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穰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指南,明确和细化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向全社会公布,指导居民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指南进行调整。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和综合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培训、指导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存放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农(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厨余垃圾产生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净菜上市和非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和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图书馆、公园、广场等公共教育活动场所,建设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培训基地和生活垃圾分类宣教体验中心,配置模拟垃圾分类投放教学设施,培养公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意识和投放习惯。

连云港市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地区以外的乡村清洁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乡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粪污和农业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村容村貌的日常维护。第三条 乡村清洁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清洁设施,鼓励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乡村清洁职责。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清洁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引导村民主动参与乡村清洁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清洁设施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村清洁的要求,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人畜粪污、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清洁设施。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和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第九条 新建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统一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和处理设施,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第十条 鼓励逐步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具备条件的乡(镇)按照垃圾分类要求配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规划、建设无害化卫生公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乡村卫生公厕、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垃圾箱(桶)、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三章 清洁规范第十三条 村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以及承包的田地、山林、水塘、滩涂等区域的清洁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庄内道路、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负责其管理、使用范围内的清洁工作。第十四条 乡村清洁实行保洁员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保洁方式和保洁人员的聘用。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城乡统筹收运处置机制,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散、流失和渗漏。第十六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在相应的垃圾收集设施内,不得乱倒、乱放。

  废弃含汞荧光灯、铅酸蓄电池、含汞温度计、电子类产品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送至相关废物处理中心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乡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鼓励实施种养结合循环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各类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农用薄膜,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的农业生产技术,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推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模式。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将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标准化分类贮存和处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各自承担范围予以适当补贴,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申报、收集、运输和处置第十二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颁发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报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行政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三)不得在餐厨废弃物中掺入其他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掺入其他废弃物体中;

  (四)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定摆放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

  (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七)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莆田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生产活动,适用本办法。乡、镇、村(居)可以参...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什么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网 ...
答: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等相关监督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的时间是
答:新条例规定,如果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可能将被处以最高300元的罚款。为强化普法宣传与执法震慑效应,不断提升垃圾分类规范化水平,该支队精准发力,紧扣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着力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及执法管理工作。根据条例的正式实施,城管执法支队精选法规条款编印《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摘编宣传资料...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式
答:2010 年,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并向市民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广州拟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明确提出将为垃圾分类实施制定出处罚条款,处罚金额视违反情况从 500元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及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