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订)

作者&投稿:永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唤侍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手棚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和薯吵,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益。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可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相应的回收和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外卖、快递等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再利用。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的管理,组织净菜上市。第十六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来穗人员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第八条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如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
  (二)有机易腐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烟蒂、纸巾、家庭装修废弃物、废弃家具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农村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  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负责;
  (七)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六)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把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居民装饰装修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出台 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答:五是明确了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要求。《条例》规范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途径,明确了垃圾处理单位的责任,并对厨余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六是明确了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条例》根据我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规定了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和建设、跨...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几月修订
答:11月27日。根据查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门户官网显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答: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57条,提出将全省生活垃圾的分类统一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

2019年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解读
答:强化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广东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以法治手段健全运行机制,以制度化促规范化、长效化的重要举措。针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融入了很多广东特色。《...

福建省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答: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的《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 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各类违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条例从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保障与促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

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答: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