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作者&投稿:彘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监督(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可以进行执法检查。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可以与市、县(区、县级市、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同时进行。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内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机关、组织和单位。
  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驻辽宁省的机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围绕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第七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其内容包括执法检查的组织、内容、对象、时间、范围、方式、步骤和要求等。
  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拟定,报主任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拟定,报主任会议备案。第八条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应当发送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其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第九条 执法检查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前期调查,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提出检查的重点。第十条 应当根据精干、效能和便于活动的原则组建执法检查组。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本专门委员会有关成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可以吸收省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在开展检查前,应当收集有关执法工作情况和相关资料,研究执法中的问题,根据需要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做好检查的准备。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根据需要采用法律知识考察、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抽样调查、调阅有关案卷材料及其他有效的形式和方法,了解和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其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举报,执法检查组和组织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认真接受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其负责人应当按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汇报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主动进行自查自纠。
  执法检查组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回答询问。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向执法检查组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和知情人可以向组织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反映、控告,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责成有关机关予以查处。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执法检查组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被检查者有权向组织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反映。组织执法检查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应当查明情况,作出处理。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和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执法情况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必要时还要写出对法律、法规本身进行修改、补充、解释的建议等。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由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第二章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第六条 法律监督和主要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违法的;
  (三)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选举、任命或者罢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中的违法行为;
  (五)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七条 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卫生、司法、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并为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廉政规定的严重腐败行为;
  (三)渎职失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四)重大决策的失误;
  (五)因严重官僚主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审查规范性文件;
  (四)开展视察;
  (五)组织执法检查和评议;
  (六)督促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
  (八)进行询问和质询;
  (九)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十)提出罢免和撤职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采用其他有效的监督方式。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审议工作报告,可以分组审议、代表团会议审议,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大会主席团也可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召集部分代表进行专项审议。
  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审议结果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工作报告,并向大会主席团或全体代表大会作修改报告的说明。
  工作报告通过后印发代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答: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常务...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
答: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职能,规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
答:(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十八)省一级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等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当年第...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
答:”三、第二条修改后作为第二条第一款:“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寝及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所在地,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高级人民...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2012)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省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重要日常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一、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1998修改)_百...
答:(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重大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八)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_百度知 ...
答:(二)设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不科学、不合理;(三)不从实际需要出发,缺乏地方特色;(四)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凡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涉及政府部门职责权限、经费保障等问题的,应当事先沟通协商,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