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承认指定医院开出的病假条,请问此规定是否合法??? 公司规定去指定医院看病开假条合法吗?

作者&投稿:童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不合法,此类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就医选择权,应当归于无效。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因此,当劳动者患病或受伤时,基于健康权的保障,劳动者有自主决定到哪家医院看病就诊的权利。  

而且,单位指定的医院不可能什么疾病都擅长治疗,指定医院可能使员工丧失最佳医疗机会。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粗暴地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到某医院就诊,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但是,下列合理的、有条件的“指定就诊”规定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第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这与目前的医疗保险体制完全吻合,这样规定是合法的。如果劳动者从非医保定点医院提供病假手续,单位有制度规定的,可以要求劳动者重新到定点医院检查。  

第二,在保证病假工资符合法律底线标准的情况下,对未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职工实施待遇限制。比如,单位可以规定: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病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未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三,劳动者连续或累计休病假达到一定期限时,书面通知劳动者到指定医院检查,且用人单位同意承担由此增加的劳动者交通成本或医疗费用。  

第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能够基本满足劳动者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并且劳动者事先也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到指定医院就医的,劳动者应遵守约定。  

扩展资料:  

案例:请病假在指定医院开证明?法院:员工有权选医院

赵女士是锦天公司的员工。2015年2月起,她多次因抑郁症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该中心分别于2015年2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出具了建议其休病假一个月的病情处理意见单。  

自赵女士休病假后,锦天公司一直按每月3160元标准支付她的病假工资,但从5月16日开始就突然停付了,并要求赵女士去其指定的华山医院复查。2015年6月23日,赵女士按要求至华山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休息一周(抑郁症)”。诊断结论出来后,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资。  

认为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的赵女士,向浦东人保局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间病假工资,浦东人保局经向双方调查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锦天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锦天公司未予整改。  

浦东人保局遂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锦天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女士2015年6月的工资报酬,共计3160元。收到处理决定的锦天公司并不服气,以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等为由将浦东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赵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浦东人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了锦天公司的诉讼请求。锦天公司随即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1月4日,上海一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着“赵女士2015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15日期间是否属于病假”这一焦点展开了论辩。锦天公司主张赵女士之前未至锦天公司指定的华山医院复查,故依照公司《病假证明管理制度》,赵女士不应享有相应期间的病假工资。  

锦天公司还提出赵女士称病不上班期间在外兼职工作,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浦东人保局则认为赵女士履行了完整请病假的手续,锦天公司应当按照病假处理。  

至于锦天公司提出的赵女士未到指定医院复查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上海市2000年出台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赵女士当天未到庭陈述其意见。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的远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患病休息时需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况且赵女士已按照锦天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6月23日至华山医院复核,没有证据表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单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情况。而锦天公司虽提出赵女士称病不上班期间在外兼职,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上海一中法院据此认定浦东人保局要求锦天公司向赵女士支付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于日前判决驳回锦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2/id/2558234.shtml"target="_blank"title="中国法院网-请病假在指定医院开证明?法院:员工有权选医院">中国法院网-请病假在指定医院开证明?法院:员工有权选医院

参考资料来源:/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3/15/content_2018907.htm"target="_blank"title="中国人大网-民法总则">中国人大网-民法总则



不合法,此类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就医选择权,应当归于无效。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因此,当劳动者患病或受伤时,基于健康权的保障,劳动者有自主决定到哪家医院看病就诊的权利。  

而且,单位指定的医院不可能什么疾病都擅长治疗,指定医院可能使员工丧失最佳医疗机会。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粗暴地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到某医院就诊,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但是,下列合理的、有条件的“指定就诊”规定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第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这与目前的医疗保险体制完全吻合,这样规定是合法的。如果劳动者从非医保定点医院提供病假手续,单位有制度规定的,可以要求劳动者重新到定点医院检查。  

第二,在保证病假工资符合法律底线标准的情况下,对未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职工实施待遇限制。比如,单位可以规定:在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病假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未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第三,劳动者连续或累计休病假达到一定期限时,书面通知劳动者到指定医院检查,且用人单位同意承担由此增加的劳动者交通成本或医疗费用。  

第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院能够基本满足劳动者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并且劳动者事先也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到指定医院就医的,劳动者应遵守约定。  

扩展资料:  

案例:请病假在指定医院开证明? 法院:员工有权选医院

赵女士是锦天公司的员工。2015年2月起,她多次因抑郁症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该中心分别于2015年2月27日、3月27日、4月27日、5月26日出具了建议其休病假一个月的病情处理意见单。  

自赵女士休病假后,锦天公司一直按每月3160元标准支付她的病假工资,但从5月16日开始就突然停付了,并要求赵女士去其指定的华山医院复查。2015年6月23日,赵女士按要求至华山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休息一周(抑郁症)”。诊断结论出来后,公司仍未支付剩余工资。  

认为自己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的赵女士,向浦东人保局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间病假工资,浦东人保局经向双方调查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锦天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锦天公司未予整改。  

浦东人保局遂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锦天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赵女士2015年6月的工资报酬,共计3160元。收到处理决定的锦天公司并不服气,以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等为由将浦东人保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赵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浦东人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了锦天公司的诉讼请求。锦天公司随即向上海一中法院提出上诉。  

2017年1月4日,上海一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着“赵女士2015年5月16日至同年6月15日期间是否属于病假”这一焦点展开了论辩。锦天公司主张赵女士之前未至锦天公司指定的华山医院复查,故依照公司《病假证明管理制度》,赵女士不应享有相应期间的病假工资。  

锦天公司还提出赵女士称病不上班期间在外兼职工作,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浦东人保局则认为赵女士履行了完整请病假的手续,锦天公司应当按照病假处理。  

至于锦天公司提出的赵女士未到指定医院复查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上海市2000年出台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赵女士当天未到庭陈述其意见。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的远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患病休息时需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况且赵女士已按照锦天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6月23日至华山医院复核,没有证据表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单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情况。而锦天公司虽提出赵女士称病不上班期间在外兼职,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上海一中法院据此认定浦东人保局要求锦天公司向赵女士支付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于日前判决驳回锦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请病假在指定医院开证明? 法院:员工有权选医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民法总则



不合法,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证明都有效。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不是公司定的,是政府定的,所以,人事说一定要公司所指定的医院开出的病假条方可作为病假凭证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不合法,只要是有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单位开出的病假条都可以。除非公司制度明确规定要求指定医院,而且该制度必须有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请假单必须是由公司指定的医院开具出来的病假单公司才承认,否则无效。~

如果公司有规定要求请病假必须指定的医院才可以,并且这个规定是经过法律程序通过的,且由你本人在入职时签收过,那就没有什么问题。
再者,病假期限与你的累计劳动期限、在本单位工作期限有关,你怀孕三个月就开始请病假,那么直到生产就需要请6个月,你的工龄是否允许你这样做是个问题啊。
具体,请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本来是不合法的,这样剥夺了病人对医院的选择权,但是在中国就是这样,没有办法讲道理,

公司只承认指定医院开出的病假条,请问此规定是否合法???
答:如果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粗暴地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到某医院就诊,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法的。但是,下列合理的、有条件的“指定就诊”规定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这与目前的医疗保险体制完全吻合,这样规定是合法的。如果劳动者从非医保定点医院提供...

...是由公司指定的医院开具出来的病假单公司才承认,否则无效。_百度知 ...
答:如果公司有规定要求请病假必须指定的医院才可以,并且这个规定是经过法律程序通过的,且由你本人在入职时签收过,那就没有什么问题。再者,病假期限与你的累计劳动期限、在本单位工作期限有关,你怀孕三个月就开始请病假,那么直到生产就需要请6个月,你的工龄是否允许你这样做是个问题啊。具体,请咨询当...

单位只承认三天一开的病假条
答:不合理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生病享有基本薪资,但需要有相关医院证明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如果自己生病了具有医院的凭据是可以休息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

社区医院的假条单位承认吗
答:承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具备合法资格开具病假条。社区医院所开出的病假条在法律上被承认,用人单位应该接受和尊重这些病假条。社区医院之所以被广泛接受和尊重其开具的病假条,作为公立或私立正规机构,在诊断和治疗方面拥有专业知识和资质。按行业标准进行操作并遵守相应规定,保证了...

公司规定员工指定医院就医方可认定病假
答:为了严格病假管理制度,企业往往会对出具病假条的医疗单位资质作出一些特殊要求。有些企业为了遏制“小病大养、无病装病”的现象,,要求员工必须在指定医院就诊,否则不予批准病假。如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明确规定,职工可以到市内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

二级甲等医院病假条公司认可吗
答:法律分析:需要看单位病假制度的要求了,如果是三甲医院的病假条单位才认可的话,二甲医院相应就不认可。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

私立医院病假条单位是否认可
答:法律主观:程序合法,疾病情况属实的,用人单位应当准假,开除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医生开病假条
答:法律主观:医院的病假条根据职工病情开具,一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只有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才有效。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请病假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病假。法律客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

医院开的病假条
答:题主问的是“医院开的病假条有用吗?”有用。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单位都会承认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单位要求请病假者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病假条是一种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员工因病要休息,以促进康复。证明文件由医生签署,由医院盖章确认。

单位开假条要到指定医院开合法吗
答:否则该规定如果在劳动仲裁中被认定无效,则变的没有意义。如果公司没有此规定,通常认为只要是社保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均属有效。个人认为应以公司合同中相关条例为准,若无规定,则一般社保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单均属有效。若合同中无事先说明,则单位开假条要到指定医院开不能接受。