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对法人是如何分类的,有何变化 如何理解和评价《民法总则》中的法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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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扩展资料: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中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章 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通过实施,没有修订过,所以无变化。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

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种: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又包括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

扩展资料:

新民法总则特别法人: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今日召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大会进行三审。与二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法人类别、调整了监护范围、增加了“见义勇为”条款。

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数量众多,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组织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

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此外,草案还在法人一章中增设第四节“特别法人”,将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涵盖在内,以利于这些组织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的问题,有的部门、地方和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代表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况下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民法总则应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

对此,此次草案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人



民法总则中对法人的分类为两种,目前没有变化。

1、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盈利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扩展资料:

法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法人的分类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由上可知,《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存在多种关于法人分类体系的主张,有的主张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有的主张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还有的主张采用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没有采用财团法人的概念还有其他客观因素。当时已经存在事业单位的概念,该概念在功能上已经涵盖财团法人,差别在于事业单位一般限于国家设立,而非民间设立,财团法人则侧重于私人捐赠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扩展资料:
中国民办的非营利组织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十年之后才开始出现和发展的。财团法人概念过于生涩,且财团一词易引发误解,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格格不入。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民法总则》起草的影响,虽然民事立法是基础性法治工程,尤其法典更具有极强的学术性,但不可忽视的是,民事基本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的选择与政治背景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即使学术色彩极其浓重的《德国民法典》中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同样也有深刻的政治背景,例如财团法人制度的设计,其直接政治目的是国家为了限制教会的权力。在中国,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立法体例背后的政治根源同样值得重视。
《民法总则》起草前,我国立法早已开始使用“非营利法人”的概念,《民法总则》非营利法人一节实质上是对中国过去廿年非营利法人实践在法典层面上的总结。
《民法总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总则

法人可大体分为哪几类?
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同法人分类的概念如下: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所有制的形式和投资方式,可以将企业法人进一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人所有制企业法人...

我国民法典第三章第四节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什么为特别法人
答:《民法典》总则编第96条的这一规定是关于特别法人的外延规定,是新增的规则。事实上,特别法人是在《民法典》之前没有用过的一个概念。原《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分类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原《民法...

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什么为特别法人
答:一、民法典特别法人指的是什么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二、法人...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类型
答:选择A.企业法人和D.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

法人成立的条件?
答: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指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

民法总则特殊法人包括什么
答:法律主观:民法总则中规定的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法人,非法人,自然人,法人组织的定义各是什么?
答: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

法人一定要买社保吗,法人本人不愿意买可以不缴吗
答:法人一定要买社保。在失业保险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交费义务。根据有关限定,不履行交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受相应的法律职责。故法人本人若不买社保,则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