合执法体制,依照法定程序对南岳区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设立界碑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南岳区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结合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注重资源整合和城乡统筹发展,防止破坏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第七条 禁止建设范围内不得新建或者改(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禁止建设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无关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有合法建(构)筑物,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由南岳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第八条 控制建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民在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住宅,每户使用土地面积(含附属设施)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以南岳大庙为中心,东至祝圣寺山体及祝圣路、南至衡山路、西至祝融路、北至金沙路合围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物的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第九条 南岳区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修缮,应当保持历史文化风貌,与景观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
  南岳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南岳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风貌控制专项规划,报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城乡管理第十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和其他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执行公务和施工任务的车辆应当持有南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景区车辆通行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转借景区车辆通行证。
  进入古镇景区东街、西街、南街、御街、北支街的车辆应当遵守南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行时段规定,拖拉机和核定载重超过五吨的车辆不得驶入上述区域。
  法律、法规对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抢险、救援车辆通行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和文物保护等管理制度,划定重点保护区域,明确责任人,设置保护标志。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点灯、烧纸、焚香等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摄影摄像等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地点进行。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破坏旅游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偷逃门票和组织、协助偷逃门票;
  (二)冒充景区工作人员、导游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欺骗游客消费;
  (三)追逐、围堵、拦截游客驾驶的车辆,推销商品或者介绍消费服务;
  (四)欺骗、诱导、胁迫游客施行求签、祈福、开运、参拜等活动;
  (五)纠缠游客递塞佩饰、挂饰、符牌、雕塑、佛珠、绶带、符箓等物品。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泊车位、休憩设施等公共资源,不得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私划泊车位,并收取费用。

湖南旅游十大必去景区,实在太美了,不想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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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去衡山风景名胜区旅游,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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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景区门票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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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岳旅游景点介绍 南岳旅游在线
答:南岳衡山为中华五岳名山之一,主峰祝融峰在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境内,七十二峰,群峰逶迤,其势如飞。素以“五岳独秀”、“文明奥区”“祭祀灵山”、“宗教圣地”、“中华寿岳”著称于世。南岳衡山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提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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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南岳衡山为中华五岳名山之一,主峰祝融峰在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境内,七十二峰,群峰逶迤,其势如飞。素以“五岳独秀”、“文明奥区”“祭祀灵山”、“宗教圣地”、“中华寿岳”著称于世。南岳衡山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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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