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修正)

作者&投稿:才旦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经营企业、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者不配备驾驶员的,按照租赁时间和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四条 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批和年度审验;组织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监督检查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违法行为。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并按照市场需求实行总量调控。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七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越权处罚。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以持有经营权号牌为标志。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与之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业务、安全服务等方面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同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格;否则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营运;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收回经营权,超过90日不参加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行业规范要求,并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火车站、机场等客流较集中场所设置的出租汽车场(站),由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

  (二)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三)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四)不得擅自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五)安全营运,规范服务;

  (六)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需要,应当服从指挥调度;

  (七)依法与驾驶员、承包人、承租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八)不得调改计价器;

  (九)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报废、更新。

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经营企业、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用户以及与出租汽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配备或者不配备驾驶员的,按照租赁时间和里程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四条 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对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批和年度审验;组织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监督检查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查处违法行为。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并按照市场需求实行总量调控。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七条 出租汽车的税、费收取,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出租汽车税、费的统一代征、代缴工作。第八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和技术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越权处罚。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以持有经营权号牌为标志。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与之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业务、安全服务等方面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三)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同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资格;否则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当持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由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发给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第十七条 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运的,可凭有关证明到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办理停业手续,交回有关证件。
  停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仍未恢复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停业时间从报停之日起计算。
  停业期间严禁营运。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营运;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收回经营权,超过90日不参加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行业规范要求,并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火车站、机场等客流较集中场所设置的出租汽车场(站),由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长春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行为,减轻从业人员负担

昨日上午,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长府办发[2008]68号文件,转发了长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维护出租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核心是规范经营行为,减轻从业人员负担。

该《意见》出台了包括规范行业收费行为、规范出租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文明素质、进一步为出租汽车营运创造良好条件等五大方面总计17项具体措施。




昨日,长春市建委副主任刘大平在相关会议上表示,出租车行业在行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的总体趋势下,目前存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非法营运扰乱市场和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与车辆报废期限不一致等问题。针对这些影响行业发展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行管部门先后召开了20次全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座谈会和62家企业经理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长春市委、市政府也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汇报,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昨日,刘大平表示,目前,《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下步将进入实施阶段。

针对《意见》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刘大平进行了深入解读。

《意见》实施后,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将设立接待制度,出租司机有问题可以直接到此寻求解决。

关键词·挂靠费

禁止收取任何形式挂靠费

《意见》中强调,禁止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向出租车司机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凡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行为一律禁止。

禁止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经营权过程中向承租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挂靠费。

■解读:是按国家规定执行

刘大平表示,意见中关于“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挂靠费”问题,“是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键词·承租金

按日计费 每日不超75元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新签订《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经营合同》)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承租人签订协议收取的承租金,实行按日计费的办法,单车每日收费暂按指导性限价最高不得超过75元,包含车辆保险费(交强险和商业险)、税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以及出租汽车经营者承诺的服务性收费。收费时要向交费人出具专用收据。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规定收取挂靠费或单车每日收费超过75元的,经查实后将收回该经营者相应的出租车经营权。

■解读:承租者月增近400元纯利润

关于实行日收费制的问题,刘大平说,主要是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出租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科学核定出租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的有关要求,尽量使经营者与承租人的利益趋于合理,“每日75元的计费,包括车辆保险、税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出租汽车经营者承诺的服务性收费,这样承租者只需另负担油费和维修费。初步测算,承租者月纯利润可增加近400元。”

关键词·保险费

已按日计费的 不得二次收

由出租车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统一办理车辆保险费(交强险和商业险)。如果已经按承租金日计费(已含保险)收取费用的,经营者不得就保险进行二次收费。

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经营者向从业人员收取的费用,均应把收费的项目、标准、金额等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为承租车辆办理保险的,对所保险种、保额、标准、理赔方式和时效等事项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关键词·发包

暂停发包车辆(大包)经营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要求出租车经营者暂停进行发包车辆(大包)的经营模式。

对已发包且未到期限的出租车继续履行原合同;已到期并有协议的履行原协议;没有协议的执行新的承租标准。

■解读:因经营权只剩4年就到期了

关于暂停车辆发包经营模式,刘大平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到车辆发包(大包)经营情况过于复杂,以及目前经营权有效期只剩4年时间的问题,原因有三:

其一是在承包经营中,发包车辆车型、价位不同,首付款不同,发包期不同,日交承包款不同。而且车辆发包(大包)经营涉及的人员众多,很难在短时间内出台措施来涵盖所有复杂情况;

其二是长春市的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都是到2013年到期,也就是说从现在起,只有4年使用时间,如果仍然采用车辆发包经营模式,那么现在发包的新车只能营运4年时间,按照营运车辆8年报废期规定,剩余4年时间将无法继续营运;

其三是这种经营模式的首付款和日交款额度大,承包人前3年基本不挣钱,第4年车辆归承包者后经营权又已经到期,也容易引发矛盾。因此,为维护行业稳定和长远发展,避免恶性循环、重复积累矛盾,暂停了车辆发包经营模式。

同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

关键词·承租合同

短期合同符合标准应予续签

出租车承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有效使用期限。

已签订短期承租合同的,只要承租人有意续签,车辆安全检测合格且达到营运服务标准的,出租车经营者应与承租人续签合同(车辆在一个报废周期内)。

■解读:没有限定合同期限 是为了保护承租人

关于租用经营权合同,刘大平表示,充分考虑尊重合同双方意愿、平等、公正等因素,因此没有限定合同期限,使合同期满后,只要承租人有意续签,在车辆的一个报废周期内,车辆检测合格且达到营运标准,经营者要予以续签。

已签定的短期合同的,从现在开始,在合同期满时,要予以续签,主要是为了保护原来只签短期合同的承租者,使他们能够继续营运。

关键词·监管企业

提供虚假合同 收回经营权

今后,行业主管部门还将严格实行出租车承租合同的公证和备案制度。出租车经营者与从业人员拟签订的《经营合同》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合同一式三份,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各持1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份。

出租车经营者提供虚假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经查实后,收回该合同所设定的经营权,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保证从业人员营运不受影响。

■解读:规范经营 将考虑政策倾斜

刘大平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各经营者尤其是企业经营者,出现提供虚假合同、额外收取费用、符合要求但不续签合同、参与组织非法营运的,将予以停业整顿,暂停经营权直至收回经营权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取消经营资格并将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对于严格执行《意见》,规范经营的经营者,将考虑采取政策倾斜等方式支持其在经营权到期后继续经营。

■其他措施

实行吉AY、吉AZ

出租车专用号段

《意见》中提到,长春市出租车将统一使用吉AY、吉AZ两个专用号段牌照,并将安装出租车动态识别系统,费用由长春市政府负责。与此同时,出租车机打发票也将一并采用。

严查执法、公务人员

充当“黑车”保护伞

对套牌、无牌无证车辆进行非法营运的“黑车”要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坚决打击。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对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市公安局、市建委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法从严惩治。

加强行业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

建立健全打击“黑车”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保证出租车燃气供应

严查截留燃油补贴款

保证燃油补贴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严肃查处截留、冒领等非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需求,对车用燃气加气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天然气供应单位,切实保证车用燃气供应。有关出租车的燃油补贴,要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严肃查处截留、冒领等非法行为。

长春出租车行业简介

长春市出租车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市共有62家经营企业,从业人员2.5万余人。行业存量资产12亿元,日营运车辆1.5万余辆,日客流量约为90万人次,年总运量3.3亿人次,日营运金额600万元,年营运收入18亿元,带动了汽车制造、销售、修理、零配件、洗车、餐饮、保险、二手车交易市场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行业就业人员达到10多万人。

我想知道一般在昆明市租出租车是多少一年?还需要些什么手续?谢谢解答...
答: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4年7月20日 昆政发〔1994〕6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贯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合理发展”的...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出租汽车客运
答: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件。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答: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答: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

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提供客运服务和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及按规定的线路提供营运服务的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答: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城市综合管理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出租车可以到65岁的政策
答:目前,记者查询到,按照《武汉市客运出租车汽车管理条例》中第25条规定,申请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尽管武汉还未放开年龄限制,但得知各地将出租车驾驶员年龄放宽至65岁的调整,很多身在武汉的驾驶员也表示支持。 在武汉从事出租车行业已有8个年头的李师傅今年已...

个人经营出租工程车是否要办理手续
答:需要办理手续。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运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答:西宁市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如下:第五条: 准备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个人或组织可通过公开拍卖、依法转让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权。取得经营权后,需向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 第六条: 经营权期限为8年,期满后将由交通部门收回经营权,重新进行拍卖。 第七...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