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稿:唐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便利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即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吸收外商投资的方向,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本市鼓励设立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第三条 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分别由两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天津港务局审批,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拟定为主管部门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属委、局(含市直属公司)审批,市外经贸委核发批准证书。
  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三千万美元以下的,或在天津港港区(不含天津港保税区)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含一千万美元),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本市综合平衡,并且不属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审批,但必须在十天前抄报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如无异议即可批复,并由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本市综合平衡的,或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在设立前,由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报告,将拟设立的外资企业项目情况和需要本市综合平衡的问题(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和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批。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审批,但必须在十天前抄报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如无异议即可批复,并由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的,以及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或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在设立前,由市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项目报告,再由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报告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需按照规定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各一式四份: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外资企业章程;
  (三)外资企业外汇平衡计划(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及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或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但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和本市进行综合平衡的,或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对该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身份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及有关部门对选址、用地、环保和消防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落实生产经营条件的书面意见;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二)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三)、(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部门备案。第七条 须经市外经贸委及由市外经贸委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的外资企业项目,在提出设立申请前,外国投资者应向拟定的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用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通过拟定的外资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上述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保护正当的合法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条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天津市税务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的管理,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本市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销货发票或与发票有同等效力的营业收款凭证,并加盖企业印章。
  从事商业零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取得收入时,也可不开销货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则不得拒开。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使用的销货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以下简称“发票”)的印制、使用,由天津市税务局统一管理与监督。
  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自印发票两种。统一发票由天津市税务局印制,并套印“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自行设计印制的发票,在自印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附送样张三份,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在票面右上方加印税务机关批准文号,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需要到中国境外印制发票的,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使用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验和登记手续,并加盖“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第六条 发票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票证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其用途、付款单位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品(产品)名称、经营(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位、金额、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等,并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和填写。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自行设计印制的发票,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不套印“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但必须在发票右上方印明“出口专用”字样,加印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并将样本、印刷数量和编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使用计算机填开发票的,必须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套有“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机外发票。机外发票须按号码顺序输入计算机,存根联按号码顺序装订保管。第九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从事交通运输使用的车票、船票,从事文娱、体育、游艺等服务性业务所使用的入场券、门票等收款凭证以及从事银行、保险等业务所使用的专业票据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行设计印制,一般可以不套印“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但在开始使用前,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套印“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由天津市税务局确定。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申请购用统一发票的,应凭“税务登记证”到税务机关领填“领用发票申请书”,经批准后,领取“发票领用簿”,再凭“发票领用簿”购买统一发票。第十一条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律不得印制发票。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要建立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印制、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工作。对填写错的发票不得涂改或撕毁,应将各联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要按照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保存,到期销毁时,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严禁私印、伪造、重用、代开、转借、转让、出售、倒卖发票。严禁在填开发票时弄虚作假,严禁擅自拆本使用和销毁发票。
  企业丢失发票时,应查明情况,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使用的发票,原则上只限在本市行政区内使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经营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发票手续。
  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时,应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本市发票。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3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主管部门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1号

市外经贸委

适用期已过

2

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
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4号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3

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
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政府令第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4天津市经纪人管理办法1996年市政府令第64号市工商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5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
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第46号

市工商局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资质许可

6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
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41号

市工商局

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

7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11号市工商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8

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市政府令第6号

市地震局

被2001年11月5日《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取代9

关于修改《天津市批发市场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政府令第92号

市商委

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前置许可

10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产种苗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7号

市水产局

被2003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取代11

天津市第五次人口普查实施
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25号

市统计局

适用期已过

12


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
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29号


市交通局


被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5号)取代13

天津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
劳务管理条例》细则1993年市政府令第9号

市农委

适用期已过

14


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办法》的决定1996年市政府令第57号


市经委


适用期已过


15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


1989年市政府令第10号


市绿化办


被1997年10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义务植树条例》取代16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
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政府令第133号


市水利局


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
道管理条例》取代17


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外资企业审批和登记暂行...
答:由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审批,但必须在十天前抄报市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如无异议即可批复,并由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本市综合平衡的,或本市产业政策限制建设的,在设立前,由拟定的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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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

津南区商委。外经贸委合并了吗
答:津南区商委,外经贸委没有合并。根据查询天津市政官网显示,截止2023年5月18日,天津市所在地政府未发布津南区商委,外经贸委合并的相关信息或通知内容。

天津市各区和各郊县经济贸易委员会或政府电话??
答:津市各区县外经贸委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联系电话 单 位 主管部门 审批范围 电 话 市商务委 贸管处 内资企业 24538812 市商务委 外企处 外资企业 24538823 天津开发区管委会 贸发局 内、外资企业 25202230 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发局 内、外资企业 83715778 空港物流区管委会 企业...

外经贸委备案是外管局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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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委地址
答:上海市外经贸委的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上海市外经贸委,即上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外经贸工作的职能部门。该委员会致力于推动上海市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以促进本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其办公地点位于浦东新区的世纪大道...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
答:决定废止的91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规章及规范性 主管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公布日期 部门 废止理由001 批转市民政 津政发 1980.10.06 市民 适用期已 局《关于进 〔1980〕 政局 过,自行 一步做好殡 65号 失效。 葬改革工作 的报告》002 关于认真贯 津政发 1981.10.21 市经 国务院 彻执...

我想知道天津外经贸委的电话
答:天津市外经贸委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0号 电话:022-23305004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48.徐政办发〔1996〕41号《转发市经委〈关于实施工业营销市场化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49.徐政办发〔1996〕50号《转发徐州市工业交通企业经营者营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订的〈徐州工业交通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50.徐政办发〔1996〕51号《批转市外经贸委〈关于加强外贸企业管理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